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景:为工厂项目准备投资登记证材料,投资者听说需要“工业区管委会的文件”——便着手准备投资主张审批申请。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制度,一步混淆,数周工作白做。
绝不能混淆的两份文件
投资主张审批是国家主管机关——国会、政府总理、省级人民委员会依据第143/2025/QH15号《投资法》(2026年3月1日生效)——作出的行政决定,允许实施属于须申请投资主张范围的项目。只有部分项目(规模大、特殊行业或敏感选址)属于此范围。相反,选址确认函是投资登记证申请材料中的一份文件——属于第96/2026/ND-CP号法令(2026年3月31日)第32条第1款dd点下的“用地使用权文件”或“其他选址确定文件”——由工业区管委会出具。一份是“允许投资的决定”,一份是“证明选址的文件”。把两者混为一谈,意味着备错材料、白费时间。
选址确认函的内容
该函由工业区管委会出具,确认以下内容:项目名称;投资者;在工业区内的地块/厂房位置(地块编号、面积);与工业区详细规划的相符性;基础设施状况(已就绪或交付时间);可用地期限。其功能是帮助投资登记机关——工业区内的项目,登记机关正是管委会本身——确认项目选址具体、符合规划,这是核发投资登记证的条件。该函通常与同工业区基础设施开发商签订的土地/厂房租赁原则合同一并提交。
材料实务
实务中,投资者通常先与基础设施开发商谈判位置、面积、配套、价格与支付方式,再向工业区管委会申请选址确认函纳入材料。所有文件须在投资者名称、投资额、项目选址上相互一致。两个重要提醒:选址确认函不能代替正式租赁合同——正式合同须在项目动工建设前签署;投资登记证按该选址核发后,如需更换选址须办理项目变更手续,因此提交材料前务必慎选选址。
常见问题
工业区之外的项目,去哪里开“选址确认函”?
工业区之外没有工业区管委会。投资者使用办公室/场地租赁合同或土地使用权文件——这些文件同样承担第96/2026/ND-CP号法令第32条第1款dd点下“选址确定文件”的角色。功能相同,只是出具主体不同。
有了选址确认函,还需要投资主张审批吗?
视项目而定:只有属于第143/2025/QH15号《投资法》范围的项目才须申请投资主张审批;工业区内的大多数普通外资项目不属于此范围。选址确认函既不能代替投资主张审批,也与之不等同——两份文件回答的是不同的法律问题。
选址确认函有有效期吗?
截至撰写之日,未能核实该类文件的统一有效期规定。实务中许多工业区管委会/基础设施开发商在函上注明6–12个月有效期——过期须重新申请,否则材料有被视为使用失效文件的风险。
工业区管委会拒绝确认选址怎么办?
须查明拒绝原因:无剩余土地、行业与工业区详细规划不符,或基础设施未达要求。处理方案是选择更合适的工业区,或调整项目目标/规模以符合该工业区规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