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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遗产规划

涉外遗产规划

当资产分布在多个国家、立遗嘱人持外国国籍,或继承人定居境外时,遗产规划不再是一个法律体系的事。本文分析继承的法律冲突、在境外立的遗嘱的效力,以及跨境规划策略。

跨境遗产规划与国内规划有何不同

国内规划只需回答:如何立合法遗嘱、如何分割。跨境规划还要回答:哪国法律调整继承、境外立的遗嘱是否被承认、每国的遗产执行程序如何进行。只要具备一个因素——主体是外国人、关系确立依据在境外、资产在境外——继承关系即被视为涉外(2015年《民法典》第663条)。

常见错误是按一国范本立一份遗嘱,就默认其在所有有资产的地方有效。实际上,各国对遗嘱形式、亲属必留份和承认程序各有规则。继承法律总框架见继承、遗嘱与遗产分割。

继承的法律冲突:2015年《民法典》第680条说了什么

有涉外因素时,第一个问题是适用哪国法律——2015年《民法典》第680条给出两个冲突规则。第1款:继承按被继承人死亡前一刻国籍所属国法律确定——包括继承人顺序、继承范围、继承开始时间、继承人权利义务等问题。第2款:对不动产行使继承权按不动产所在地国法律确定。

例如:在越南生活并有资产的法国公民,去世未留遗嘱——谁继承、按什么顺序,按法国法律确定;但单就越南的房子,继承人能否登记所有权则按越南法律。诉讼程序一律按案件审理地国法律。

在越南的不动产一律适用越南法律

第680条第2款是”铁律”:不动产在哪里,哪里法律决定继承权的行使。越南承认外国人享有遗产的权利,但其能否登记房地所有权完全由越南法律规定(2024年《土地法》、2023年《住房法》)。不属于在越南拥有住房主体的外国人,只能享有货币价值。

实践后果:无论遗嘱在哪里立,在越南的不动产部分仍须过越南法律这一关。因此,对在越南的不动产应有单独的符合越南法律的遗嘱方案,而不是寄望于境外立的遗嘱。详情见外国人、越侨法律服务。

在境外立的遗嘱在越南有效吗

答案取决于两个层面:立遗嘱能力和遗嘱形式。2015年《民法典》第681条规定,立、变更、撤销遗嘱的能力按立遗嘱人立、变更或撤销时国籍所属国法律确定。遗嘱形式适用立遗嘱地国法律。

越南法律不会机械地”否决”遗嘱:如果形式不符合立遗嘱地法律,只要符合密切相关的国家之一的法律(下一节),遗嘱仍被承认。但遗嘱内容还须符合按第680条调整继承的法律,特别是关于不依赖遗嘱的继承人的规定。

四种可”挽救”遗嘱形式的法律体系

根据第681条第2款,遗嘱形式符合下列国家之一法律的,在越南被承认:立遗嘱地国;立遗嘱人立遗嘱时或死亡时居住国;立遗嘱人立遗嘱时或死亡时国籍国;遗产为不动产时不动产所在地国。满足四种之一即可。

该规定吸收了1961年海牙遗嘱形式法律冲突公约的精神。例如:定居日本的越南公民在澳大利亚旅行时立遗嘱——符合澳大利亚法(立遗嘱地)、越南法(国籍)或日本法(居住)之一即被承认。这种灵活性对紧急情形下立的遗嘱意义重大。

越南与1961年海牙公约:需要正确理解

需要明确区分:越南将1961年海牙公约的精神吸收进2015年《民法典》第681条,但不是该公约成员国(同样未加入Apostille公约)。后果是所有外国文件——遗嘱、死亡证明、授权文书——在越南使用都须经过完整的领事认证手续,没有简化程序。

此外,越南已与多国签署司法协助协定,其中可能有与继承相关的条款(管辖、文件承认)。为与特定国家有联系的人规划时,应核查双边协定,因为协定可能给出与《民法典》一般规定不同的规则。

领事认证与翻译:不可跳过的手续

在境外立的遗嘱要被越南机关审查,须经领事认证:在立遗嘱地国有权机关证明,然后在越南驻该国外交代表机构认证。之后,整份文书须译成越南语并公证译文。

应在立遗嘱后立即认证翻译,不要等到发生继承才做——那时补正、说明将极其困难。同时应在越南留一份已认证的副本(交律师或信赖的人)。

多国资产的平行遗嘱策略

对在两国或多国有资产的,国际实务界推荐的办法是为每国单独立遗嘱(”平行遗嘱”),而非一份共同遗嘱。每份遗嘱遵守资产所在地国法律,由该国律师起草或审查,并须有条款明确其只调整该国资产,不撤销为他国立的遗嘱。

致命错误是立第二份遗嘱忘了这一条款——后立的遗嘱可能被理解为撤销前立的遗嘱,导致整个计划崩塌。此外,各遗嘱内容须同步,避免重复处分资产。对在越南的资产,遗嘱应在越南公证执业组织公证。

资产跨国时选择遗产管理人

遗产管理人是你去世后执行你意愿的人:收集资产、清偿债务、分配给继承人。资产跨境时,应为每国指定单独的管理人——在越南的一人很难同时办理越南的房地过户和境外的银行账户。

选择标准:熟悉资产所在国的法律和程序、值得信赖、有财务管理能力。许多家庭选择各国的律师或律所——尤其继承人年幼或分散在多国时。详细规定见遗产管理人与遗嘱执行。

司法协助协定:发生争议时的支持渠道

跨境继承争议发生时,越南与相关国的司法协助协定(如有)是送达诉讼文书、收集证据、请求承认判决的重要渠道。司法委托手续经司法部办理,通常耗时数月——这就是涉外继承案件常拖延的原因。

规划时应预想最坏情形:如果境外继承人不配合,启动什么机制?提前准备齐全的法律材料、在越南指定委托代理人、在遗嘱中有备用方案,可使遗产执行不致停滞。争议已发生时,见跨境继承争议分析。

资产跨境转移时的税费

资产每次”穿过”法律边界都可能产生税。在越南,接受继承的人对每次超过1000万越南盾的部分缴纳10%个人所得税(亲属间免除的情形除外)。许多国家征收遗产税或继承税,税率和免征额差异很大。

好的规划须计算所有相关国的总税负,避免同一资产被双重征税而无抵扣机制。生前赠与、人寿保险、通过法人架构持有等工具,应在各国税务专家咨询下权衡。

常见问题

在美国为胡志明市的房子立遗嘱,在越南有效吗?

形式上:符合美国法(立遗嘱地)或第681条第2款相关体系之一(居住地、国籍、不动产所在地)即被承认。内容上:对房子的处分仍须符合越南法律;外国继承人如不属于在越南拥有住房的主体,只能享有价值。遗嘱需经领事认证和公证翻译。

应为多国资产立一份共同遗嘱吗?

不应。更好的办法是为每国资产单独立遗嘱,每份遵守所在地国法律,并有条款明确不撤销为他国立的遗嘱。共同遗嘱易因与各国强制性规定冲突而部分无效。

在境外立的自书遗嘱在越南有效吗?

可能有效,如果自书形式被四个体系之一(立遗嘱地、居住地、国籍、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承认,且内容符合调整继承的法律。但自书遗嘱在争议时难以证明真实性,对高价值资产应立公证遗嘱。

在越南有资产的外国人应在哪里立遗嘱?

应对在越南的资产单独立遗嘱,在越南公证执业组织公证。该遗嘱在形式和内容上遵守越南法律,避免认证境外遗嘱的风险。同时,境外的遗嘱(如有)需有不撤销越南遗嘱的条款。

资产在越南但立遗嘱人持他国国籍,适用哪国法律?

根据第680条:继承一般问题(继承人顺序、范围)按其死亡前一刻国籍所属国法律;单就在越南的不动产,行使继承权按越南法律。如该人是在越南接受继承的越侨,登记所有权还是享有价值取决于具体主体类别。

跨境遗产规划要求从立遗嘱之初就协同多国法律——一开始做对永远比事后纠错便宜。FLAT LAW FIRM与境外合作伙伴网络配合,为你在越南和境外的资产制定全面的遗产计划。联系我们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