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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越南跨境电商税务管理:代扣代缴机制解读

2026年越南跨境电商税务管理代扣代缴

跨境电子商务——卖方在一国、买方在越南、平台在境外运营——长期以来是税收管理的”灰色地带”。自2026年7月1日起,新法律框架填补了这一空白:第108/2025/QH15号《税收管理法》(第13条第3款)、第252/2026/ND-CP号法令(第43条,取代第117/2025号和第126/2020号法令)以及第122/2025/QH15号《电子商务法》(第39条第1款)共同建立了针对数字平台上跨境经营的代扣税款、代申报、代缴纳机制。

本文围绕跨境重点分析:纳税人是谁、代扣机制如何运作、适用条件以及不履行义务的制裁措施。

纳税人范围扩大:包括境外组织和个人

根据新框架,在越南经营或有来源于越南所得的境外组织和个人为纳税人——包括通过电子商务平台或数字平台开展经营的情形。该规定将税收管理延伸至此前难以确定在越南纳税义务的境外供应商和境外平台。

平台经营者的代扣、代申报、代缴纳机制

新框架的核心是由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的代扣税款、代申报、代缴纳机制(第108/2025号法律第13条第3款;第252/2026号法令第43条)。平台经营者负责:

  • 针对平台上的个体经营户、个人经营者:代扣、代申报、代缴纳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 针对境外供应商:代扣、代申报、代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换言之,法律不再依赖每个小经营者自行申报,而是将代扣和代缴义务转移给掌握最完整交易数据的平台经营者。

适用条件:平台必须同时具备两项功能

上述机制仅在电子商务平台同时具备两项功能时适用:(1)在线下单和(2)支付。这是强制性的”两者兼备”条件:

  • 同时具备在线下单和支付功能的平台 → 平台经营者代扣、代申报、代缴纳;
  • 缺少其中一项功能的平台 → 经营者按一般规定自行申报纳税。

运营平台或通过平台销售的企业,应正确识别自身平台模式,以明确纳税义务归属。

尚未被代扣的境外供应商:自行登记、申报、缴纳

境外供应商尚未被平台经营者代扣税款的,应按规定通过税收管理信息系统自行办理税务登记、自行申报、自行缴纳。该规定确保义务无”真空”:税款要么已通过平台在源头代扣,要么由境外供应商向越南税务机关完整履行义务。

制裁措施:限制经营、屏蔽访问

新框架不仅规定义务,还配套了足以保障执行的制裁措施。根据第122/2025/QH15号《电子商务法》第39条第1款,不履行纳税义务的境外供应商或平台可能被采取限制经营或屏蔽访问的措施。这是威慑力极强的制裁,迫使跨境平台认真对待在越南的纳税义务。

与旧框架的主要区别

与以往相比,2026年框架有三个根本区别:(1)纳税人范围明确扩大至在数字平台经营的境外组织和个人;(2)代扣机制被法律化,并规定了具体适用条件(同时具备两项功能);(3)屏蔽访问制裁直接规定在《电子商务法》中。第38/2019号《税收管理法》、第126/2020号和第117/2025号法令、第80/2021号通知等旧文件不再是这些事项的现行依据。

常见问题

平台仅有下单功能、支付经由第三方时,由谁纳税?

当平台缺少在线下单或支付其中一项功能时,代扣机制不适用——经营者按一般规定自行申报纳税。

通过平台向越南买家销售的境外供应商须在越南纳税吗?

是的。在越南经营或有来源于越南所得的境外组织和个人为纳税人;税款经由平台经营者代扣、代申报、代缴纳(符合条件时),或由境外供应商自行登记、申报、缴纳。

不履行纳税义务会受到什么处理?

根据第122/2025/QH15号《电子商务法》第39条第1款,不履行纳税义务的境外供应商或平台可能被限制经营或屏蔽访问。

建议

涉及跨境电子商务的各方应:(1)确定自身平台是否同时具备下单和支付两项功能;(2)复核与平台经营者关于代扣、代申报、代缴纳责任的合同约定;(3)境外供应商主动了解通过税收管理信息系统办理税务登记、申报、缴纳的程序;(4)在适用前对照第108/2025号法律、第252/2026号法令和第122/2025号法律的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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