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非每一起工伤死亡事故都会让用人单位负责人”坐牢”。这是一种普遍但法律上错误的认知。追究刑事责任需要同时满足两个硬性条件:(一)存在违反劳动安全卫生规定的行为——主要依据84/2015/QH13号《劳动安全卫生法》与2019年《劳动法典》,以及(二)因果关系:该违法行为与劳动者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事故完全由劳动者自身过错、不可抗力造成,或用人单位已全面遵守规定的→不构成用人单位的刑事犯罪,按工伤制度处理(依据《劳动安全卫生法》给予补助、赔偿)。
三个罪名的分界:第295条、第128条与行政处理

第295条——违反安全规定的特别罪名
《刑法》第295条(”违反劳动安全、劳动卫生及人群密集场所安全规定罪”)是特别法——适用于工伤事故源于违反安全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或责任人员违反劳动安全规定致人死亡:
- 第1款:罚金2000万–1亿越南盾 / 非监禁改造最高3年 / 有期徒刑1–5年;
- 第2款:行为人系“对劳动安全负有责任的人员”的,处有期徒刑3–7年——即使后果仅达到第1款水平。这是用人单位与管理层的关键所在。
第128条——过失致人死亡罪
《刑法》第128条适用于过失行为致人死亡、但不属于特别罪名的情形——即不存在可适用第295条的具体劳动安全规定被违反。各档刑罚:
- 第1款:非监禁改造最高3年或有期徒刑1–5年;
- 第2款(致2人以上死亡):有期徒刑3–7年。
注意:第128条未被86/2025/QH15号法律修改;适用前应核对原文(135/VBHN-VPQH号合并文本)的各款规定。
实务分界规则
- 存在违反劳动安全规定 + 因果关系→第295条;
- 劳动安全规定范围之外的过失致人死亡→第128条;
- 不具备刑事构成要件→依据283/2026/ND-CP号议定行政处理(自2026年9月10日起生效,取代已失效的12/2022/ND-CP号议定)+ 民事责任/工伤赔偿。
被追责的不只是纸面上的用人单位

司法实践还追究直接组织、指挥工作的人员——分包商、施工队长、安全监督员、车间主任——只要能证明其负有保障劳动安全的义务却予以违反。第295条的追责条件包括四个要素:(一)违反劳动安全/卫生规定;(二)致人死亡;(三)因果关系;(四)过错——实践中通常为过失(不要求故意造成后果)。
三层责任并行,互不替代
一起工伤死亡事故可能同时引发三层独立的责任:
- (一)刑事:《刑法》第295条(或依案情适用第128条);
- (二)行政:283/2026/ND-CP号议定——刑事要件不足时对劳动安全违法处以行政处罚;
- (三)民事/赔偿:《劳动安全卫生法》(第38、39条——劳动者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的责任:医疗费用、治疗期间工资、赔偿/补助)与2019年《劳动法典》。
重要法律要点:对受害人家属的足额赔偿不能免除刑事责任——弥补后果仅构成《刑法》第51条规定的从轻情节,不能消灭犯罪。
法人不承担刑事责任——责任落在个人身上

第295条与第128条均不属于《刑法》第76条规定的商事法人承担刑事责任的33个罪名。在工伤死亡事故中,刑事责任落在具体个人身上——董事、车间主任、被交办安全职责的人员——而非法入意义上的公司。
用人单位的基础义务:认定”违反规定”的基准
要认定是否存在”违反劳动安全规定”,必须以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为基准,包括:
- 《劳动安全卫生法》第7条:保障工作场所的劳动安全卫生;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培训;配备个人防护用品;申报、调查工伤事故;
- 2019年《劳动法典》:保障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的义务。
不履行这些义务并导致存在因果关系的死亡事故——这正是通往第295条的路径。
结论
“死人就要坐牢”是误解。工伤死亡后追究用人单位刑事责任需要违反劳动安全规定 + 因果关系 + 过错;第295条(特别罪名)、第128条(安全规定范围之外的过失致人死亡)与行政/民事处理之间的分界,必须结合每个具体案卷认定。刑事、行政、赔偿三层责任并行存在,赔偿不能消灭刑事责任。
提示: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个案须结合案卷、证据及写作时(2026年10月14日)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进行评估。如需帮助,请联系 FLAT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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