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境外母公司借款的外商投资企业须特别注意:自2026年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起,关联交易法律框架已全面变化——第255/2026/ND-CP号议定取代第132/2020/ND-CP号议定,但利息扣除30% EBITDA上限保持不变。
本文分析利息上限公式、新的适用范围以及外资企业应立即核查的事项。
1. 自2026年7月1日起的新法律框架
2026年6月30日,政府颁布第255/2026/ND-CP号议定,规范关联企业交易的税收征管,自2026年7月1日生效,适用于2026年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该议定同时取代第132/2020/ND-CP号和第20/2025/ND-CP号议定。
重要提示:仍引用第132/2020/ND-CP号议定作为现行依据的文件均已过时。母法为2025年《税收征管法》第108/2025/QH15号(2026年7月1日生效),授权政府细化关联交易的税收征管。
2. 30% EBITDA上限公式
第255/2026/ND-CP号议定继续规定:确定应税所得时可扣除的利息费用总额不得超过EBITDA的30%,其中:
EBITDA = 经营活动净利润 + 扣除存款利息和贷款利息后的利息费用净额 + 折旧摊销费用。
超过上限的利息费用在当期不得扣除,但可在以后纳税年度利息费用占EBITDA比例低于30%时结转扣除。
示例:企业经营活动净利润500亿越南盾,利息费用净额200亿越南盾,折旧费用100亿越南盾 → EBITDA = 800亿越南盾 → 可扣除利息费用上限为240亿越南盾。200亿越南盾利息可全额扣除;若利息费用为300亿越南盾,则超出的60亿越南盾须结转以后年度。
3. 有利变化:银行贷款不再属于关联交易
承袭第20/2025/ND-CP号议定,第255/2026/ND-CP号议定确认:向信贷机构(商业银行)借款不再被视为关联交易,前提是银行与借款企业之间不存在控制或出资关系。
其结果是:银行贷款不适用30% EBITDA利息扣除限制——为房地产、制造、贸易等高杠杆行业扫除了重大障碍。
4. 范围扩大:借入/借出交易也可构成关联关系
第255/2026/ND-CP号议定新增通过借入、借出交易构成的关联关系(类似于借款):企业与经营、控制企业的个人发生借入、借出金额达到所有者出资额10%及以上的,即构成关联关系。
外资企业和家族企业的实务提示:许多子公司向董事或母公司”借用”资金且无借款合同、无利息,自认为不产生利息就不会被调整——如今这类借用交易也可能使企业落入关联交易范畴,承担完整的申报义务。
5. 外资企业应立即核查什么
- 核查全部集团内部借款(母—子公司、姐妹公司),按新公式重新计算30% EBITDA上限;
- 检查向董事的”借款”、集团内部无息借用——评估是否达到出资额10%而触发关联关系;
- 更新申报表格:2026年企业所得税汇算使用第255/2026/ND-CP号议定附带的新附录I;
- 对于2024年前产生、未结转完的不得扣除利息:剩余部分在剩余期限内(自费用发生年度起5年)平均分配结转以后各期。
6. 常见问题
问:子公司向境外母公司借款是否受30%上限约束?
答:是的,如果双方存在关联关系(控制或出资)——集团内部借款是适用30% EBITDA上限的典型情形。只有向独立银行的借款才被排除。
问:超过30%的部分是否永久作废?
答:不会作废——在以后纳税年度利息费用占EBITDA比例低于30%时可结转扣除,在规定期限内有效。
问:第132/2020/ND-CP号议定还适用于2025纳税年度吗?
答:第255/2026/ND-CP号议定自2026年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起适用;此前纳税年度适用当时有效的框架(第132/2020号和第20/2025号议定)。2026年汇算使用新表格和新规定。
外资企业需要核查集团内部借款结构及2026年关联交易义务?联系我们获取咨询。
本文由FLAW AI Legal Council编写。内容正等待QA委员会审核后呈批;仅供参考,不能替代针对您具体情况的法律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