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的商事争议中,当事人之间的大部分协议、确认和往来都通过邮件、聊天消息和电子文件进行。争议发生时,这些数据是最重要的证据——但如果收集方法不当,也是最容易被反驳的证据。本核查清单指导企业和个人依法定程序收集电子证据,使邮件、聊天记录和电子文件在法庭上站得住脚。
目录
1. 本清单的适用对象与使用方法
适用对象:负责公司档案的董事、会计、人事人员;准备起诉或参与民事、商事诉讼的个人;需要系统整理电子档案的法务人员。
使用时机:自发现争议苗头时起(对方迟延付款、违反合同、劳动争议、公司内部争议等),并在整个庭审准备期间持续补充。黄金原则:越早收集越好——电子数据随时可能被删除,账号随时可能被封。
标记方式:☐ 未做 · ☑ 已完成 · ⚠ 使用前请咨询律师。
法律依据:2015年《民事诉讼法典》(BLTTDS 2015)第94条第1款将"电子数据"列为证据来源之一;第95条第3款规定,数据电文(含电子邮件、电子单证、传真及类似形式)依电子交易法律确定。2023年《电子交易法》(20/2023/QH15,2024年7月1日生效)第8、9、10、11条详细规定了数据电文的法律价值、与书面同等的价值、与原件同等的价值以及用作证据的价值。
2. 详细核查清单
第1项:确定需要收集的电子证据种类与待证事实 ☐
- 做什么:列出与每个待证事实相关的全部邮件、聊天记录(Zalo、WhatsApp、Telegram、微信、Messenger、Viber等)、附件、电子合同、线上会议纪要、录音录像文件。将每组数据与案件中的具体请求或预期抗辩对应起来。
- 为什么:法院只审查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漫无目标地收集既浪费时间,又可能不必要地暴露企业敏感信息。
- 怎么做:制作简单表格,列为:待证事实|数据类型|来源(谁持有、在哪里)|时间|收集人|状态。该表也是内部管理文件,便于律师快速审查。
- 注意:⚠ 不要为了"整洁"删除任何数据——包括对自己不利的消息。向法院提交哪些证据是单独的步骤,由律师提供策略建议;删除数据可能被视为隐匿证据。
第2项:原样保存原始文件,绝不修改 ☐
- 做什么:将原始文件复制到独立存储设备(移动硬盘、U盘),在副本上操作。不更改原始文件名、不转换格式(例如不要把.eml转成.pdf后删除.eml原件)、不剪辑、不修改内容。
- 为什么:2023年《电子交易法》第10条规定,数据电文只有在"自首次生成时起完整性得到保障"的情况下才具有与原件同等的价值。任何修改都会给对方攻击完整性留下缺口。
- 怎么做:按数据组建立结构清晰的存储文件夹;将原件设为只读;记录复制日期时间。
- 注意:最危险的习惯是"打印成纸质后丢掉电子原件"——打印件只是复制件,证明价值远低于完整无缺的电子原件。
第3项:导出邮件并保留完整技术邮件头 ☐
- 做什么:以邮件系统原生格式(.eml、.msg)导出邮件,而不只是截图或打印。确保导出文件保留完整技术邮件头:发件人/收件人地址、按服务器时区的发送/接收时间、邮件标识(Message-ID)、中转服务器信息、验证结果(SPF、DKIM、DMARC,如有)。
- 为什么:邮件头是证明邮件确实在某时由某地址发出的"指纹"。邮件内容的截图无法证明真正的发件人是谁——屏幕上显示的发件人地址可以伪造。
- 怎么做:Gmail使用"显示原始邮件"(Show original)后下载;Outlook使用"另存为".msg格式或导出.eml;企业自建邮件系统请IT部门导出邮件服务器日志。
- 注意:对于重要邮件(债务确认、条款确认),应要求邮件服务商或IT部门出具书面确认,证明日志真实性。关于邮件作为合同证据的法律价值,详见:电子邮件作为合同证据的法律价值。
第4项:完整保留聊天记录,并记录参与人身份 ☐
- 做什么:从头到相关时间点导出完整聊天记录,不截取片段。记录每位参与人的账号身份信息(电话号码、显示名称、收集时的头像)、群聊名称和语境(哪个工作群、涉及哪份合同)。
- 为什么:脱离语境的片段可能歪曲原意——末尾的"同意"只有结合上面的提议一起读才有价值。对方完全有权要求查看完整语境。
- 怎么做:使用应用的导出/聊天记录导出功能(Zalo、WhatsApp、Telegram均支持连附件导出);补充截取账号信息页面;保存聊天中发送的媒体文件(图片、文件)。
- 注意:⚠ 消息可能被撤回,账号可能被注销——对于关键内容,直接执行第6项(办理见证),不要只做普通导出。
第5项:记录哈希值(SHA-256)并制作原始文件封存笔录 ☐
- 做什么:在收集当时计算每份原始文件的哈希值(推荐SHA-256),记入由收集人和见证人签字的笔录,载明日期时间、计算方法、文件名。
- 为什么:哈希值是完整性的数学证明:文件哪怕被改动一个比特,哈希值都会完全改变。向法院提交时,笔录中的哈希值可证明提交的文件正是当初收集的文件,未经修改。
- 怎么做:使用系统自带哈希工具(Windows:certutil;macOS/Linux:shasum/sha256sum)或专用软件;保存签字纸质笔录及扫描件。
- 注意:一并记录计算哈希所用工具的版本——这个小细节在对方要求重新核验时能增强可信度。
第6项:对易被删除、修改的内容办理执行员见证 ☐
- 做什么:对于有被删除或修改风险的邮件、聊天记录、帖子、网页内容,请执行员制作见证记录(vi bằng),载明:制作时屏幕显示的内容、账号地址、访问时间、核验操作。
- 为什么:《民事诉讼法典》第95条第8款承认"有职能的人制作的记录事件、法律行为的文书"可作为认定证据的方式。依第08/2020/ND-CP号政令由执行员制作的见证记录,能证明该事件在制作时确已发生——在原始数据日后不复存在时尤为有用。
- 怎么做:联系当地执行员办公室;准备好设备、登录账号和待记录内容清单;执行员将亲自操作、拍照、录像并制作文书。
- 注意:越早办理见证越好——见证只能记录制作时仍然存在的内容。见证费用应结合争议标的额权衡。
第7项:对电子签署文件核验数字签名与证书 ☐
- 做什么:对于电子合同、有数字签名的电子文书,核查:签署时数字证书是否有效、签名是否安全有保障、签署人是否有相应权限(依据证书上载明的职务)。
- 为什么:2023年《电子交易法》第22条规定,数字签名与个人在纸质文书上的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法律要求机关、组织确认的文书,若数据电文经该机关、组织的数字签名签署,即视为符合要求。数字签名只有在配有仍然有效的数字签名证书(未过期、未被暂停或吊销——第23/2025/ND-CP号政令第3条第3款)时才发挥此效力。过期签名或绑定被吊销证书的签名可能被质疑效力。
- 怎么做:用数字签名读取软件核查证书状态(有效/被吊销/过期);对照许可证、任命决定核对签署人信息;保存核验结果及日期时间。
- 注意:⚠ 个人数字签名与机构数字签名(电子印章)不同——须确定正确类型,才能依2023年《电子交易法》第22条评估法律价值(第2款适用于个人签名;第3款适用于机关、组织签名)。在第23/2025/ND-CP号政令生效前签发的证书,依该政令第47条第5款过渡条款,在剩余有效期内继续有效。详见:电子合同与数字签名的法律效力。
第8项:收集数据来源与时间的辅助证据 ☐
- 做什么:除内容本身外,收集证明数据来源与时间的辅助证据:服务器日志、账号流水、服务商确认函、登录记录、设备交接笔录。
- 为什么:2023年《电子交易法》第11条第2款规定,数据电文的证据价值依据"其生成、发送、接收或存储方式的可靠性"以及"发起人、发送人、接收人的确定方式"认定。内容正确,但若不能证明谁发送、何时发送,证明价值将大打折扣。
- 怎么做:请IT部门提取相关日志;对于第三方服务(邮件营销、管理软件),要求其出具书面确认;尽量原样保存原始设备(手机、电脑)。
- 注意:服务商日志通常只保留有限期限——须尽早书面要求提取。
第9项:外文内容译成越南语并办理译文公证 ☐
- 做什么:对于外文(英文、中文等)邮件、聊天记录、文件,准备越南语译文,并依法办理译文公证/认证。
- 为什么:《民事诉讼法典》第96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向法院提交少数民族语言、外文资料、证据,"须附经合法公证、认证的越南语译文"。提交外文材料而无有效译文,证据可能不被审查。
- 怎么做:委托有资质和印章的翻译机构;到公证机构办理译文公证;外文原件与译文一并提交。
- 注意:专业术语(合同、技术)翻译须准确——一个术语译错可能改变承诺含义。关键段落的译文应请律师把关。
第10项:多份备份并管理保管链 ☐
- 做什么:将全部已收集数据至少保存3份,存于相互独立的位置(移动硬盘、有访问控制的云存储、企业保险柜)。记录每次访问、复制:何人、何时、做了什么。
- 为什么:中途丢失原始数据就等于丢失证据。访问记录(保管链)能证明数据在保管期间未被干预——这是法院和对方可能质疑的环节。
- 怎么做:最小权限访问(仅档案负责人和律师);在存储系统开启访问日志;每次复制都如第5项一样制作笔录。
- 注意:不要把唯一一份存在员工个人电脑上——员工离职、硬盘损坏、病毒勒索都是现实中发生过的风险。
第11项:核查收集方法的合法性 ☐
- 做什么:重新审查每种使用过的方法:是否非法侵入他人账号、设备;是否收集了与案件无关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录音、录像是否遵守法律。
- 为什么:以违法方法收集的证据有不被法院采纳的风险,收集人还可能承担独立的法律责任。这是整个清单的"红线"。
- 怎么做:只收集自己合法管理的账号、设备中的数据,或经所有人同意的数据;日常工作关系中的往来内容(公司邮件、工作群聊)原则上比纯个人数据风险更低。
- 注意:⚠ 对于敏感情形(偷录、登录他人账号、个人数据),使用前必须咨询律师——另见第5节的不确定事项。
第12项:为每组证据准备来源说明文书 ☐
- 做什么:为每组数据起草说明文书:该数据是什么、从何处收集、以何种方式、何时、由谁收集、完整状态如何(哈希值、封存笔录、见证书附后)。
- 为什么:《民事诉讼法典》第95条第2款要求,视听资料须"附持有人关于该资料来源的书面说明"一并出示。对于电子证据,来源说明是帮助法官理解和信任技术数据的桥梁。
- 怎么做:简明、真实、按时间顺序书写;附哈希笔录、见证书、IT/服务商确认函;说明人签字并写明姓名。
- 注意:不要"美化"说明文书——每个细节都必须真实,因为对方有权质证并申请鉴定。
第13项:决定提交前核对关联性 ☐
- 做什么:与律师一起重新审查全部已收集数据,剔除与诉讼请求或抗辩无关的内容;对含商业秘密的内容,标注需请求法院保密。
- 为什么:提交过多无关数据既稀释案卷,又可能不必要地暴露不利信息或商业秘密。全面收集(第1–10项)与有选择的提交(本项)是两个不同步骤。
- 怎么做:将每组数据与第1项制定的待证目标表逐一对照;对含商业秘密的文件,准备请求法院采取保护措施的书面申请。
- 注意:⚠ 这里的"筛选"是指按与案件的关联性筛选,不是隐瞒不利证据。隐匿证据可能导致严重的诉讼后果。
第14项:在期限内提交、制作交接笔录并送达对方 ☐
- 做什么:在法官确定的期限内(不超过一审审理准备期限)向法院提交证据;要求制作交接笔录;并依法将证据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
- 为什么:《民事诉讼法典》第96条第1款、第2款规定:当事人有向法院提交证据的权利和义务;提交须制作笔录,载明名称、形式、内容、特征、份数、页数、接收时间、双方签字和法院印章。逾期提交可能导致证据不被审查;未送达对方则侵犯其知悉证据的权利。
- 怎么做:准备2套(1套交法院、1套送达对方)另加1套自存;大容量电子文件,事先与法院商定提交方式(U盘、移动硬盘、有访问控制的下载链接);妥善保管交接笔录。
- 注意:若部分数据自己无法收集(如由对方或第三方持有),可依《民事诉讼法典》第97条请求法院调取——须尽早在审理准备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关于诉讼程序,详见:越南商业纠纷诉讼流程。
3. 自行收集电子证据的常见错误
错误1:只截图,然后删除原件。截图没有技术邮件头、没有哈希值,看起来像摆拍。后果:对方质疑真实性,法院难以采纳。改正:始终保留原生格式的原始文件,完成第2、3、5项。
错误2:把聊天记录"截取重要部分"。脱离语境的片段可能被误读,对方有权要求提供完整记录。改正:导出完整聊天记录(第4项),在来源说明中强调关键段落(第12项)。
错误3:拖太久才收集,数据没了。消息被撤回、账号被封、服务器日志按周期删除——这些每天都在发生。改正:发现争议苗头立即收集;关键内容尽早见证(第6项)。
错误4:提交外文文件不附公证译文。违反《民事诉讼法典》第96条第3款,证据可能不被审查。改正:提交前完成第9项。
错误5:通过侵入他人账号的方式收集。内容再有利,违法方法也会让证据陷入风险,收集人还可能被追责。改正:遵守第11项,任何敏感情形都咨询律师。
4. 完成清单之后
14项全部标记☑后,您的电子证据档案已可交律师做最后审查并构建论证。通常的后续步骤是:(1)律师将证据与诉讼请求及对方可能的反驳逐一对照;(2)完善起诉状并随证据材料一并提交;(3)在诉讼过程中,按法官要求补充新产生的证据(《民事诉讼法典》第96条第1款允许补充提交)。
必须请律师审查的情形:涉及敏感数据收集(第11项⚠);对方质疑真实性并申请鉴定;需要请求法院向第三方调取数据(第97条);案件有涉外因素(数据存储于境外、复杂外文证据)。
如果您的企业正在准备争议档案,需要在起诉前审查电子证据的有效性,请联系FLAT律师事务所咨询:热线 0988424851。
5. 常见问题
邮件、聊天记录能被法院认可为证据吗?
可以,但须符合法定条件。依2015年《民事诉讼法典》第94条第1款,电子数据是证据来源之一;第95条第3款规定,数据电文(含电子邮件)依电子交易法律确定。2023年《电子交易法》第11条规定,数据电文可用作证据,其证据价值依据其生成、发送、接收、存储方式的可靠性、完整性保障方式以及发起人、发送人、接收人的确定方式来认定。
聊天记录截图足以作为证据吗?
截图只是图像复制件,真实性容易被质疑。还应一并收集:从应用导出的原始聊天文件、账号信息、时间、聊天语境,以及对有被删除风险的内容办理执行员见证记录。需要高度可信度时,可考虑电子取证鉴定。
收集后被修改过的文件还有证据价值吗?
有被反驳的风险。2023年《电子交易法》第10条要求,数据电文具有与原件同等的价值,须自生成之时起保持完整。因此应原样保存原始文件,在收集时记录哈希值(SHA-256),制作封存笔录,不得修改或转换原始文件格式。
向法院提交电子证据需要什么手续?
依《民事诉讼法典》第96条,提交证据须制作笔录,载明证据的名称、形式、内容、特征、份数、页数和接收时间。提交期限由承办法官确定,但不得超过一审审理准备期限。外文证据须附经合法公证、认证的越南语译文。
可以自行删除对自己不利的消息、邮件吗?
不可以。提交哪些证据属于诉讼策略,由律师提供建议,但删除数据可能被视为隐匿、毁灭证据并带来不利后果。请完整保存,交由律师评估。
语言版本
参考文件
- 2015年《民事诉讼法典》(Bộ luật Tố tụng dân sự 2015, 92/2015/QH13),第94、95、96、97条——2016年7月1日生效。
- 2023年《电子交易法》(Luật Giao dịch điện tử 2023, 20/2023/QH15),第7、8、9、10、11条——2024年7月1日生效。
- 第23/2025/ND-CP号政令(关于电子签名与可信服务的政令,2025年4月10日生效,取代第130/2018/ND-CP号政令):第3条第3款(有效的数字签名证书)、第7条(有效期)、第47条第5款(过渡条款)。
- 第08/2020/ND-CP号政令(关于执行员组织与活动的政令)——2020年2月24日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