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解决与仲裁

国际加工合同争议:委托方迟延付款如何处理?

国际加工合同争议:委托方迟延付款如何处理?

国际加工是许多越南企业的重要业务:从外国合作伙伴接收原材料,加工后再出口成品。最大的风险往往不在生产环节,而在付款环节——委托方迟延付款,而越方加工企业已为原辅料、人工和运营预付了资金。

《商法》(2005年,36/2005/QH11,自2006年1月1日起生效)赋予越方加工企业一套包含5层制裁与救济措施的”工具箱”。本文系统介绍这5项措施及其适用条件,以及合同涉外时需注意的事项。

1. 违约金:仅在合同有约定时适用

根据《商法》第300条,违约金是由双方约定的制裁措施。加工合同若无此条款,即使委托方长期拖欠,加工方也不能主张违约金。如有约定,金额受被违反合同义务价值8%的上限约束(第301条)。企业应在签约之初就加入违约金条款,明确金额及”被违反义务价值”的确定方式。

2. 迟延付款利息:法定权利,无需事先约定

与违约金不同,迟延付款利息是法定权利——即使合同未提及也可主张(第306条)。根据01/2019/NQ-HDTP号决议第11条,利率为有管辖权法院审理时、审理地至少3家商业银行的市场平均逾期贷款利率。根据09/2016/AL号判例: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不计利息——利息仅针对被拖欠的本金计算。

3. 损害赔偿

根据《商法》第302–305条,加工方可主张实际、直接损失及若无违约本应获得的直接利益(例如为维持现金流向银行贷款产生的利息费用)。注意第305条规定的减损义务:受害方须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4. 中止履行义务:仅在合同允许时

因未获付款而扣货或暂停下一批发货,在法律上属于中止履行义务——仅适用于双方约定了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2015年《民法典》第411条)。若合同要求同时履行,不得擅自中止,否则加工方自身可能构成违约。应在签约之初加入履行顺序条款:按批次交货对应按批次付款。

5. 根本违约时的暂停、中止履行或解除合同

当迟延付款构成根本违约——使受害方无法实现订立合同之目的时,加工方可暂停履行、中止履行或解除合同(第308–314条),但须履行立即通知义务(第315条)。解除前,建议先发出载明合理期限的书面付款要求。

诉讼时效:2年

商事争议的诉讼时效为2年(第319条)——短于3年的民事诉讼时效。须密切跟踪该期限,长期谈判可能导致诉权丧失。

前提条件:明确约定付款期限与方式

加工合同必须明确付款期限和付款方式——这是292/2026/ND-CP号议定第31条第4款规定的强制性最低条款(自2026年9月5日起生效,取代69/2018/ND-CP号议定)。避免”交货后付款”等模糊表述;应明确自特定事件起的天数(例如验收记录之日起30天)、付款方式、币种及收款账户。

“国际”因素注意事项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一般不调整典型的加工合同(CISG第3.2条排除了以提供劳务或服务为主要义务的合同)。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条款具有决定性意义——应争取约定在越南仲裁或法院解决争议(例如VIAC)。

实践中尚不明确的问题

  • 留置加工货物的权利:法律未规定——除非合同允许,不得擅自扣货。
  • 外币付款:《外汇法令》设有限制;建议通过银行采用信用证(L/C)或电汇(T/T)。
  • “市场平均”利率: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参照商业银行贷款利率。

常见问题

问:合同没有违约金条款,还能主张违约金吗?
答:不能(第300条)。但仍可根据第306条主张迟延付款利息(无需事先约定),并在有损失时要求损害赔偿。

问:未收到付款可以扣留加工货物吗?
答:法律未赋予该权利——除非合同允许,不得擅自扣货。

问:诉讼时效是多久?
答:根据《商法》第319条为2年。

法律依据

  • 36/2005/QH11号《商法》(自2006年1月1日起生效):第300、301、302–307、308–316、317、319条;
  • 292/2026/ND-CP号议定(自2026年9月5日起生效,取代69/2018/ND-CP号议定):第31条;
  • 91/2015/QH13号《民法典》:第410、411条;
  • 01/2019/NQ-HDTP号决议:第11条;
  • 09/2016/AL号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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