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排污造成污染,庄稼死亡、鱼塘翻塘、居民生病——谁有权要求赔偿?越南法律明确回答:不仅直接受害人,政府机关以及发现污染的组织、个人都有权要求赔偿——受害人还可以授权国家机关代为追偿。
本文系统梳理现行法律下有权要求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主体。
1. 须区分的两类损害
- 环境损害(环境功能、效用退化:土地、水、空气、生物多样性等):由国家机关负责要求赔偿;
- 组织、个人的人身、健康、财产及合法利益损害:由受害人本人(或被授权人)要求赔偿。
这一区分很重要,因为两类的程序和启动主体不同。
2. 四类有权要求赔偿的主体(2020年《环境保护法》第131条)
- 各级人民委员会;
- 发现环境污染、退化迹象的组织、个人;
- 农业与环境部——对跨2个以上省份的案件牵头,会同省级人民委员会收集、鉴定损害数据与证据。
负责机关根据数据、证据和损害测算结果,通过以下方式解决:与致害方协商;申请仲裁;向法院起诉。
3. 利好百姓的新规定:可以授权
根据第131条第3款,因环境功能、效用退化而遭受人身、健康、财产和合法利益损害的组织、个人,可以自行或授权国家机关、组织、其他个人确定损害并要求赔偿。
这是2020年《环境保护法》值得肯定的努力:实践中,单个居民很难独自打一场污染索赔官司——从鉴定费用、证据收集,到直面排污企业,处处是难关。
4. 无需证明排污方的过错
根据2015年《民法典》第602条,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主体须依法赔偿。该责任不以过错为要件:受害人只需证明三个要素——(1)污染环境的行为,(2)实际损害,(3)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
这一原则在2020年《环境保护法》第4条第6款也得到确认:造成污染、环境事故和环境退化的组织、个人必须支付费用、赔偿损害并进行修复。
5. 解决方式与现实挑战
对组织、个人的损害:协商→调解→法院诉讼,按民事法律进行。最大挑战不在规则本身,而在证明:损害到底有多大,与排污行为有无直接因果关系。
Vedan公司污染Thi Vai河案的教训(影响6000多户居民):案件旷日持久,最终以协商收场——说明居民须充分准备:环境监测结果、损害鉴定、费用凭证、医疗档案。
6. 常见问题
问:邻居(非政府)有权要求企业赔偿吗?
答:有权——对其自身健康、财产的损害,个人、组织可直接要求、协商或起诉。
问:可以一边举报违法一边索赔吗?
答:可以——这是两个独立渠道:举报由国家机关作行政处理;起诉索取民事损害赔偿。
问:诉讼时效从何时起算?
答:按民事法律,自受害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被侵害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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