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DI项目终止时的土地收回、补偿与地上资产处理
假设情景。一位韩国投资者自2015年起在平阳省直接向国家租用8公顷土地建厂。2026年初,他决定停止项目。土地上的厂房、设备价值约2000亿越南盾。他的问题是:”土地国家如何收回,2000亿的地上资产我们能拿回来吗?”
FDI项目终止时的土地、厂房一文已给出整体图景——区分直接向国家租地与在工业区内转租土地。本文深入探讨投资者最容易亏钱的部分:各法律依据下的土地收回机制、决定机关、附着于租赁土地的资产如何处理,以及已缴纳的土地租金能否拿回。
1. 与FDI项目终止相关的四种土地收回依据
2024年《土地法》(31/2024/QH15号法律)并未把所有”项目停摆”归入单一依据。项目以何种方式停止,土地就按不同的依据被收回——且每种依据下地上资产的处理机制也不同,详见102/2024/ND-CP号议定第35条。
| # | 收回依据 | 规定 | 附着于土地的资产处理机制 |
|---|---|---|---|
| 1 | 投资项目停止经营 | 2024年《土地法》第82条第1款d点 | 102/2024/ND-CP号议定第35条第2款:继续使用土地24个月,以转让土地使用权、出售附着于土地的资产 |
| 2 | 土地使用者自愿交还土地 | 2024年《土地法》第82条第2款 | 102/2024/ND-CP号议定第35条第4款:国家仅在认为必要、不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秩序时“考虑”返还资产价值 |
| 3 | 经济组织解散、破产 | 2024年《土地法》第82条第1款a点 | 102/2024/ND-CP号议定第35条第1款:按解散、破产法律处理;资产受让人由国家划拨、出让土地 |
| 4 | 违反土地法(土地荒芜、进度滞后……) | 2024年《土地法》第81条(特别第8款:租赁用于实施项目的土地连续12个月未使用或进度滞后24个月) | 收回且不对土地、附着于土地的资产及土地上剩余的投资费用给予补偿 |
从上表须把握三点:
第一,”项目终止时收回土地”不等于”给予补偿”。补偿、扶持、安置机制(88/2024/ND-CP号议定)仅适用于为国防、安宁和经济社会发展目的收回土地(第78、79条)。FDI项目终止时,国家按第82条收回——适用的是102/2024/ND-CP号议定第35条的“附着于土地的资产处理”机制。直说:投资者能拿回多少,取决于自己在法律允许的时间内把资产卖出去,而不是等国家定价补偿。
第二,自愿交还土地并不总是最佳方案。102/2024/ND-CP号议定第35条第4款规定,国家仅在认为必要、不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秩序的条件下才“考虑”返还资产价值——即有条件,非当然。如果土地上还有价值可观的厂房且能找到买家,走”终止项目+24个月内出售资产”的路径(依据1)通常更主动。
第三,依据4是”危险区”。项目内部已决定停止但未办理法律手续,土地荒芜——极易落入第81条第8款:租赁用于实施项目的土地连续12个月未使用或较项目记载进度滞后24个月。后果:收回且不对土地、附着于土地的资产及土地上剩余的投资费用给予补偿。投资者可获不超过24个月的延期并须就延期期间补缴土地租金,但延期届满仍未将土地投入使用的,地上资产部分将全部损失。
2. 谁作出土地收回决定?
地方两级政府重组后的土地收回决定权限,由151/2025/ND-CP号议定划分(自2025年7月1日生效;经2025年8月15日226/2025/ND-CP号议定修订):
- 因违反土地法收回土地(第81条)——包括项目荒芜、进度滞后:由省级人民委员会主席决定(151/2025/ND-CP号议定第9条第1款a点)。
- 因依法终止土地使用、自愿交还土地而收回——包括投资项目停止经营(第82条第1款d点)和自愿交还土地(第82条第2款):由乡级人民委员会主席决定(151/2025/ND-CP号议定第10条第2款)。
很多企业仍按旧习惯:凡是外资组织的土地事宜都往省里跑。对于”干净”的项目终止,对接点现在是乡级——一开始就把材料交对地方,能省下大量时间。反之,若土地已有违法迹象(荒芜、进度滞后),材料将上省,性质完全不同:那时不再是”交接”,而是”违法处理”。
3. 租赁土地上资产的处理:出售、转让还是移交?
这是决定投资者能拿回多少的部分。2024年《土地法》专设第46条,规定国家按年收土地租金出租的土地上附着于土地的资产、土地租赁合同中租赁权的出售条件。逐款细读会发现,并非所有资产都能出售:
第46条第1款——出售附着于土地的资产的条件。外资经济组织在满足两个条件时,可出售其所有并附着于租赁土地的资产:(a) 资产合法形成且已按法律规定登记;(b) 已按批准的建设详细规划和投资项目完成建设。也就是说:超规划建设的厂房、未完工、未登记资产所有权——都不满足出售条件。先全面审查资产的法律”干净度”,再去找买家,这是必须先做的第一件事。
第46条第2款——连资产带土地租赁合同中的租赁权一起出售的条件。想卖”组合包”(厂房+租赁权,资金回收效果最好的方案——买方可继续租地),除第1款的两个条件外,企业还须已预付补偿、扶持、安置款且尚未从应缴土地租金中全额抵扣。这是很多投资者不知道的关键:如果项目没有预付补偿、场地清理款项,就只能出售资产,不能出售土地租赁合同中的租赁权——买方须自行向国家办理租地手续。
第46条第3款——买方的权利。买方有权在剩余土地使用期限内按原定用途继续使用土地,承继尚未抵扣完的预付款项(第2款b点),并须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尚未抵扣完的预付款”价值不会因出售而灭失——它转移给买方,是交易中谈判价值的一部分。第46条第4款允许在建筑物符合条件时分宗——只想卖部分厂房时很有用。
各方义务,概括如下:卖方保证资产符合第46条条件,并在移交时点前履行完毕土地方面的财务义务;买方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在剩余期限内按原定用途继续使用土地。
关于转让的税务提示:厂房出售交易产生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转让价格须按现行关联交易管理框架遵循市场价格原则。详见FDI解散、项目终止时的税务汇算一文。
4. 已缴纳的土地租金能退吗?
这个问题没有唯一的”是/否”答案——取决于租金缴纳方式和每笔具体款项,对照103/2024/ND-CP号议定:
按年缴纳的土地租金:企业缴纳至义务终止时点。总体原则:已缴的未使用期间租金不默认退还——103/2024/ND-CP号议定的过渡条款也明确,在该议定生效前已缴纳的土地租金,国家不予退还。因此,义务终止时点确定得越明确、越早,企业越能避免为不再使用土地的期间多缴租金。
因重新计算多缴的土地租金:土地租金被重新计算(调整单价、调整规划)时,多缴部分直接退还或抵扣该组织对国家的其他财务义务。
已预付的补偿、场地清理款:按批准方案预付、尚未从应缴土地租金中全额抵扣的款项,继续抵扣(103/2024/ND-CP号议定第51条第8款)。如第3节所述,未抵扣完的部分由资产买方承继(2024年《土地法》第46条第3款)。
已获减免的土地租金:企业在享受优惠时点不符合优惠条件,或未按用途使用土地的,须全额补缴已获减免的金额入国库,并加计相当于滞纳金的款项(103/2024/ND-CP号议定第17条第6款,经291/2025/ND-CP号议定修订)。项目终止时,税务机关将复核整个优惠享受过程——这是让许多企业最意外的款项。
5. “24个月”机制:适用条件与利用方式
102/2024/ND-CP号议定第35条第2款(经226/2025/ND-CP号议定修订)给投资者一个24个月的”窗口期”,适用于因投资项目停止经营而被收回土地的情形:
- 可自投资项目依法停止经营之日起继续使用土地24个月;在此期间可向其他组织、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出售附着于土地的资产,或被考虑变更土地使用目的(”转让土地使用权”和”变更土地使用目的”是226/2025/ND-CP号议定新增的内容);
- 出售/转让完成后,买方继续行使土地使用者的权利义务,以实施投资项目或提议新的投资项目;
- 满24个月仍未转让权利、未售出资产,或不符合变更用途条件的:国家收回土地,不对土地及附着于土地的资产给予补偿;收回和资产处理费用由国家预算保障;
- 不可抗力情形(第31条:自然灾害、火灾、疫情、战争、紧急状态……)可考虑按不可抗力持续时间延长。
利用24个月的条件,结合实务:
- 依据正确:仅适用于因投资项目停止经营而收回(第82条第1款d点)。已落入违法收回(第81条)的土地没有这24个月。
- 时间节点明确:24个月自项目依法停止经营之日起算——与项目终止手续挂钩(投资者在决定终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资登记机关)。项目终止手续办得越早,24个月的起点越明确,便于规划资产出售。手续细节见终止FDI投资项目一文。
- 资产”具备出售条件”(符合第46条,第3节),且土地无争议、未被查封,土地方面的财务义务已履行——买方下单前会核查这些要点。
实务策略:不要等到有了收回决定才开始找买家。正确的流程是:决定停止项目→立即办理投资项目终止手续(激活24个月起点)→同步审查资产法律状况并寻找买家→在24个月期限内签署转让。
6. FDI退出租赁土地时的五类典型争议——及防范
争议1:资产不具备出售条件,土地又将要被收回。 厂房超批准规划建设、未登记所有权,或欠缴土地租金——不符合第46条,无法出售;满24个月,国家收回土地且不对土地和地上资产给予补偿。防范:一有停止项目的意向就全面审查资产法律状况(规划、登记、财务义务),找买家前先补齐缺失项。
争议2:要求退还工业区转租合同中预付的租金。 企业预付了工业区内土地转租多年的租金,中途停止,要求基础设施开发商退还未使用部分——但合同没有提前终止退还条款。防范:签订转租合同时就谈判提前终止条款(退还计算、违约罚则);保留全部缴款凭证。
争议3:工业区基础设施开发商阻挠转租合同转让。 找到了厂房买家,但园区开发商拒绝同意转租合同转让,或索要异常高昂的转让费。防范:从一开始就审查转租合同中的转让条款;基础设施开发商有监督、督促土地使用并向省级人民委员会报告的义务(102/2024/ND-CP号议定第93条)——基于共同利益谈判通常比对抗更有效。
争议4:税务机关调整厂房转让价格。 以低于市场价向母公司或关联公司出售厂房,税务机关重新核定价格并追缴企业所得税、增值税。防范:签约前聘请独立评估机构确定市场价;准备证明交易价格遵循市场价格原则的材料。
争议5:等待手续期间土地荒芜被按违法收回。 项目停止经营但终止手续未办,土地荒芜超12个月——落入第81条第8款,被收回且不对土地、地上资产及土地上剩余投资费用给予补偿,尽管当初完全可以走”干净”的项目终止路径、获得24个月出售资产。防范:一作出停止项目的决定,就同步推进投资项目终止手续和土地、资产处置方案;不要让土地处于无法律材料支撑的荒芜状态。
7. 何时应有律师陪伴?
- 与工业区基础设施开发商谈判转租合同的终止或转让;与税务机关对账土地租金、减免义务;以及土地面临按违法收回(第81条)时的处理。
- 按第46条审查附着于土地的资产的法律状况:哪些资产具备出售条件,合同中的租赁权能否出售,还需要补什么。
- 设计和谈判厂房连带租赁权的转让交易:确保买方能继续租地,分配尚未抵扣完的预付补偿款价值,付款条款与土地登记进度挂钩。
若正在整体权衡撤资方案——破产、解散还是转让——FDI撤资:破产、解散还是转让?一文有助于在决策前全面对比。
陪伴投资者走过撤资阶段
土地及地上资产往往是FDI项目终止时剩余的最大资产块。正确理解各依据下的收回机制、利用好24个月”窗口期”、彻底了结土地方面的财务义务——投资者能拿回可观的价值;顺序做错或让土地落入违法情形,可能失去资产处分权。FLAT Law Firm可从土地处置方案评估、资产法律审查、转让交易设计,到与国家机关和工业区基础设施开发商对接,全程陪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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