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与中国的税务稽查:实务对比
许多企业运营着越南—中国链条(中国母公司、越南工厂,或反之),须同时面对两国的税务稽查——而两地"玩法"各异。本文作实务对比,帮助法务/财务部门为两地做好准备。
1. 各自的法律框架
越南:《税收征管法》108/2025/QH15(2026年7月1日生效)是规范税务稽查、税务检查及纳税人与税务机关权利义务的主要框架。配套实施细则陆续出台。
中国:税收征管由各级税务机关按中国税法执行,特点是数据化程度极深(电子发票与集中数据分析)。本文关于中国的对比按体系一般原则阐述——具体案件须咨询中国律师。
2. 谁来稽查?职权与程序
越南:上门税务稽查由税务机关依据稽查决定进行——载明范围、所属期、期限。税务检查可在税务机关或纳税人住所进行。稽查组有权要求提供账簿、凭证、数据;纳税人有权要求出示决定并监督稽查组在决定范围内工作。
中国:税务机关同样凭决定上门稽查/检查,要求提供账簿凭证的职权类似。不同的是,在"下企业"之前,中国税务机关通常已通过集中系统远程分析数据——所以稽查组到时,往往已带着具体的"问题清单"。
3. 快速对比表
| 标准 | 越南 | 中国 |
|---|---|---|
| 框架性文件 | 《税收征管法》108/2025(2026年7月1日生效) | 中国税法(原则性参照) |
| 实施依据 | 稽查/检查决定 | 稽查/检查决定 |
| 数据化程度 | 电子发票、风险管理大力推进中 | 极深:电子发票+集中数据(金税系统) |
| 远程风险分析 | 有,发展中 | 稽查前的常规动作 |
| 制裁 | 补税+行政处罚 | 补税+罚款(一般原则) |
| 申诉 | 行政申诉/行政诉讼 |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
4. 最大实务差异
税务机关"未查先知"的程度。在中国,集中数据使税务机关能在决定稽查前就交叉比对进销项发票、资金流、企业间申报数据——企业常因数据已异常而被"点名"。在越南,风险管理和电子发票正快速朝同一方向发展,但远程分析的数据深度尚不及。
给两地企业的启示:不要等稽查决定下达才自查。定期自查数据一致性(发票—申报—账簿—银行流水)是两地都最有效的防守方式。
5. 收到稽查决定后的准备清单
- 细读决定:稽查范围(哪些税种)、所属期、工作期限。超出决定的要求可拒绝或要求补充决定。
- 核查时效:稽查所属期是否仍在处罚/补税时效内——超过时效是申诉理由。
- 准备资料:会计账簿、凭证、合同、申报表、关联交易及转让定价文档(如有)。
- 指定对接人:有授权、懂数据,统一资料提供口径——避免各说各话。
- 记录底稿:签字前逐项核对工作记录;有分歧的内容注明保留意见。
- 绝不在稽查决定下达后销毁、篡改凭证——在两国都是加重情节。
6. 不服稽查结论:去哪里申诉?
越南:对税务行政决定申请行政申诉(先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或其上级)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国:按中国法律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共同注意:两国在某些情形下要求先缴清决定确定的税款/罚款才受理申诉、起诉——选择救济途径前须核对受理条件。
7. 常见问题
问:越南的税务稽查由哪个机关执行?
答:各级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108/2025(2026年7月1日生效),依据载明范围、所属期、期限的稽查决定执行。纳税人有权要求出示决定。
问:中国的税务稽查与越南有何不同?
答:原则相近(稽查决定、凭证调取权、补税加罚款)。最大实务差异是数据化深度:中国在上门前已作深度远程风险分析。
问:外资企业被稽查时要准备什么?
答:审查决定(范围、所属期、期限);准备账簿、凭证、转让定价文档;指定统一对接人;签字前逐项核对记录。绝不销毁、篡改凭证。
问:税务稽查有追征时效吗?
答:有——两国都规定处罚/补税时效。超过时效是申诉理由;收到决定时先核查。
问:不服稽查结论怎么办?
答:越南:行政申诉或行政诉讼。中国: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注意某些情形先缴清税款/罚款才受理。
参考文献
- 《税收征管法》108/2025/QH15(2026年7月1日生效)。
- 中国税法——比较用一般原则参照;具体案件须咨询中国律师。
- 成文时(2026年9月28日)经thuvienphapluat.vn交叉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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