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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进口化妆品备案:备案材料与有效期

敞口化妆品膏体罐——进口化妆品备案配图

所有化妆品在越南市场流通前都必须备案——国家机关颁发化妆品备案材料受理编号。首先需要明确:这是“备案”(notification)程序,而非”上市许可证”;国家机关不审查产品质量,企业对备案内容的真实性自行承担责任。本文依据第06/2011/TT-BYT号通知(经第29/2020/TT-BYT号通知及第34/2025/TT-BYT号通知修订,2025年8月18日生效),详解进口化妆品备案的材料、时限与有效期。

1. 程序性质:备案,而非许可

化妆品备案是申报程序:企业在备案材料中完整申报产品信息,国家机关受理并颁发受理编号。不设质量审查环节,不存在”化妆品上市许可证”。企业对备案内容的真实性及上市产品质量承担法律责任。

2. 受理机关:进口与国产不同

  • 进口化妆品:向卫生部药品管理局递交材料;
  • 国产化妆品:向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人民委员会所属卫生专业机关递交。

注意:不得将进口化妆品备案材料递交至地方卫生厅——这是导致材料被退回的常见错误。

3. 进口化妆品备案材料(第4条,经第29/2020/TT-BYT号通知修订)

  • (一)化妆品备案材料:电子版1份(在线提交)或纸质版2份;
  • (二)生产商或产品所有人出具的授权书,授权相关组织、个人负责将产品投放市场——须经签字认证及领事认证(根据国际条约豁免的除外);
  • (三)自由销售证明(CFS),须同时满足3个条件:在有效期内;如CFS未载明有效期,则须为提交之日前24个月内签发;经领事认证(豁免除外);并至少载明《对外贸易管理法》要求的信息。

CFS的3个条件(有效期/24个月/领事认证)是材料被退回的最常见原因。

4. 办理时限(2025年第2393/QD-BYT号决定)

  • 收到齐全有效材料及费用后3个工作日内,机关颁发备案受理编号;
  • 材料不符合要求→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补正;
  • 补正后符合要求→5个工作日内颁发受理编号;
  • 自通知之日起超过3个月未补正→材料失效,须重新提交并缴纳新的费用。

5. 有效期:5年——到期前须重新备案

备案受理编号自颁发之日起有效期5年(第06/2011/TT-BYT号通知第10条)。5年期满后如需继续销售,企业须在到期前重新备案——法律没有延期程序。到期后才重新备案,意味着空档期内产品无有效受理编号而上市销售。

6. 第34/2025/TT-BYT号通知的新变化(2025年8月18日起)

  • 接受在线材料及电子签名/数字签名;
  • 个体工商户无需在材料上盖章;
  • 成分表按INCI命名法规范标注,依含量降序排列;
  • 每个产品单独备案——不同公司生产的完整产品须分别备案。

7. 产品信息档案(PIF)——第11条

企业须在负责将产品投放市场的组织、个人地址处建立并保存产品信息档案(PIF)。国家机关可在上市后监管中检查PIF;缺失或无法出示PIF属于独立违法行为,与备案违法分别处罚。

常见问题

问:存在”化妆品上市许可证”吗?
答:不存在。法律只有备案及颁发备案受理编号程序——”化妆品上市许可证”不是法律术语。

问:过期的CFS或签发超过24个月的CFS能用吗?
答:不能。CFS须在有效期内;如未载明有效期,须为24个月内签发并经领事认证(条约豁免除外)。

问:超过3个月未补正材料会怎样?
答:材料失效——须重新提交并缴纳新的费用。

法律依据:第06/2011/TT-BYT号通知(2011年1月25日,实施东盟化妆品协定),经第29/2020/TT-BYT号通知(2021年2月15日生效)及第34/2025/TT-BYT号通知(2025年8月18日生效)修订——现行有效;第93/2016/ND-CP号议定(经第155/2018/ND-CP号议定修订);2025年第2393/QD-BYT号决定;第41/2023/TT-BTC号通知(收费)。查询日期:2026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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