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三年亏损,银行贷款到期而现金已不足偿付,供应商开始发来催款通知。此时,企业管理层和所有者往往面临两个选择:解散公司,还是走破产程序。选错了不仅拖长周期,还可能让管理层在新法下承担个人赔偿责任。本文从现行法律角度比较两条路径——特别是2026年3月1日起生效的《复苏与破产法》的关键变化——帮助您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作出选择。
目录
- 1. 解散与破产: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 2. 现行法律框架:不要引用已失效的法律
- 3. 解散:先决条件与详细程序
- 4. 新法下的复苏与破产:哪扇门还开着?
- 5. 解散 vs 破产:10项决定性指标对比
- 6. 成本、时间与关键节点
- 7. 风险与选择时的7个常见错误
- 8. 精简清单:决策前的9个步骤
- 9. 常见问题 (FAQ)
- 10. 何时需要律师介入
- 语言版本
- 参考文献
1. 解散与破产: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很多企业主把"解散"和"破产"混用,但越南法律将它们视为性质、适用条件和决定机关完全不同的两种制度。
解散是企业根据所有者意愿或行政决定(被吊销企业登记证)终止存续,在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先决条件,也是最关键的一点:企业只有保证清偿全部债务、其他财产义务,且不在法院或仲裁机构争议解决程序中,才能解散(2020年《企业法》第207条第2款)。换言之,解散是留给还有偿债能力的企业的路——哪怕在亏损。
破产按2025年《复苏与破产法》第5条第4款定义,是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已被法院裁定破产的状态。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定义非常具体:企业在到期后6个月内未能清偿债务(第5条第2款)。破产因此是留给已经崩溃的企业的司法之路——必须经过法院。
从这两个定义可以得出选择的第一个原则:还得起债就解散;已经资不抵债就不能解散,必须走复苏或破产程序。这也是实践中最常见的误解:很多企业主以为亏损严重就可以"申请解散了事",而法律不允许无力偿债的企业解散。
本文的读者是亏损企业、债务逾期或近期面临资不抵债风险的企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所有者、股份公司股东、合伙企业合伙人、总经理和总会计师。本文不深入探讨困难企业的买卖并购技术——那是另一个法律逻辑不同的专题。
2. 现行法律框架:不要引用已失效的法律
在分析之前,需先明确本文撰写时(2026年9月27日)现行有效的法律体系,因为该领域近期发生了重大变化:
- 2020年《企业法》(59/2020/QH14),2021年1月1日起生效:全面调整企业解散制度(第207条、第208条)。现行有效。
- 2025年《复苏与破产法》(142/2025/QH15),国会2025年12月11日通过,2026年3月1日起生效(第38条第3款自2026年7月1日起生效)。现行有效。
- 2014年《破产法》(51/2014/QH13)——经2025年第85/2025/QH15号法律修改补充——已于2026年3月1日失效,仅在极狭窄的过渡情形下继续适用(未结的执行案件、尚未解决的破产宣告提议或请求),依据2025年法第88条第1款。这是当前最容易踩的坑:任何还在引用2014年法"3个月"标准来评估企业状况的咨询文件都已经过时。
- 2019年《税收征管法》(38/2019/QH14),第39条关于解散、破产时税号失效。现行有效。
- 2019年财政部第47号通知(47/2019/TT-BTC),第5条关于免缴解散登记费。现行有效。
需要坦诚说明:2025年《复苏与破产法》是新的框架性法律,部分内容还有待实施细则(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政府细则)。细则缺位之处,本文保持开放表述并明确标注,不会给出硬性结论。
3. 解散:先决条件与详细程序
3.1. 企业解散的情形
2020年《企业法》第207条第1款列举四种情形:
- a) 公司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未决定延长;
- b) 所有者决议、决定:私营企业主、成员委员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所有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股份公司)。这是自愿解散——亏损但还有偿债能力的企业将采用的主要方案;
- c) 公司连续6个月达不到法定最低成员人数,又未办理变更公司类型的;
- d) 被吊销企业登记证(行政决定解散)。
需要再次强调:四种情形都必须满足第207条第2款的条件——清偿全部债务、财产义务,且不在法院或仲裁机构争议程序中。特别地,在吊销企业登记证的情形下,法律还规定:相关管理人员和企业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很多企业主忽视的重罚。
3.2. 自愿解散的程序
2020年《企业法》第208条规定了自愿解散(第207条第1款a、b、c项)的程序,实质步骤如下:
第1步:通过解散决议。解散决议、决定应包含主要内容:公司名称、总部地址;解散理由;合同清算和债务清偿的期限、程序;处理劳动合同义务的方案;有权人的姓名、签字(第208条第1款)。实践中,这份文件是整个流程的源头——税务机关和企业登记机关都据此审查合法性。
第2步:完成财务和税务义务。这是实践中最耗时的环节,尤其对亏损企业。企业须清偿供应商、银行、员工的全部债务;完成对税务机关的纳税义务;并按2019年《税收征管法》第39条办理税号失效手续(停止经营、解散、破产的企业须办理税号失效)。实践经验:税务清算、税款对账往往拖得最久,企业应从有解散意向起就主动对接税务机关,而不是等到流程末尾。
第3步:向企业登记处提交解散档案。完成财务义务后,企业提交解散登记。获批后,企业登记处在国家企业登记数据库中将企业法律状态更新为"已解散",企业法人资格终止。
第4步:解散后事项。通知员工、合作伙伴;按规定归档账簿、凭证;处理遗留义务(如有)。
自愿解散的优势在于企业完全掌控时间,不经过法院,不公开崩溃状态,管理人员不受破产程序中的交易禁令约束。但其先决条件——还清全部债务——也正是重度亏损企业的最大障碍。
4. 新法下的复苏与破产:哪扇门还开着?
2025年法带来新理念:优先适用复苏程序(第3条第1款),将"复苏"确立为独立程序,而不是像旧法那样只是破产程序内附属的经营恢复阶段。对亏损企业而言,这打开了三扇不同的门:
4.1. 第一扇门:出现风险时主动申请复苏
这是2025年法最值得关注的创新。第24条允许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成员委员会、私营企业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所有者在企业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风险时就申请复苏程序——即企业不能清偿将在6个月内到期的债务,或已到期但未超过6个月的债务(第5条第1款)。
实践意义重大:企业不再需要等到彻底崩溃才求助于法律。法院受理复苏申请后,企业可获得重要保护:暂停对财产的民事执行、暂停担保财产处置、暂停强制追债(第27条);经法院提议冻结欠税,暂停缴纳退休、抚恤基金(第30条第3款);受理前产生的债务暂停清偿(第30条第4款)。企业有30天完善经营复苏方案(第28条第3款),债务清偿计划须保证清偿顺序:复苏费用在先,然后是工资、社保及员工权益,为复苏产生的债务,有担保债务,最后是其他债务(第28条第2款)。
4.2. 第二扇门:资不抵债后进入破产程序
当企业已资不抵债(到期债务超过6个月未能清偿),2025年法第38条明确规定了谁有权、谁有义务提交申请:
- 有权提交:无担保债权人、部分有担保债权人;员工、工会(企业6个月未支付工资及到期应付员工债务时);持有20%以上普通股的股东或股东团体;持有二人以上有限责任公司65%以上注册资本的成员或成员团体;社会保险机构(法定条件下)。
- 有义务提交: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股份公司董事会;二人以上有限责任公司和合伙企业的成员委员会;合作社成员大会;私营企业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所有者。值得注意的是,第38条第3款还要求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规定提交破产申请。
威慑力最强的新规是:有义务提交申请而未提交,在资不抵债时点之后因未提交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第38条第5款)。这终结了"悄悄丢下资不抵债的公司、另开一家"的乱象——过去企业主这样做几乎没有任何明确的法律后果。
受理申请后,法官须在30天内裁定是否启动破产程序(第41条)。破产程序启动后,企业被禁止一系列行为:隐匿、转移、赠与财产;放弃债权;清偿无担保债务(程序启动后产生的债务和员工工资除外);将无担保债务转为有担保债务;分配利润(第42条第2款)。法院裁定启动破产程序之日前6个月内实施的交易,如属法律列举情形(低价转让财产、赠与财产、转移财产等),可被宣告无效;与关联人之间的交易,审查期延长至18个月(第49条)。
若复苏失败,法院宣告破产;财产按第46条顺序分配:破产费用,然后是工资债务、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职业病保险、离职补助及其他员工权益,为复苏产生的债务,对国家的财政义务,最后是无担保债务。如有剩余,归所有者、成员、股东(第46条第2款)。管辖权属于企业总部所在地的区域人民法院(第6条)。
5. 解散 vs 破产:10项决定性指标对比
为便于对照,下表总结区分两条路径的10项核心指标:
| 指标 | 解散 | 破产(含复苏) |
|---|---|---|
| 1. 适用条件 | 企业还能清偿全部债务、财产义务;不在法院或仲裁机构争议程序中(2020年《企业法》第207条第2款) | 企业已资不抵债(到期债务超过6个月未能清偿——2025年《复苏与破产法》第5条第2款) |
| 2. 谁决定 | 所有者、成员委员会、股东大会(自愿)或行政机关(吊销登记证) | 企业总部所在地的区域人民法院(2025年法第6条) |
| 3. 主动性 | 完全主动:时间、节奏由企业决定 | 被动或半主动:债权人、员工、税务机关可能先提交申请(第38条) |
| 4. 挽救企业的机会 | 无——解散即彻底终结 | 有——复苏程序优先适用(第3条第1款);企业在监督下继续经营 |
| 5. 公开程度 | 低:在企业登记处的行政程序 | 高:在国家复苏破产信息门户公布;债权人会议;法院裁定 |
| 6. 交易限制 | 无特殊禁令 | 禁止多项行为(第42条);6个月或18个月内的交易可被宣告无效(第49条) |
| 7. 管理层的义务 | 组织清算;保证真实性 | 资不抵债时必须提交申请;违反造成损失应赔偿(第38条第5款) |
| 8. 所有者对债务的责任 |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以出资为限;私营企业、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 | 同上,但所有者只能在按第46条顺序清偿后分得剩余财产 |
| 9. 典型周期 | 财务干净则快;税务清算环节通常最慢 | 更长:多个诉讼阶段、债权人会议、财产清算 |
| 10. 国家规费 | 免缴解散登记费(财政部第47号通知第5条) | 法院受理时须缴纳受理费并预付费用 |
从对比中可以总结出按实际情况选择的方法:
- 选择解散:企业亏损但资产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变卖资产、收回债权足够);没有待处理的争议;所有者希望快速、干净、低调地终结。适用于"可控亏损"情形的最优方案。
- 选择复苏程序:企业仅处于资不抵债风险(债务将在6个月内到期,或已逾期但未超过6个月),但核心业务模式仍可行、资产仍有利用价值。这是2025年法打开并鼓励的门——尽早申请以获得保护、冻结欠税、制定还债计划,而不是等到崩溃。
- 进入破产程序:企业已资不抵债,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此时已没有解散选项,管理层有法定义务提交申请——拖延只会增加赔偿责任。
6. 成本、时间与关键节点
国家规费方面,需明确区分两条路径:
- 解散:企业解散登记免缴企业登记费(财政部第47号通知第5条第2款)。实践中,解散的最大成本不是国家规费,而是完成财务义务的成本:清偿债务、税务清算、审计费用(如有)、聘请法律服务机构的费用(如有)。FLAT不在网站上公布固定服务费——每个案件的债务、税务和劳动结构不同,需个案评估;请致电热线0988424851获取个案报价。
- 破产或复苏:申请人须在法院受理时缴纳受理费并预付费用(2025年法第25条、第39条)。复苏程序受理费标准:第142/2025号法律第88条第2款暂按破产受理费标准执行,待国会常务委员会规定新标准——具体金额须在提交申请时核查,因配套细则正在制定中。此外,管理人或资产管理清算企业的费用、审计费用、法院裁定执行费用都计入破产费用,在财产分配时最优先清偿(第46条)。
需要记住的关键法定时限(这些是法律期限,不是案件办结时间的承诺):
- 6个月:资不抵债的认定标准(2025年法第5条第2款);也是企业达不到法定最低成员人数时、必须变更类型或解散的最长期限(2020年《企业法》第207条第1款c项)。
- 30天:法官自受理之日起裁定是否启动破产程序的期限(第41条);企业自复苏申请受理之日起完善经营复苏方案的期限(第28条第3款)。
- 15天:债权人自法院裁定启动破产程序之日起申报债权的期限——逾期未申报将丧失参与破产程序的权利(第55条第1款)。
- 18个月:破产程序启动前与关联人交易的审查期(第49条第2款)。
- 3年:债权人会议未确定期限时,经营复苏方案的最长执行期限(第29条第2款)。
7. 风险与选择时的7个常见错误
错误1:重度亏损仍硬要"申请解散",明明还不起债。 表现:欠税、银行贷款逾期,却提交解散档案。后果:因不满足2020年《企业法》第207条第2款条件被驳回;时间拖长,罚息和义务不断增加。防范:选择方案前先如实编制债务—资产对照表;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直接进入复苏或破产程序。
错误2:资不抵债后不提交破产申请,指望再"撑一撑"。 表现:债务逾期超过6个月,管理层却保持沉默、不提交申请。后果:按2025年《复苏与破产法》第38条第5款,有义务提交申请而未提交,在资不抵债时点之后因未提交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防范:债务逾期接近6个月时立即评估,并就提交义务咨询律师。
错误3:在提交申请前转移财产。 表现:低价向亲属、关联公司转让财产;赠与财产;优待清偿个别债权人。后果:破产程序启动前6个月(关联人18个月)内的交易可被法院宣告无效(第49条);财产被追回纳入破产财产;行为人可能被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防范:有提交申请意向后,大额财产交易须先经法律审查。
错误4:忽视对员工的义务。 表现:解散或破产时没有处理劳动合同义务、欠薪、社保的方案。后果:工资和社保债务在破产财产分配中最优先清偿(第46条);员工、工会有权自行提交破产申请(第38条第1款b项);缺少劳动处理方案的解散决议可能被质疑合法性。防范:劳动处理方案是解散决议的必备内容(第208条),在任何方案中都须优先。
错误5:引用已失效的2014年《破产法》。 表现:用"3个月"标准评估资不抵债;按旧程序准备档案。后果:误判企业法律状态(现行标准是6个月),档案被退回,错过申请复苏的黄金时间。防范:2026年3月前的所有内部文件、模板须按第142/2025号法律重新审查。
错误6:实际停业却不办法律手续。 表现:关闭办公室、停止经营,但既不解散也不提交破产申请;法定代表人"失联"。后果:企业在法律上仍然存续,欠税和滞纳金继续累积;法定代表人仍承担责任;被吊销企业登记证时,管理人员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020年《企业法》第207条第2款)。防范:务必用完整的法律程序关闭企业。
错误7:把破产误当"一笔勾销"。 表现:以为法院宣告破产后,所有者的所有义务都终结了。后果:没料到例外——私营企业主、普通合伙人的无限责任(2025年法第54条);个人担保人的责任;未提交申请的管理层的赔偿责任(第38条第5款)。防范:决策前全面评估责任结构(公司类型、个人担保、管理角色)。
8. 精简清单:决策前的9个步骤
- [ ] 编制完整的债务清单(到期、逾期、未到期)和现有资产——确认是否还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能力
- [ ] 对照6个月标准:是否有超过6个月未清偿的到期债务(资不抵债标准——2025年法第5条第2款)
- [ ] 审查在法院或仲裁机构的待处理争议——如有,则不符合解散条件(2020年《企业法》第207条第2款)
- [ ] 确认公司类型及所有者的责任范围(有限还是无限)
- [ ] 清点对员工的义务:欠薪、社保、离职补助
- [ ] 对账税务义务,准备税号失效档案(2019年《税收征管法》第39条)
- [ ] 审查近6至18个月的大额财产交易,防范被宣告无效的风险(2025年法第49条)
- [ ] 若企业仅处于"风险"阶段,评估复苏方案的可行性——不要等到崩溃
- [ ] 在签署解散决议或提交复苏、破产申请前咨询律师
9. 常见问题 (FAQ)
问:公司亏损但还能还债,应该解散还是破产?
简答:应解散,按所有者决定。
解释:自愿解散(2020年《企业法》第207条第1款b项)更主动,不经过法院,比破产程序更快、更低调。强制条件:企业必须清偿全部债务和财产义务,且不在法院或仲裁机构争议解决程序中(第207条第2款)。若不满足该条件,解散档案会被驳回,企业须转入复苏或破产程序。
依据:2020年《企业法》第207条、第208条。
下一步:决策前编制债务—资产对照表,确认偿债能力。
问:公司已经资不抵债,还能解散吗?
简答:不能。
解释:2020年《企业法》第207条第2款规定,企业只有保证清偿全部债务和其他财产义务才能解散。资不抵债的企业——到期债务超过6个月未能清偿(2025年《复苏与破产法》第5条第2款)——不符合解散条件。此时管理层有义务提交破产申请(2025年法第38条第2款);不提交而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第38条第5款)。
依据:2020年《企业法》第207条;2025年《复苏与破产法》第5条、第38条。
下一步:立即评估逾期债务状况,按新法准备申请档案。
问:选择方案时,2025年《复苏与破产法》与2014年《破产法》有何不同?
简答:三个关键不同。
解释:第一,资不抵债的认定标准从3个月延长为到期后6个月(第5条第2款)。第二,新法优先适用复苏程序(第3条第1款),允许企业在出现资不抵债风险时就主动申请复苏(第24条),而不是等到彻底崩溃。第三,新法明确管理层在资不抵债时必须申请破产的法定义务,违反者承担赔偿责任(第38条第2款和第5款)。重要提示:2014年《破产法》已于2026年3月1日失效。
依据:2025年《复苏与破产法》第3条、第5条、第24条、第38条。
下一步:审查所有还在引用旧法的内部文件。
问:申请破产会让企业主替公司还债吗?
简答:一般不会,但有重要例外。
解释: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有限责任法人,仅以注册资本为限担责,所有者或股东不以个人财产替公司还债。但例外包括:私营企业主和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个人财产也可用于还债(2025年法第54条);为公司债务提供个人担保的人;以及公司资不抵债时未提交破产申请并因此造成损失的管理层,应承担赔偿责任(第38条第5款)。
依据:2025年《复苏与破产法》第38条、第54条。
下一步:阅读FLAT关于公司破产时董事、股东责任的专题分析,或致电热线0988424851评估您案件的责任结构。
问:解散企业要交国家规费吗?破产受理费是多少?
简答:解散登记免缴规费;破产须缴纳受理费并预付费用。
解释:企业解散登记免缴企业登记费(财政部第47号通知第5条第2款),登记环节国家规费为零。破产程序中,申请人须在法院受理时缴纳破产受理费并预付破产费用。复苏程序受理费标准:第142/2025号法律第88条第2款暂按破产受理费标准执行,待国会常务委员会规定新标准——配套细则正在制定中,具体金额须在提交申请时核查。
依据:财政部第47/2019/TT-BTC号通知第5条第2款;2025年《复苏与破产法》第88条第2款。
下一步:联系FLAT,根据您的实际档案咨询各方案的总体费用。
10. 何时需要律师介入
解散还是破产的决策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财务和战略问题。出现以下任一情形时,应立即与律师合作:
- 企业有债务接近或超过6个月逾期——须立即评估资不抵债状况及第38条下的提交义务,因为拖延可能引发管理层的个人赔偿责任。
- 债务结构复杂:既有有担保的银行债务,又有欠税、欠薪——需要律师安排清偿顺序,并与各债权人群体谈判。
- 近6至18个月实施过大额财产交易——提交申请前须审查第49条下的无效风险。
- 所有者是私营企业、普通合伙人,或已签署个人担保——责任超出法人框架,需单独评估。
- 企业有外资或跨境义务——退出还涉及投资登记证、资金汇出和报告义务,需协同处理。
富莱律师事务所(FLAT Law Firm)就退出、重组和困难企业处置提供全程咨询:从资不抵债评估、复苏方案起草,到申请代理和法院对接,直至解散手续办结、税务清算和税号注销。请致电热线 0988424851,咨询适合您企业实际情况的方案。
语言版本
参考文献
- 2020年《企业法》(59/2020/QH14),第207条、第208条
- 2025年《复苏与破产法》(142/2025/QH15),第2、3、5、6、24、27、28、29、30、38、39、40、41、42、46、49、54、55、88条
- 2019年《税收征管法》(38/2019/QH14),第39条
- 财政部第47/2019/TT-BTC号通知,第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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