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5年1月1日起,越南的电子烟和加热烟草从不被允许流通的状态,转入依据国会第173/2024/QH15号决议的全面禁止状态。进入2026年,法律框架又补上两个决定性的层次:第90/2026/ND-CP号议定为使用和容留使用行为创设了具体罚款,自2026年5月15日起生效;第143/2025/QH15号《投资法》把这两类产品列入禁止投资经营的行业目录。仍有存货、仍有分销合同,或者经营着可供客人使用的服务场所的企业,需要把这三个层次放在一起读。
决议层面的禁止:第173/2024/QH15号决议的六种行为
国会于2024年11月30日通过的第173/2024/QH15号决议规定,自2025年起禁止生产、经营、进口、容留、运输和使用电子烟、加热烟草,以及对人体健康有害的成瘾性气体和物质。由于这是一部国会决议,禁止的效力不取决于企业是否持有传统烟草经营许可证:依据第09/2012/QH13号《烟草危害防控法》和第105/2020/ND-CP号议定取得的烟草经营许可证,从来就不涵盖这两类新型产品。任何以货物在2025年前合法进口、应可售完库存为由的说法都没有法律依据,因为禁令生效后的经营和容留行为仍然是被禁止的行为。
被禁产品的定义须结合卫生行业指导文件阅读:电子烟包括电子设备和用于该设备的液体或材料,加热烟草包括加热设备和专用烟弹。其实际后果是,企业不能把交易拆成单独卖设备、单独卖烟油来规避,因为整个产品体系和服务于使用的部件都在受控范围内。对零售商和电商平台而言,最低限度的合规动作是下架店铺、屏蔽产品关键词、阻止卖家重新上架,并留存下架时间记录,以便市场监管检查时证明善意。
处罚层:第90/2026/ND-CP号议定对使用与容留的罚款
在2026年之前,如何处罚电子烟使用者这一问题没有完整答案,因为禁止性决议没有配套自己的制裁。第90/2026/ND-CP号议定是卫生领域的行政处罚议定,自2026年5月15日起生效,填补了这个空白:使用电子烟、加热烟草的,处300万至500万越南盾罚款,并附加没收、销毁产品的措施。这一罚款针对个人违法者;组织实施同一行为的,按一般原则为个人标准的两倍,企业在制定内部处理规则时应核对该议定中关于罚款标准的总则条款。
第二个被直接制裁的行为是在所管理场所容留使用:酒店、酒吧、餐厅或娱乐场所的经营者放任客人在其场所内使用电子烟、加热烟草而不制止的,可处500万至1000万越南盾罚款。这一规定把合规从卖家的问题变成每一家服务企业的运营问题:经营场所的禁止标识、员工劝阻流程和客人不听劝阻时的内部事件记录,以及场地租赁合同中把责任分配给承租方的条款,构成证明企业已履行阻止义务的证据文件。除上述两种行为外,非法生产、经营、进口和运输还可按违禁品法律处理,没收物证,情节构成犯罪的,追究买卖违禁品的刑事责任。
投资层:第143/2025号投资法列入禁止投资经营目录
自2026年3月1日起生效、替代第61/2020/QH14号《投资法》的第143/2025/QH15号《投资法》,把电子烟、加热烟草列入禁止投资经营的行业目录。对投资者而言其后果是绝对的:生产或分销这两类产品的项目不存在审批或有条件许可的通道,投资登记机关将拒绝新项目,现有项目必须终止属于禁止范围的那部分经营。受2025年前签订的合资承诺约束的外国投资者,应审查合资合同和分销合同中的法律变化条款,以分配终止经营的损失,而不是继续经营并承担被处罚和没收货物的风险。
传统烟草生产企业也受到间接影响:传统产品与新型产品共用的生产线、仓库和分销渠道必须完全分离,新型产品库存须按主管部门的指导制定销毁或退运方案,并附记录和凭证。如果把违禁货物混放在合法货物仓库中,一次例行行政检查就可能升级为违禁品案件,连企业的合法经营部分一并受到影响。
2026年企业还需要完成的工作
第一优先是处理库存和合同:全面盘点与这两类产品有关的货物、部件和广告物料,停止进口和分销,尽可能按法律变化不可抗力条款清理合同,并留存库存销毁档案。第二优先是审查销售点和线上渠道:从电商平台、网站和配送应用下架产品,并培训零售员工拒绝出售以其他名称伪装的替代设备和液体。第三优先是管理场所的合规:张贴禁止使用标识,建立处理违规客人的流程并记录事件,因为自2026年5月15日起,容留行为已有第90/2026/ND-CP号议定规定的单独罚款。早日完成这三组工作的企业,在制裁生效后市场监管和卫生部门加大检查时将处于最有利的位置。
对青少年的保护逻辑与监管走向
第173/2024号决议把电子烟和加热烟草与对健康有害的成瘾性气体、物质并列,其立法说明中反复出现的关键词是青少年。学校周边的零售点、社交平台上的隐性推广和调味型产品,被认为是青少年接触这类产品的主要通道。这也解释了为什么制裁设计没有停留在生产和销售环节,而是延伸到使用行为本身和场所容留行为:监管者要切断的是产品在公共场所可见、可模仿的社会信号。对经营场所而言,这意味着即使场所本身不卖任何烟草产品,只要放任使用行为在场所内公开发生,就已经进入处罚范围,合规义务与是否经营烟草无关。
从监管走向看,越南的选择与区域内采取许可制管理的国家形成对比:越南走的是禁止路线,且在禁止后迅速补齐处罚和投资目录两个层次,显示政策没有给灰色市场留出观望空间。跨境卖家和区域电商平台需要据此调整商品合规规则库,把越南列为禁止销售和禁止投放广告的目的地市场,而不是按其他市场的许可制逻辑处理。区域品牌方在审查越南经销商合同时,也应把新型烟草从经销产品清单中明确剔除,避免经销商用概括性的产品描述把违禁产品带进授权范围。
海关、邮递与个人携带的执法界面
禁止之后,货物流向的压力转移到边境环节。通过邮递、快递和旅客行李渠道流入的电子烟产品,属于海关和市场监管的重点查缉对象;被查获的货物按违禁品处理,当事人不能以个人使用或数量不大为由要求发还。跨境电商卖家以个人包裹名义向越南消费者发货的,同样落入进口和经营禁止的范围,平台在收到监管通报后关闭店铺、冻结结算款项的做法,在合同层面通常有平台规则作为依据,卖家很难就此向平台索赔。
对经常往返越南的外籍人士和留学生群体,企业和学校做合规宣导时应说清两点:其一,在境外合法购买不改变产品进入越南和使用于越南时的违法性;其二,宿舍、校园和办公场所的管理者有权依据内规禁止使用并配合主管部门处理,场所管理方的容留责任在第90/2026号议定生效后有了明确罚则。用具体后果代替抽象口号,是这类宣导真正有效的关键。
传统烟草企业的合规分隔实务
对同时经营传统烟草的企业而言,禁止新型产品之后最大的实务课题是分隔。仓储上,遗留的新型产品和零部件必须从合法货物中清出并造册封存,等待按主管部门指导销毁或处理,不能因为数量不多就混放在角落。渠道上,经销协议和零售陈列标准要更新,明确经销商不得在传统烟草柜台搭售任何雾化设备或液体,并把违约处理写进经销商考核。营销上,企业过去为新型产品制作的广告物料、社交媒体内容和赞助安排要全面下线,包括那些没有直接出现产品、但以生活方式暗示使用的品牌内容,因为广告法对烟草相关推广的限制并不会因为产品被禁而放松。
人员培训是分隔工程里最容易被漏掉的一块。销售代表和客服团队在过渡期最常遇到的问题,是客户询问哪里还能买到或如何继续使用存量产品。企业的标准答复口径应统一并留有记录:不提供购买渠道信息,不提供规避检查的建议,对存量产品只告知禁止规定和销毁指引。前线人员一句随意的方便之门,就可能被执法录音或投诉截图放大为企业的经营行为。把口径纳入年度合规培训并做考核,是这一行业企业在2026年应当完成的规定动作。
公共健康数据与政策评估
禁止政策的效果评估已经提上日程。卫生部门和研究机构关注的核心指标包括青少年使用率、违规销售点的查处数量、网络渠道的违规上架量和戒烟服务的求助量。企业界在参与政策讨论时,应避免用个别经营损失去对抗公共健康数据,而是把讨论聚焦在执法一致性和灰色市场的替代效应上:例如邮包渠道的查缉强度是否与实体渠道匹配、边境地区的执法资源是否充足。这类建设性议题既符合企业的长期利益,也更容易被政策制定者接受,因为它们指向的是让禁止真正落地的执行问题,而不是禁止本身的存废之争。
对投资者而言,还有一个信号值得记录:越南在这一议题上展现了从决议禁止到议定处罚再到投资目录封口的完整立法链条速度。这意味着在其他与健康、环境和未成年人保护相关的新兴产品领域,一旦国会层面形成禁止共识,后续配套会很快跟上。用这个速度参数去评估其他灰色地带产品的投资风险,比用其他市场的监管节奏来类推要可靠得多。合规部门应在产品组合审查中,把这一立法链条的完整形态作为压力测试情景,逐项检视还有哪些产品可能复制同样的路径。
零售终端的现场执法与应对
对零售终端而言,执法最常以市场监管和公安的联合检查形式出现,检查对象既包括在售产品,也包括柜台陈列、价签、广告贴纸和店员的口头推介。终端应对检查的基本功是三件事:违禁产品和物料已彻底清柜并有清柜记录,店员能准确陈述禁令内容和标准答复,店内禁止使用电子烟的提示标识完整张贴。检查中被发现的哪怕一件遗漏的样品或一盒未及销毁的存货,都可能使整个终端的合规叙述失去可信度,因此清柜必须以清单销项的方式完成,而不是靠店长的记忆确认。
连锁体系还应把检查应对做成可复制的动作:总部在第90/2026号议定生效前后组织专项自查,给每个门店下发自查表和物料回收流程,并对回收物料的集中销毁留存影像和凭证。加盟门店是连锁体系中最容易失控的一环,特许合同中应明确加盟方违反烟草禁令时总部的单方处置权和品牌责任划分。用一次集中的合规战役把全网的存量问题清零,远比零敲碎打的门店自查更能经受住执法检验。
消费者教育与企业社会责任的交叉点
禁令之下,企业与消费者沟通的口径需要整体重置。过去围绕新型产品的一切消费者教育材料,包括所谓减害比较、正确使用指南,都失去了存在基础,继续传播这类内容可能构成对违禁产品的变相推广。企业的社会责任叙事应转向支持戒烟服务、配合青少年保护宣传和参与行业自查等方向。在越南这样政策态度明确的市场里,与监管导向保持一致的公开立场,本身就是品牌资产的一部分,犹豫和暧昧反而会被消费者和监管者同时扣分。
对仍有用户咨询的存量使用者,企业客服的答复应限于告知禁令、指引销毁渠道和建议寻求医疗戒烟帮助这三项内容,并保留咨询记录备查。任何超出这一范围的便利提供,例如告知灰色购买渠道或使用技巧,都可能被认定为协助违法。把客服口径纳入与销售口径同一套合规审查,是许多企业在禁令初期没有意识到、却在第一批投诉和检查中付出代价才补上的功课。
结语:禁止时代的合规姿态
电子烟和加热烟草的故事给所有在越南经营消费品的企业提供了一个标本:一个曾经的灰色品类,可以在一年多的时间里走完决议禁止、议定处罚、投资目录封口的全程。身处其中的企业,应对的质量取决于反应速度和彻底程度——早一步清柜、早一步改合同、早一步把场所管理做实,事后看都是成本最低的选择。对旁观的其他行业而言,这个标本的价值在于提醒自己盘点产品组合里类似的灰色地带:凡是靠监管尚未表态而存在的生意,都应该有一份在表态到来时四十八小时内能启动的退出预案。把预案写在纸上并演练过,和只在管理层脑子里想过,是两种完全不同的风险敞口。
执法数据与企业的自查节奏
企业安排自查节奏时,可以参考执法公开数据的节律:市场监管部门通常在节假日消费高峰和开学季前后组织专项检查,场所容留和向未成年人销售是反复出现的检查主题。连锁企业和场所经营者把自查排在这些节点之前完成,既能赶在检查前清零问题,也能用自查记录向检查人员展示常态化的管理,而不是临时抱佛脚。对单体经营者而言,最低成本的自查就是每月一次的清单巡检:标识在不在、清柜有没有遗漏、新入职员工有没有接受禁令培训,三件事各花几分钟,却覆盖了检查中最常见的扣分项。把节奏固定下来,合规就从应激反应变成了日常习惯。
常见问题
电子烟和加热烟草在越南是被禁止还是被允许?
处于全面禁止状态。第173/2024/QH15号决议自2025年起禁止电子烟、加热烟草的生产、经营、进口、容留、运输和使用;第143/2025/QH15号《投资法》又自2026年3月1日起把这两类产品列为禁止投资经营的行业。这两类产品不存在有条件许可机制,传统烟草经营许可证也不涵盖新型产品。
新型烟草制品目前的法律状态如何?
目前的法律状态有三个层次:行为禁止层,依据第173/2024/QH15号决议;制裁层,依据自2026年5月15日生效的第90/2026/ND-CP号议定,使用行为罚300万至500万并销毁产品,在所管理场所容留使用罚500万至1000万,非法生产经营按违禁品法律处理;投资层,依据第143/2025/QH15号《投资法》禁止投资经营。也就是说,这两类产品已经从无法可依的灰色地带进入有完整制裁的禁止地带。
经营新型烟草制品的企业面临哪些法律风险?
最大的风险包括:继续经营、进口或存货的,被处罚并没收货物;放任客人在自己管理的场所使用的,被罚500万至1000万;以及2025年前签订的分销、合资协议因法律变化必须终止所带来的合同风险。企业应有凭证地盘点和销毁库存、从全部销售渠道下架产品、审查合同中的法律变化条款,并建立经营点阻止使用的流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