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进口企业疑惑:为什么自己的货物总是在价格上被”重点关照”、被要求进行价格磋商,而其他企业却能快速通关?部分答案在于价格风险货物清单及附带的参考价格——海关的价格风险管理工具。本文解释该清单是什么、使用原则及对企业的实际影响。
什么是价格风险货物清单?
根据第39/2015/TT-BTC号通知第21条(经第60/2019/TT-BTC号通知第1条第10款修订),”出口价格风险货物清单”和”进口价格风险货物清单”及附带的”参考价格”是海关集中统一建立并定期更新的海关估价数据库的组成部分。该数据库包括:
- (a) 海关估价数据管理系统;
- (b) 进出口价格风险货物清单及附带的参考价格;
- (c) 海关估价风险企业名单。
谁制定?依据什么标准?
制定权限(第22条,经第60/2019号通知第1条第11款修订):中央级海关机关负责人组织清单的制定、补充和修订。列入标准(第24条)——进口货物包括:
- (a) 进口税率高;
- (b) 占进口总额比重大;
- (c) 评估期内海关估价违规频率高;
- (d) 存在不如实申报成交价格以偷逃进口税的风险;
- (đ) 存在低报价格以向国内市场倾销的风险。
出口货物:出口税和出口额大;违规频率高;存在不如实申报价格以偷逃出口税或骗取增值税退税的风险。
复核与更新
清单至少每06个月复核更新一次,或在必要时根据组织、个人的建议和海关单位的提议进行复核(第23条):有实际进出口货物时补充参考价格;价格发生显著波动时予以调整。
关键原则:清单不得用于强制核定价格
这是企业必须正确理解的最重要一点。根据第39/2015号通知第22条第2款,清单和参考价格是海关在办理海关手续过程中或货物通关后比对、核查申报价格的依据;不得用于强制核定海关估价。
换言之:清单只是发现疑点的工具——海关估价仍须按第39/2015号通知规定的顺序适用估价方法确定。“海关按清单定价”的说法在法律上是错误的。
此外,清单在海关系统内部流转、统一使用——企业无法从公开渠道查询。
对企业的实际影响
当企业货物属于清单范围且申报价格低于参考价格时,可能面临:
- 被列为估价存疑→要求进行价格磋商(第38/2015/TT-BTC号通知第25条,经第121/2025/TT-BTC号通知修订,自2026年2月1日起生效);
- 或移交通关后稽查。
实务联系:根据第39/2015号通知第15条,低于该批货物总价值5%的降价,只有在申报价格不低于进口价格风险货物清单中的参考价格时,才可由有权限的海关机关批准扣除——这是参考价格在实务中的具体应用。
来源说明:本文仅按第39/2015号通知的表述引用”进口价格风险货物清单”的名称,不确认现行清单发布决定的文号,因为清单内部流转,无法从公开来源核实。
企业应该怎么做?
- 如实申报价格,准备完整的实际价格证明单证(合同、发票、银行付款凭证);
- 若货物属于高税率、大额贸易类别——即第24条的标准——应提前准备磋商资料;
- 考虑申请预先确定海关估价(第54/2014/QH13号《海关法》第28条;第08/2015/ND-CP号议定第24条):在进出口前至少60天提交申请;
- 若被要求参加磋商,应充分行使解释、提供资料及在笔录中保留意见的权利。
常见问题
海关可以按价格风险清单强制定价吗?
不可以。根据第39/2015号通知第22条第2款,清单和参考价格只是比对、核查申报价格的依据,不得用于强制核定海关估价。
企业能查询该清单吗?
不能。清单在海关系统内部流转、统一使用。
申报价格低于参考价格会怎样?
货物可能被列为估价存疑,导致价格磋商或通关后稽查。企业应准备证明实际已付价格的单证。
法律依据
- 第39/2015/TT-BTC号通知(海关估价,2020年4月23日第21/VBHN-BTC号合并文本;经第60/2019/TT-BTC号通知修订,自2019年10月15日起生效)——第21、22、23、24、25条;
- 第38/2015/TT-BTC号通知(海关手续,经第39/2018/TT-BTC号通知及第121/2025/TT-BTC号通知修订,自2026年2月1日起生效)。
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情形请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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