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解决与仲裁

商事调解:调解中心程序与法院确认

商事调解:调解中心程序与法院确认

商事纠纷不一定要对簿公堂。商事调解——由调解中心的商事调解员居中调解——帮助企业快速、保密地解决纠纷,同时维护合作关系。但要使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还需要一步:申请法院确认。

本文介绍依据22/2017/ND-CP号议定的商事调解程序,以及依据2015年《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章的法院确认程序。

1. 何时可以进行商事调解?

22/2017/ND-CP号议定第6条规定的唯一前提:双方有调解协议。该协议可以:

  • 在纠纷发生前订立:合同中的调解条款(”一切纠纷应提交……进行商事调解”);
  • 在纠纷发生后订立:双方签署协议将纠纷提交调解;
  • 在纠纷解决的任何阶段订立——即使案件已提交仲裁或法院。

22/2017/ND-CP号议定(2017年4月15日生效,现行有效)规范由商事调解员和商事调解组织(调解中心)进行的商事调解。双方自行调解而未经商事调解员的,不属于该议定调整范围。

2. 调解中心的程序

灵活的、当事人主导的流程:

  • 选择调解员/中心:双方协议选择商事调解员或商事调解组织;
  • 约定程序:双方可自行选择调解程序;达不成一致的,调解员按最合适的方式进行。调解地点、时间由双方约定;
  • 进行调解:调解员居中促成协商,无权像仲裁员或法官那样作出裁决;
  • 结果:调解成功→双方签署调解成功确认书,依民法对双方发生执行效力(如同一项民事交易)。调解不成→双方可继续调解或申请仲裁/向法院起诉。

3. 为什么需要法院确认?

调解成功确认书对双方有合同般的约束力,但不具有判决的强制力。如一方不自动履行,另一方不能直接申请强制执行——而须重新起诉。法院外调解成功的确认程序(《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章)将自愿协议转化为法院裁定,具有与判决同等的执行效力。

4. 申请法院确认的程序(第416–419条)

申请期限:自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之日起6个月内(第418条第1款)。申请书递交有管辖权的法院,并附调解结果书面文件。

四项确认条件(第417条):

  • 参与调解协议的各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各方是协议内容所涉权利、义务的主体——涉及第三人权利义务的须经第三人同意;
  • 一方或双方申请法院确认;
  • 协议内容完全自愿,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违背社会公德,不逃避对国家或第三人的义务。

办理流程: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院长指派法官;申请人自通知之日起5日内缴纳费用;法院受理并作出确认或不予确认的裁定。

5. 区分以免混淆

  • 商事调解(22/2017号议定):在调解中心进行,适用于经营、商事纠纷;
  • 法院调解与对话(58/2020/QH14号法律):立案前由法院调解员进行;
  • 基层调解(2013年《基层调解法》):在村、居民小组进行,处理社区小矛盾。

三种制度在主体、范围和法律效果上各不相同——商事调解中心的调解协议要获得强制力,走上述第416–419条的确认路径。

6. 常见问题

问:合同中没有调解条款,还能进行商事调解吗?
答:可以。双方可在纠纷发生后协议调解,或在任何阶段达成调解协议。

问:超过6个月才申请确认怎么办?
答:超过6个月期限(第418条第1款),法院不受理确认申请。调解成功确认书仍作为民事交易有效,但要强制执行须另行起诉。

问:商事调解员有权作出”裁决”吗?
答:无权。调解员只居中促成协商;最终决定权在双方——不同于仲裁员有权作出有约束力的裁决。

正面临商事纠纷,希望调解而非漫长诉讼?联系我们获取咨询。


本文由FLAW AI Legal Council编写。内容正待QA委员会审查后呈批;信息仅供参考,不能替代针对您具体情况的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