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联交易的外商投资企业在转让定价方面须做什么?

自2026年7月1日起,越南关联交易税务管理法律框架进入新阶段:第255/2026/ND-CP号议定(2026年6月30日颁布)正式施行,同时替代第132/2020/ND-CP号和第20/2025/ND-CP号议定,自2026年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起适用。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母公司/关联公司交易占比最高的群体——这是必须掌握的文件。本文梳理申报义务、转让定价文档义务及新的豁免门槛。
何种情形构成关联关系?(第5条)

第255/2026号议定列明构成关联关系的情形,外商投资企业常见的包括:
- 一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企业至少25%出资;
- 两企业同有至少25%出资被同一第三方持有;
- 企业提供担保或借贷达到规定的资本与债务比率条件;
- 同受一个个人或有亲属关系的人管理、控制的企业;
- 新增:通过借用、出借资产构成的关联关系(第132号议定仅规定货币借贷)。
申报与文档义务(第18条)
有关联交易的企业必须:
- 随企业所得税年度决算档案申报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的完整信息(按议定附录I);
- 在年度纳税申报截止前编制并留存转让定价文档——包括本地文档(Local file)、主体文档(Master file)及国别报告(CbCR,如适用);
- 证明定价方法选择的依据;在税务稽查、检查或磋商时按要求提供完整文档。
贯穿始终的原则:关联交易的申报与定价不得减少在越南应纳的企业所得税。
哪些企业可免于编制定价文档?(第20条第2款)

注意:免于编制文档不免于申报附录I。三种豁免情形:
- (a)总收入不足500亿越盾且关联交易总额不足300亿越盾;
- (b)所有关联方均在越南境内、适用相同企业所得税税率且均不享受税收优惠;
- (c)未产生无形资产使用收益/费用、收入不足5000亿越盾(第132号议定为2000亿)且达到按功能划分的最低净利润率:分销≥5%、制造≥10%、来料加工≥15%(按净收入、未扣除利息与企业所得税口径)。
利息费用扣除上限:不超过EBITDA的30%(第16条第3款)
有关联交易的企业,确定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时可扣除的利息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当期经营净利加净利息费用加折旧总额的30%。超限部分可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最多5年。向母公司借款的外商投资企业须仔细测算。
国别报告——CbCR(第19条)
在越南的最终母公司合并全球收入达7.5亿欧元及以上的,须编制并报送国别报告(附录IV)。最终母公司在境外且达到相当门槛的越南企业负有相关义务。7.5亿欧元门槛与国际标准接轨。
定价方法(第13条)
议定规定了可比数据来源的优先顺序及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关联交易价格参照产品特性、合同条件可比的独立交易价格确定;存在对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差异的,须剔除该等差异。
外商投资企业合规清单
- 梳理股权结构及借贷/担保,识别关联关系(第5条);
- 判断是否符合免编制文档条件(第20条第2款)——如不符合,须在决算截止前备妥本地/主体文档;
- 测算利息30% EBITDA上限及超限结转计划;
- 核查集团7.5亿欧元CbCR门槛;
- 注意:第255/2026号议定自2026年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起适用——2025年及以前仍适用第132/2020号议定。
本文已经过FLAW AI Legal Council质量审核。仅供参考,不能替代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