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食品安全法的基本原则是: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在开展经营前,须取得食品安全合格证明(《食品安全法》第34条;第15/2018/ND-CP号议定第11条第1款)。但是,并非所有食品行业都必须申请——法律列明了10类豁免情形。本文依据截至2026年10月14日有效的法律框架,阐明哪些行业必须申请、哪些可以豁免,以及申请材料与发证机关。
1. 现行法律框架(注意过渡期)
- 《食品安全法》55/2010/QH12(2011年7月1日生效),经第28/2018/QH14号法律(2019年1月1日生效——正确为28/2018,而非”23/2018″)及第84/2025/QH15号《监察法》(2025年7月1日生效)修订。《食品安全法》全面修订案目前仍为草案。
- 第15/2018/ND-CP号议定(经第155/2018/ND-CP号议定修订)——截至2026年10月14日仍在适用。
- 第46/2026/ND-CP号议定(2026年1月26日)已被第15/2026/NQ-CP号决议(2026年4月6日)暂停施行,直至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及配套议定生效。不得按第46/2026号议定准备材料——这是2026年最大的陷阱。
2. 10类豁免情形(第15/2018/ND-CP号议定第12条第1款)
- (一)小规模初级生产;
- (二)无固定场所的食品生产经营;
- (三)小规模初加工;
- (四)小规模食品经营;
- (五)预包装食品经营;
- (六)食品包装材料、容器的生产经营;
- (七)酒店内餐厅;
- (八)未登记食品经营范围的集体食堂;
- (九)街头食品经营;
- (十)已取得有效GMP、HACCP、ISO 22000、IFS、BRC、FSSC 22000认证的场所。
重要提示:豁免场所仍须遵守与其生产经营类型相应的食品安全条件。
3. 有效期与重新核发
- 有效期:3年(《食品安全法》第37条)。
- 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场所须提交材料申请重新核发——法律没有”延期”程序。
- 须重新核发的情形:证书遗失、破损、毁坏;有效期届满;变更名称、地址、负责人、经营范围;扩大规模或变更影响食品安全的生产线。
4. 向哪里申请?(发证机关)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35条,发证权限按行业领域划分:
- 卫生部:食品加工、餐饮服务、食品添加剂、瓶装水、保健食品等;
- 工贸部:酒类、啤酒、饮料、乳制品、糖果等;
- 农业与环境部:农林水产。
自2025年7月1日起,权限已下放至省级人民委员会所属专业机关(第136/2025、146/2025、148/2025号议定)。在胡志明市,材料递交至胡志明市食品安全局。
5. 申请材料(《食品安全法》第36条)
- 食品安全合格证明申请书;
- 营业执照复印件;
- 场所设施、设备保障食品安全条件的说明材料;
- 场所负责人及直接从事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健康证明;
- 负责人及直接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建议:食品安全法律框架正处于过渡期(第46/2026号议定被暂停),企业在准备和递交材料前,应再次核实法律文件的效力状态。
常见问题
问:小餐馆、街头食品摊需要办理食品安全合格证明吗?
答:街头食品和小规模食品经营属于10类豁免情形(第15/2018/ND-CP号议定第12条第1款),但仍须遵守相应的食品安全条件。
问:证书即将到期如何”延期”?
答:法律没有延期程序。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场所提交材料申请重新核发。
问:胡志明市的场所向哪里申请?
答:向胡志明市食品安全局申请(2025年7月1日起下放)。
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55/2010/QH12(经第28/2018/QH14号法律及第84/2025/QH15号《监察法》修订);第15/2018/ND-CP号议定(经第155/2018/ND-CP号议定修订)——现行有效;第15/2026/NQ-CP号决议(2026年4月6日)暂停第46/2026/ND-CP号议定;第136/2025、146/2025、148/2025号议定(下放权限)。查询日期:2026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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