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景:一家韩国母公司正准备营业执照,用于在越南设立子公司。自2026年9月11日起,越南已与125个国家相互适用Apostille公约——包括韩国。问题是:来自公约成员国的营业执照,还需要走原来多环节的领事认证链条,还是只需一份Apostille认证?有没有例外?
法律框架:从领事认证到Apostille认证
第111/2011/ND-CP号法令第2条第2款将领事认证定义为:越南主管机关对境外文件上的印章、签名、职务进行认证,使该文件能在越南得到承认和使用。该法令第9条列出四种免于认证/领事认证的情形:根据越南与相关国家同为缔约方的国际条约(或对等原则);经外交途径直接移交的文件;越南法律规定的情形;受理机关不要求认证的情形。第111/2011号法令经第196/2025/ND-CP号法令修订后,继续适用于Apostille公约范围之外的文件。
转折点是1961年《海牙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公约》(Apostille公约):越南根据第407/NQ-CP号决议于2025年12月31日交存加入文书,自2026年9月11日起在越南与125个有适用关系的成员国之间生效(来源:海牙国际私法会议、越南外交部)。第293/2026/ND-CP号法令作出细化:第25条第2款规定,已获Apostille认证的公文书免于领事认证。但第26条第1款有一个重要除外:”直接涉及商业或海关业务的行政文件”不适用公约。公司的营业执照——与商业活动直接相关——可能落入这一除外范围。目前尚无官方指引明确公司注册文件是否属于除外情形,因此投资者必须事先向受理机关确认,选择正确的认证路径。
实务四步准备流程
无论选择哪种路径,准备工作都分四步。第一步:在所在国签发机关获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或认证副本,确保是反映母公司现用名称、地址、代表人的最新版本。第二步:办理Apostille认证(如签发国为公约成员国且文件属于公约范围),或在越南驻外机构办理领事认证(如超出公约范围)。第三步:全文译成越南语并对译文办理公证或对译者签名进行认证——第96/2026/ND-CP号法令第5条第2款要求外文文件必须附越南语译文。第四步:交叉核对——营业执照上的母公司名称必须与财务报表、投资决议、公司章程上的名称完全一致。实务提示:许多机关还要求同时提交母公司的公司章程(同样需要认证和翻译),应从一开始就同步准备。
导致退件的三个常见陷阱
陷阱一:名称不一致——营业执照上是全称,财务报表上用的是简称;或母公司已更名却提交了旧版执照。唯一的补救办法是提交更名证明(经认证/Apostille并翻译),绝不能自行”统一”各文件上的名称。陷阱二:专有名词、地名翻译错误——这类错误常见且不对照原文很难发现。陷阱三:把2026年9月11日前已办好领事认证的文件重做一遍——没有必要,因为第293/2026/ND-CP号法令第36条第2款a点规定,公约生效前已办妥领事认证的文件继续有效。
常见问题
母公司在Apostille成员国,营业执照还需要领事认证吗?
原则上,文件已有Apostille认证即免于领事认证(第293/2026/ND-CP号法令第25条第2款)。但营业执照可能属于”直接涉及商业业务”除外情形(第26条第1款)——尚无官方指引,选择路径前须与受理机关确认。
营业执照是电子版、没有纸质原件怎么办?
对此情形尚无统一指引(未能核实)。实务中通常要求先取得所在国签发机关确认的打印件,再进入认证流程——应事先同时咨询签发机关和越南受理机关。
营业执照译文必须公证,还是认证译者签名即可?
实务中两种形式都被接受:在公证机构对译文办理公证,或对译者签名进行认证,依据2024/QH15《公证法》(2025年7月1日生效)。
营业执照上的母公司名称与财务报表不一致?
不得自行修改使之一致。须提交变更证明文件(更名、合并证明),办妥认证/Apostille并译成越南语,供机关核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