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更名、总部迁移是工商登记事项——但对于聘用外籍员工的企业,这类变更都会”触及”工作许可,因为企业名称和工作地点正是印在许可证正面的两个项目。正确处理始于对自家变更的准确分类。
更名且标识号不变→补发
第219/2025/ND-CP号议定第11条将”企业更名但不更换标识号”的情形列入工作许可补发组别,同组还包括:许可证丢失;损坏;员工姓名、国籍、护照号、工作地点变更。该组的特点:
- 处理时限只有3个工作日;
- 材料为补发申请加证明变更的文件(新的企业登记证);
- 补发许可证的期限沿用旧证的剩余期限——不会”重置”为新的2年周期。
总部迁址:看工作地点,不看总部
许可证记载的是员工的工作地点,不是公司的法定总部地址。因此:
- 总部迁了但专家的工作场所没变(公司更换法定办公地址而运营工厂/分支机构保留时常见):许可证仍然完全有效;企业应书面通知发证机关,使管理档案同步更新;
- 专家的工作场所随之迁移(省内搬办公室):属于工作地点变更→依第11条补发许可证,3个工作日办结;
- 迁往外省:发证管辖随新的工作地点转移——见下节。
跨省迁移:没有许可证”交接”机制
劳动许可系统按省组织,由哪个省人民委员会签发的许可证就归哪个省管理。企业整体迁往外省时,常见做法是:在旧省办理结清/收回,在新省申请许可,重复使用仍有效的个人文件(已认证学历、无犯罪记录、12个月内的体检)以缩短时间。由于这是两个发证机关之间的交界地带,企业应事先向迁入省劳动机关书面确认适用于自身情况的手续形式。
常见错误
- 更名后数月仍让许可证挂旧公司名——检查时属于”不按许可证内容用工”,依第283/2026/ND-CP号议定每人罚款500万–1,000万越南盾;
- 把更名(补发,3天)与设立新企业/更换标识号(全程新办)混淆——分界线就是企业标识号是否变更。
常见问题
公司更名后,外籍员工的工作许可要重办吗?
要补发,但手续轻便。依第219/2025/ND-CP号议定第11条,企业更名但不更换企业标识号的,属于工作许可补发组别(与丢失、损坏、姓名/国籍/护照号/工作地点变更同组),处理时限3个工作日。这是补发——不是新办——其他内容不变时,无需重新说明用工需求。
总部在同一省内迁址怎么办?
要区分公司的”总部地址”与许可证上载明的”工作地点”。如果专家仍在完全相同的地点工作(如运营的分支机构不搬迁),许可证不受直接影响,企业只需向发证机关通知/更新信息。如果员工的实际工作地点随新总部迁移,则属于工作地点变更——在第219/2025号议定第11条的补发范围内。
总部迁往外省时许可证如何处理?
总部和员工工作地点迁往外省时,发证管辖也转到新省人民委员会。许多地方的做法是:企业须在迁入省办理许可手续(可重复使用仍有效的文件),同时在旧省完成许可证的收回/结清。由于两省之间对”补发还是新办”的界限没有自动交接机制,企业应在迁移人员之前,向迁入省的劳动机关取得书面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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