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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安全评估:7个法律要点

办公桌上显示安全锁图标的笔记本电脑——重要信息系统网络安全评估文章配图,无人物

《网络安全法》116/2025/QH15号——自2026年7月1日起生效,全面取代2018年《网络安全法》和2015年《网络信息安全法》——为信息系统,特别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确立了新的义务框架。运营或外包信息系统的企业在评估合规水平时,应注意以下七个法律要点。

1. 确定系统等级:五级分类(第8条)

116/2025/QH15号法律第8条规定信息系统须划分为五个等级。这是强制性起点:系统的等级决定系统所有者必须履行的网络安全义务范围。

  • 分类必须依据法定标准,不得随意”降级”以规避义务;
  • 系统规模、性质发生变化时,应重新审查分类;
  • 分类档案是主管部门合规检查时首先核查的文件。

2.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定义严格,不得扩大推定

第9条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作出严格定义,涵盖8个领域(第9条第1款、第2款)。只有符合法定标准且列入总理决定的目录的系统(第9条第4款),才属于该类别。

重要提示:并非外商投资企业的每个信息系统都属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所有外资公司都涵盖在内”之类的扩大推定是错误的,可能导致合规评估方向错误、浪费资源。

3. 运行前必须完成网络安全审查并取得合格认证

根据第9条第3款,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所有者必须开展网络安全审查,并在系统投入运行前取得网络安全合格认证。

  • 这是前置条件,不是事后补办的手续;
  • 审查、认证未完成即运行系统,违反法定义务;
  • 企业应在设计阶段就将审查节点纳入项目计划,避免成本超支和工期延误。

4. 年度定期义务:自查、评估,每年10月前书面报告

第11条第1款b项规定系统所有者的责任:每年自查、评估网络安全保障条件,并每年10月前以书面形式报告。

  • 评估须覆盖系统的全部网络安全保障条件,不能流于形式;
  • 书面报告须按时报送主管部门——逾期报告即违反义务;
  • 自查结果是制定下一年度整改、升级计划的依据。

5. 持续监测、预警机制和应急预案

第11条第1款c项、d项要求系统所有者持续监测网络安全状况,建立预警机制,制定事件应急预案。

  • 监测须持续进行,有日志和安全事件记录程序;
  • 预警机制须明确阈值、接收主体和通报渠道;
  • 应急预案须定期演练,系统变更时及时更新。

6. 配合主管部门的突击检查

第11条第1款đ项规定系统所有者有义务配合主管部门的网络安全突击检查。企业应提前备好:

  • 等级分类档案、审查结果、合格认证;
  • 年度自查评估报告及整改计划;
  • 监测日志、应急预案及演练记录;
  • 负责对接检查组的联系人。

7. 处罚与禁止行为

处罚:网络安全领域的行政违法行为依据330/2026/ND-CP号议定处罚,最高对组织处2亿越南盾、对个人处1亿越南盾(企业应查阅议定原文,确定适用于各具体行为的条款)。

禁止行为见116/2025/QH15号法律第7条——企业应审查自身经营活动,避免违反。

关于个人数据:如系统处理个人数据,企业还须遵守91/2025/QH15号《个人数据保护法》。116/2025/QH15号法律的实施细则见333/2026/ND-CP号议定。

失效法规警示:2018年《网络安全法》、2015年《网络信息安全法》和15/2020/ND-CP号议定不得再作为现行依据引用。所有引用2018年法律条文序号(如”《网络安全法》第11、12条”)的内部文件、合同、合规政策,都应按116/2025/QH15号法律进行审查更新。

常见问题

外商投资公司的信息系统是否自动属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
不是。只有符合第9条标准并列入总理目录(第9条第4款)的系统才属于该类别,不得扩大推定。

可以先运行系统、后补做网络安全审查吗?
不可以。第9条第3款要求审查和合格认证须在运行前完成。

年度网络安全评估报告何时提交?
以书面形式,每年10月前(第11条第1款b项)。

网络安全违法最高罚多少?
依据330/2026/ND-CP号议定:对组织最高2亿越南盾、对个人最高1亿越南盾——适用条款请查阅原文。

引用来源

  • 116/2025/QH15号《网络安全法》——2026年7月1日生效,取代2018年《网络安全法》和2015年《网络信息安全法》:第7条(禁止行为);第8条(五级分类);第9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行前审查认证;总理目录);第11条(系统所有者责任);
  • 333/2026/ND-CP号议定——116/2025/QH15号法律实施细则;
  • 330/2026/ND-CP号议定——网络安全领域行政处罚;
  • 91/2025/QH15号《个人数据保护法》——系统处理个人数据时适用。

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本文由AI起草并经FLAT律师事务所FLAW AI Legal Council质检;未经执业律师审核批准。法规可能调整,适用前请核对现行法律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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