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自我公布是指组织、个人对其食品自行公布并承担产品安全的全部责任的程序——这不是”申请许可证”:国家机关仅负责接收、存档和公布信息,不颁发证书、不进行质量审查、不收取费用。本文依据第15/2018/ND-CP号议定(经第155/2018/ND-CP号议定修订)——截至2026年10月14日仍在适用(第46/2026/ND-CP号议定已被第15/2026/NQ-CP号决议暂停),详解自我公布的对象、材料(仅2项)、流程与有效期。
1. 哪些产品属于自我公布范围?(第15/2018/ND-CP号议定第4条)
组织、个人对以下产品进行自我公布:
- 预包装加工食品;
- 食品添加剂;
- 食品加工助剂;
- 食品容器、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
除外——须办理公布登记(第6条):保健食品;具有新用途或不在允许使用名录内的复配食品添加剂;特殊医学用途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36月龄以下婴幼儿营养食品。此类产品须办理产品公布登记,由国家机关审查材料并颁发登记受理通知书。
豁免:仅用于生产、加工出口产品或供组织、个人内部生产使用、不在国内市场销售的产品、原料。
2. 申请材料仅2项(第5条,经第155/2018/ND-CP号议定修订)
- (一)产品自我公布书(01号表格,第155/2018/ND-CP号议定附录I);
- (二)提交之日前12个月内的产品食品安全检验报告,由指定检验机构或通过ISO 17025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原件或经认证的复印件)。
自我公布程序不收取任何费用。
3. 办理流程与时间
第一步:组织、个人在自有大众媒体或网站上公布,或在总部公开张贴;同时将1套材料(直接递交或邮寄)送交省级人民委员会指定的国家主管机关存档。
第二步:受理机关在收到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在其网站公布自我公布的组织、个人名称及产品名称。
自我公布后,组织、个人即有权生产、经营该产品,并承担产品安全的全部责任。
4. 自我公布的有效期
- 产品自我公布没有有效期限;
- 变更产品名称、产地、成分构成的,组织、个人须重新自我公布;
- 其他变更:以书面形式通知受理机关变更内容后,即可立即生产、经营。
5. 核心区别:自我公布与公布登记
- 自我公布:企业自行承担责任;国家机关仅接收、存档和公布;不发证;不收费;适用于一般产品(第4条)。
- 公布登记:适用于高风险产品(第6条: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36月龄以下婴幼儿营养食品等);国家机关审查材料并颁发产品公布登记受理通知书;按规定收取费用。
常见问题
问:需要”申请自我公布许可证”吗?
答:不需要。”申请自我公布许可证””获颁自我公布书”的说法本质错误——自我公布由企业自行完成、自担责任,国家机关不颁发任何许可。
问:超过12个月的检验报告或非认可实验室的报告能用吗?
答:不能。检验报告须为提交之日前12个月内出具,且由指定或ISO 17025认可实验室出具,否则材料无效。
问:保健食品、36月龄以下婴幼儿配方食品可以自我公布吗?
答:不可以。此类产品属于第6条范围,须办理产品公布登记。
法律依据:第15/2018/ND-CP号议定(2018年2月2日),经第155/2018/ND-CP号议定(2018年11月12日)修订——现行有效;第15/2026/NQ-CP号决议(2026年4月6日)暂停第46/2026/ND-CP号议定;《食品安全法》55/2010/QH12(经第28/2018/QH14号法律修订)。查询日期:2026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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