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的联盟营销人员可能通过三种法律性质完全不同的渠道收款:境内企业支付佣金、境外平台汇款、电商平台支付推荐奖励。每个渠道把纳税义务放在不同位置——渠道判断错了,整个申报都会错。
法律依据
收入定性:佣金属工资薪金所得还是经营所得
对未进行经营登记的个人,联盟营销佣金和客户推荐费归入工资、薪金所得。第111/2013/TT-BTC号通知第2条第2款c点将销售代理佣金、经纪佣金、广告服务费及其他报酬列入这一类别,即个人在正式劳动关系之外取得的报酬。实务后果是:这笔钱不按经营所得税制处理,而是适用工资薪金所得的源头扣缴机制。
对已办理经营登记、经常性从事营销或经纪的个人,同样的佣金属于经营收入:纳税人按照第40/2021/TT-BTC号通知规定的收入比例缴纳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其中服务类适用较高比例档(增值税5%、个人所得税2%,均按收入计算)。两种制度的分界在于个人是否办理经营登记以及活动的经常性——同一笔佣金,对两个不同个人完全可能合法地适用两种不同制度。
源头扣缴与第117/2025号议定范围的厘清
第111/2013/TT-BTC号通知第25条第1款规定:向未签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期限不足三个月的居民个人支付报酬、酬劳或其他款项,单次支付总额达到200万越南盾以上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在支付前按收入的10%扣缴税款。据此,越南企业向个人支付客户推荐佣金时应扣缴10%并出具扣缴凭证;个人在需要办理年度汇算时按累进税率结算。
一个正在扩散的误解是:凡经平台支付的钱都由平台按第117/2025/ND-CP号议定代扣代缴。该议定仅赋予具有支付功能的电商平台,就在平台上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经营户和个人代为扣缴、申报和缴纳。联盟营销人员并不在平台上销售自己的商品——他们是向卖家或向平台提供营销服务;其收入不在第117/2025号议定的代缴机制范围内,应回到10%扣缴(付款方为越南境内组织时)或自行申报(付款方在境外时)。
适用分析
最难处理的是境外联盟平台直接把佣金汇入越南个人账户的情形。付款方在境外,在越南没有可执行扣缴的主体,义务随之转移给个人:居民个人取得境外组织支付的工资薪金性质收入,应直接向越南税务机关按期申报并办理年度汇算。许多人因为这笔钱看起来像平台收入而忽略申报;但在法律性质上,它仍是越南居民的应税收入,银行流水轨迹独立于任何申报表而存在。
在企业一侧,客户推荐佣金属于销售费用,具备佣金协议、支付记录以及个人收款方的个人所得税扣缴凭证时,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收款方为合作企业时,交易性质转变为采购营销服务:收款方按10%的标准增值税税率开具电子发票,付款方凭该发票确认费用,不再扣缴个人所得税。把两种性质混淆——付给企业却按个人扣缴,或反过来——是B2B推荐计划中最常见的被核定补税错误。
行动建议
- 付款前先确认收款方身份:未登记个人、已登记经营个人还是企业——每种身份对应一套单证和一种税收机制。
- 在联盟或推荐协议中写入税务条款:佣金为含税扣缴前还是扣缴后、税负由谁承担、出具扣缴凭证和发票的义务。
- 个人从境外平台收款的:保留银行对账单、平台佣金报表,并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
- 将联盟资金流与平台销售回款分账管理,避免在汇算对账时与第117/2025号议定项下收入混淆。
常见问题
个人的联盟营销收入按哪一类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未办理经营登记的,联盟佣金属工资、薪金所得,依据第111/2013/TT-BTC号通知第2条第2款c点(佣金、广告费及其他报酬组)。个人已办理经营登记并经常性开展活动的,该收入属经营所得,按第40/2021/TT-BTC号通知规定的收入比例缴纳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企业支付客户推荐佣金时是否必须扣缴税款?
需要。收款方为未签劳动合同或合同期限不足三个月的居民个人时,依据第111/2013/TT-BTC号通知第25条第1款,单次支付达到200万越南盾以上的,应在支付前扣缴10%,并向个人出具扣缴凭证。收款方为企业的,付款方不扣缴,而是取得合作方开具的服务发票。
境外联盟平台向越南个人支付佣金时如何申报?
境外付款方不在越南执行扣缴,居民个人应将该收入作为境外组织支付的工资薪金性质收入,自行向越南税务机关按发生期申报并办理年度汇算。应留存的资料包括收款银行对账单、平台佣金报表和外汇折算凭证,以便税务机关核对银行流水时证明收入金额。
支付给合作企业的联盟佣金如何开票和计税?
收款方为企业时,该款项是提供营销服务的收入:收款方按10%的标准增值税税率开具电子发票,并按期申报企业所得税收入。支付佣金的企业凭合同和发票确认销售费用,因收款方不是个人,不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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