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投资

购买优先股、表决优先股:外资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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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股听起来像一笔好买卖:更高的股息、优先返还出资,或者数倍于普通股的表决权。但在越南法律的三类优先股中,有一类外国投资者的钱几乎买不到,那就是表决优先股。在谈判前理解这条边界是必修课,因为建立在可以买入表决优先股假设上的股权结构,会在法律尽调的第一步就崩塌。许多交易浪费数周,仅仅因为团队没有先去翻一遍企业法关于优先股的五条条文。

需要掌握的法律框架

第59/2020/QH14号《企业法》第114条至第118条把优先股分为三类。股息优先股有权获得高于普通股的股息,但作为交换,没有表决权、参会权和向董事会提名的权利。赎回优先股有权随时按要求或按股票上记载的条件要求公司返还出资,同样没有表决权。表决优先股则正相反:其表决票数多于普通股,具体倍数由公司章程规定。三类优先股的权利结构完全不同,买方在报价前必须先确认拟购的到底是哪一类,而不是笼统地谈优先股。

决定性的一条在《企业法》第116条:表决优先股只能由政府授权的组织和创始股东持有。持有这类股份的股东不得将其转让给他人,除非是继承或依据法院的判决、裁定。并且,创始股东的表决优先股只在公司取得企业登记证书之日起的头三年内有效,期满后转为普通股。其结果是,外国投资者无论组织还是个人,都不属于可以通过普通买卖持有这类股份的主体。任何声称可以绕过这一条的交易设计,都应当被视为危险信号。

规则在具体交易中的适用

那么外国投资者还能买什么?答案是股息优先股和赎回优先股,前提是公司章程规定了这些类别,且发行符合行业的市场准入条件和外资持股比例。这两类股份适合希望获得稳定现金流和清晰退出机制、又不需要控制权的财务投资者。相反,需要高于出资比例表决权的战略投资者,只能通过普通股加股东协议、董事会构成和章程否决权来实现,绝不能指望表决优先股。把治理需求翻译成普通股结构下的合同权利,是外资在越南取得超额影响力的标准解法。

另一个常见误解是,外国组织可以被视为政府授权组织来持有表决优先股。这种理解没有依据:政府授权组织指的是越南国家在特定情形下指定的组织,主要与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有关,而不是任何持有商业授权书的组织。外国投资者也不能从创始股东处有效受让表决优先股,因为法律禁止转让这类股份,继承和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是仅有的两个狭窄例外。若卖方提出先把表决优先股转成普通股再出售,还须核查转换时点和章程程序,三年期限届满后的自动转换与提前转换是两回事。

案例说明: 一家欧洲基金与一家刚完成股份制改造的基础设施公司谈判入股,越方创始股东仍持有处于第二年的表决优先股。基金提议直接买下这部分股份以快速获得超出出资比例的话语权。法律尽调指出,该交易因转让禁止和持有人限制无法实现。交易被重新设计:基金以较低比例买入普通股,同时修改章程,确认基金对重大事项清单的否决权和一个董事会席位。基金用合同权利替代了买不到的股份类别,治理目标同样达成,且没有任何一方的权利处于可被挑战的状态。

办理步骤与需要准备的文件

第一步: 按公司章程确认拟购股份究竟属于股息、赎回还是表决优先股。 第二步: 若属于表决优先股,停止直接收购结构,改用普通股加章程治理权利的方案。 第三步: 核查章程是否规定了拟发行的优先股类别以及各类股份之间的转换条件。 第四步: 对照行业的最高外资持股比例,并在法定情形下办理购股登记。 第五步: 把优先股的财务权利、表决限制和赎回条件写入合同和股票凭证。

  1. 按公司章程确认拟购股份究竟属于股息、赎回还是表决优先股。.
  2. 若属于表决优先股,停止直接收购结构,改用普通股加章程治理权利的方案。.
  3. 核查章程是否规定了拟发行的优先股类别以及各类股份之间的转换条件。.
  4. 对照行业的最高外资持股比例,并在法定情形下办理购股登记。.
  5. 把优先股的财务权利、表决限制和赎回条件写入合同和股票凭证。.

常见风险与防范方法

第一种风险是把交易建立在可买入表决优先股的假设上,而这类股份的持有人受限且禁止转让。 第二种风险是误以为股息优先股像普通股一样附带表决权,导致交易后对控制权的错误预期。 第三种风险是章程未规定拟购的优先股类别,使发行必须先修改章程并经股东大会审议。 防范办法是从第一轮谈判起就对照《企业法》第114条至第118条阅读章程。

优先股只有在目标公司章程里确实设有该类别时才能保护投资者,不少交易恰恰栽在这个看似理所当然的假设上。应从第一轮谈判起就把章程与《企业法》第114条至第118条对照阅读,然后再谈价格。

深入分析与实务提示

股息优先股的投资测算有其独特之处。其股息通常按章程约定的固定比例或公式计算,但公司没有可分配利润时,优先股股东并不能像债权人那样强制要求付款,未付股息是否累计取决于章程和股票条款的写法。外国买家应逐条核对累积与否、参与分配与否、以及在公司增资时优先股权利是否被稀释。把这几个变量放进现金流模型,才能得出与普通股可比的真实收益率。只看名义股息率就报价,是财务投资者在优先股交易中最常犯的错误。

赎回优先股的退出确定性来自赎回权,但赎回的执行受公司财务状态约束:公司只能在满足法定财务条件时实施资本返还,若公司当时没有足够的可分配资金,赎回请求可能要排队等待。买家应在交易文件中约定赎回触发事件、通知期限和逾期未赎回时的补救,例如转为普通股的权利或卖方股东的回购义务。把赎回权从一纸权利变成有时间表、有担保、有违约后果的机制,赎回优先股才真正具备类债权的退出价值,否则它与普通少数股权的差别远没有名称看起来那么大。

在越南的公司登记实务中,股份类别的登记信息对第三人具有公示意义,买家应核查企业登记档案中记载的股份类别与章程、股东名册是否三者一致。历史上有些公司章程修订后没有同步更新登记,导致名册上的类别与登记档案不符,这类不一致应在交割前由公司完成更正。若拟购的是新发行的优先股,还要确认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章程修订和登记变更构成完整链条。任何一环缺失,买家持有的优先权在对抗公司和其他股东时都会打折扣。

从谈判策略看,外国投资者在无法取得表决优先股时,最有效的替代不是追求更高的持股比例,而是用更低的成本锁定关键否决权。否决权清单应聚焦真正影响投资价值的事项:增资稀释、重大资产处置、关联借款、章程修改、利润分配政策和清算。每多争取一项否决权,都要在谈判桌上付出对价,因此清单应按重要性排序,宁可少而硬,不要多而虚。同时应约定否决权的行使程序和僵局解决机制,避免治理权利在第一次冲突中就把公司拖入停摆,这既保护投资,也让本地股东更容易接受。

还有一个时间维度值得注意:创始股东表决优先股三年期满自动转为普通股,这意味着目标公司的表决权格局会在确定的日期自行变化。计划中长期持股的外国投资者应把这一日期纳入治理模型,测算转换前后各股东的表决权比例,评估自己的否决权安排在转换后是否仍然成立。若投资者的保护条款是按转换前的格局设计的,转换日就是保护失效日。成熟的做法是在交易文件中预先约定转换日的治理再平衡安排,例如届时自动调整董事会席位或否决门槛,使保护机制跨越转换时点仍然有效。

税务处理上,优先股的股息与赎回款在性质认定上与普通股不完全相同,外国投资者应提前向税务顾问确认股息的预提安排和赎回款中资本返还与收益部分的划分口径,不同认定会直接影响净回报测算。若投资者是基金,还要结合其自身投资限制核查优先股是否符合基金文件的合格投资标准,尤其是带固定回报特征的赎回优先股在某些司法辖区可能被归类为债务工具。把这些问题在报价前解决,能避免交易在投资委员会最后一关被合规部门拦下。

最后做一个简单总结供决策使用:想要现金流,买股息优先股并算清股息条款;想要确定退出,买赎回优先股并做实赎回机制;想要控制权,只能走普通股加治理权利的路,表决优先股对外资关闭。把需求先分类,再选股份类别,顺序反过来先看上某类股份再找理由,是这类交易最常见的弯路。建议投资者把类别核查设为任何股份收购意向书签署前的强制步骤,由律师出具一页纸的类别意见,与估值和额度核查并列归档。

对计划长期在越南布局的外国投资者而言,优先股问题还提示一个更一般的原则:凡是涉及股份类别、表决权倍数和特殊权利的安排,都不能按其母国经验推定,必须逐项回到越南《企业法》和目标公司章程核对。许多在其他法域完全合法的类别设计,在越南或者不存在对应的股份类别,或者受到持有人资格的封闭限制。投资者应在任何股份收购的意向阶段增加一项类别与权利核查,由律师把目标股份的类别、附带权利、转让限制和登记状态写成一页纸的意见,与估值意见并列提交投资决策层。把这一步变成标准流程,能挡住一类最隐蔽也最昂贵的结构错误。这一页纸意见应随交易档案长期保存。

常见问题

外国投资者可以购买优先股、表决优先股吗?

外国投资者可以像其他投资者一样购买股息优先股和赎回优先股,前提是公司章程规定了这些类别且交易符合市场准入条件。但表决优先股不能通过普通买卖取得:《企业法》第116条把这类股份的持有人限定为政府授权组织和创始股东。希望获得高于出资比例治理话语权的外国投资者,应改用普通股加股东协议和章程否决权的组合。这不是退而求其次,而是越南法下唯一稳固的路径,任何其他捷径都会在登记或争议环节失效。

表决优先股对外国投资者有什么限制?

有三项核心限制。第一,持有人范围封闭:只有政府授权组织和创始股东可以持有表决优先股。第二,这类股份不得转让给他人,继承或依据法院判决裁定是仅有的例外。第三,创始股东的优先效力只持续到企业登记证书签发后的头三年,期满转为普通股。对外国投资者的实务后果是,任何买入表决优先股的提议都应在尽调阶段被否决,表决需求必须用其他结构解决,例如普通股加否决权清单和董事席位安排。

外国组织可以持有表决优先股吗?

不能。《企业法》第116条所说的政府授权组织,指越南国家授权在特定情形下持有这类股份的组织,并不涵盖一般外国组织,也不能由当事人之间的私人商业授权书创设。因此外国组织无法把自己变成合格持有人。若有中介声称存在让外国组织持有这类股份的变通办法,这就是应立即停止交易并重新审查整个结构的危险信号。在越南,涉及国有背景企业的股份类别问题尤其敏感,任何灰色操作都会在后续融资或审计中被放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