是的——差别很大。根据第282/2025/ND-CP号议定第21条(关于违反出境、入境、过境、居留及旅行规定的处罚;2025年12月15日起生效,取代第144/2021/ND-CP号议定),”未经主管机关许可使用过期的暂住证明、暂住延期、暂住证”的行为按7档处罚——而第16天是第一条分界线,罚款在此陡增5–10倍,并开始可能被驱逐出境。
术语说明:法律使用的表述是“暂住证明、暂住延期、暂住证”——涵盖一切形式的逾期居留,包括通常所说的”签证逾期”。本文只聚焦16天临界线与处罚递增阶梯;关于逾期居留的一般性角度(手续、个案处理)在另篇分析中阐述。
1. 第16天:罚款分界线
阶梯的前两档显示了第16天处的陡然跃升:
- 逾期16天以下:50万至200万越南盾罚款(第21条第2款đ项);
- 逾期16天至30天以下:500万至1000万越南盾罚款(第21条第4款b项)——一到第16天,罚款立即增长5–10倍。
换言之,逾期到第16天而非第15天,最低罚款可从50万越南盾升至500万越南盾。这是整个阶梯中第一个、也是最重要的递增临界点。
2. 完整阶梯:按逾期时长7档(第282/2025号议定第21条)
| 逾期时长 | 罚款(个人) | 依据 |
|---|---|---|
| 16天以下 | 50万–200万越南盾 | 第2款đ项 |
| 16天–30天以下 | 500万–1000万越南盾 | 第4款b项 |
| 30天–60天以下 | 1000万–1500万越南盾 | 第5款b项 |
| 60天–90天以下 | 1500万–2000万越南盾 | 第6款b项 |
| 90天–180天以下 | 2000万–2500万越南盾 | 第7款d项 |
| 180天–1年以下 | 2500万–3000万越南盾 | 第8款 |
| 1年以上 | 3000万–4000万越南盾 | 第9款e项 |
以上为个人罚款标准;组织违法的,罚款为2倍(第282/2025号议定第5条第2款)。
3. 16天起:可能被驱逐出境
第16天不仅是罚款递增线——它还是可能被驱逐出境的临界点。第282/2025号议定第21条第11款b项允许对违反第4、5、6、7、8、9款的外国人适用驱逐出境的附加处罚——即逾期16天以上的情形。
谨慎表述:法律规定附加驱逐的适用“视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后果而定”。这意味着并非所有逾期16天以上的情形都会被驱逐——主管机关会逐案权衡。
4. 进一步后果:责令出境与6个月不准入境
除罚款(及可能的附加驱逐)外,暂住期限届满未出境者还可能被责令出境(第62/VBHN-VPQH号合并法律第30条第1款a项)。后续后果:自责令出境决定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暂不准许再次入境(第21条第6款)。
适用文件说明:第144/2021/ND-CP号议定(旧阶梯:16天以下50–200万越南盾;16天以上300–500万越南盾)已于2025年12月15日失效。旧阶梯仅具历史参考价值——现行引用一律以第282/2025/ND-CP号议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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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罚款数额及附加处罚的适用取决于主管机关在具体案件中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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