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收购越南公司65%股权,创始人不配合怎么办?
背景:F基金(新加坡)从两位创始人股东手中收购了S股份公司(平阳省一家制造企业)65%股权。首期款支付后,T先生(创始人,保留35%)拒绝移交公章,不提供内部财务报表,并鼓动核心员工离职。F基金持有资本多数,却无法实际运营公司。
这是越南并购的经典场景——收购越南公司 创始人不配合:买到了股权,没买到实际控制权。本文分析其中的法律问题层级与应对策略——细节已匿名化并综合多个真实档案。
目录
- 一、65%在法律上意味着什么?
- 二、35%的小股东能做什么?
- 三、分层应对策略
- 四、在收购协议(SPA)中提前防范
- 五、经验教训总结
- 六、快速问答
- 七、何时需要律师
- 参考文件
一、65%在法律上意味着什么?
持有65%有表决权股份,投资者:
- 可以通过股东大会按普通多数表决的事项(选举/罢免董事会、批准财务报表、利润分配方案等);
- 可以通过需要更高比例的重大事项(重组、解散、修改章程、管理层架构变更等):按2020年《企业法》第148条第1款的默认门槛,这些事项经代表“不少于总表决权65%”的股东同意即可通过——即恰好65%按法律默认门槛是足够的(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唯一的风险是公司章程将门槛提高到65%以上(如70%或75%)——只有这时投资者才会在”大事”上真正差几个百分点。
第一课:如果目标是绝对控制,不要恰好买65%。谈判时瞄准70–75%或100%;若只能买到65%,须用合同机制补足(董事会提名权、股东协议等)。
二、35%的小股东能做什么?
法律赋予小股东以下保护——不配合的创始人通常把它们当施压工具:
1. 知情权:查阅财务报表、公司账簿。拒绝向股东提供信息是违法的——反过来,35%股东同样享有该权利,多数方不能”堵住”他们的嘴;
2. 召集请求权:在法定情形下,少数股东群体可要求召集股东大会;
3. 诉讼权:请求法院撤销其认为违反法律或章程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参见小股东起诉撤销股东大会决议案例)。这是最常用的”武器”——一场旷日持久的诉讼足以瘫痪重大决策。
除法律渠道外,创始人通常还掌握软权力:与客户、供应商、核心员工、地方机关的关系。这才是最难处理的部分——也是”人的尽调”与财务尽调同等重要的原因。
三、分层应对策略
在收购越南公司、创始人不配合的交易中,应对策略必须分层——夯实合法性、切断个人依赖、谈判、诉讼作为最后手段。
第一层:夯实控制权的合法性
- 依法召开股东大会(召集程序合规、达到法定人数),改选董事会,任命新的法定代表人;
- 出具要求移交公章、文件、公司资产的决议——形成书面法律依据;
- 若旧公章不移交,按法定程序重刻公章。
- *举例:*F基金以65%表决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罢免旧董事会并任命自己的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该决议成为银行变更交易经办人的依据。
- *行动清单:*核查章程关于召集程序的规定(通知期限、形式)→列明股东及表决权比例→会前准备决议草案→保存签署的会议纪要。
第二层:切断对个人的依赖
- 梳理创始人以个人名义签署的合同(咨询、代理等)——按条款终止或转让;
- 稳定团队:与核心人员重签/调整劳动合同,配套留人政策;
- 正式通知客户、供应商、银行关于代表人的变更。
- *举例:*T先生正按一份与公司直接签署的”技术顾问”合同领取每月2亿越南盾报酬——F基金审查后按30天通知条款终止,切断了T先生维持影响力的收入来源。
- *行动清单:*列出所有与创始人/其家族相关的合同→评估终止条款→优先以留任奖金锁定3–5名核心人员。
第三层:谈判收购剩余35%或退出机制
长期看,关系破裂的65/35结构不可持续。两条路:
- 收购剩余35%:通常是最干净的方案。补购价格可基于独立估值谈判;原收购协议中就应预设剩余股权的认购期权;
- 股东协议:若无法补购,签署股东协议明确提名权、僵局机制、优先购买权、领售/跟售权。
- *举例:*双方约定由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进行独立估值;若T先生90天内拒绝出售,F基金有权触发领售权将整个公司出售给第三方。
- *行动清单:*对35%股权进行独立估值→发出有期限的书面收购要约→同步起草备用的股东协议。
第四层:诉讼——最后手段
起诉要求移交公章/文件,或就阻挠行为造成的损失索赔。在越南诉讼耗时较长——宜作谈判杠杆,而非主要方案,除非损失已非常巨大。
- *举例:*F基金起诉要求T先生移交公章并赔偿迟延移交造成的损失(因无法签署新合同而被取消的订单);法院受理后不久,T先生便主动回来谈判出售剩余35%。
- *行动清单:*收集阻挠证据(邮件、纪要、合法录音)→用数据量化损失→起诉前先发正式催告函(建立善意记录)。
这里有一个关于节奏的策略要点:诉讼与谈判不是二选一,而是并行。提起有依据的移交之诉,同时开出收购剩余35%的公允价格——往往比单走一条更快达成和解。诉讼传递”阻挠有代价”的信号,开价传递”合作有回报”的信号。有经验的并购律师会同时校准两条线,而不是只选其一。
四、在收购协议(SPA)中提前防范
如果SPA中有以下条款,本案例本可避免(参见中国投资者收购越南物流公司案例:并购中的实务要点):
1. 先决条件:末期款支付前完成公章、文件、核心人员名单的移交;
*条款示例:*”卖方应最迟于末期款支付日前5个工作日,向买方完整移交公章、营业执照、会计账簿及核心人员名单;买方确认收齐后,方支付末期款。”
2. 价款保留/托管:交易对价的10–20%保留6–12个月,担保交割后义务;
*条款示例:*”10%收购价款在交割后托管12个月;卖方违反移交义务、竞业禁止承诺所致损失,买方可从保留款中直接扣除。”
3. 创始人出售后的竞业禁止、不挖角承诺;
*条款示例:*”交割后24个月内,卖方及创始人承诺不直接/间接挖角公司核心人员,不在同行业、同地域设立或参与竞争企业。”
4. 明确的争议解决机制:仲裁还是法院、准据法、仲裁语言;
*条款示例:*”因本合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提交越南国际仲裁中心(VIAC)依其仲裁规则仲裁;仲裁语言为越南语;准据法为越南法律。”
5. 卖方关于移交文件完整性的陈述保证及赔偿责任。
*条款示例:*”卖方保证移交的文件、账簿完整真实;交割后12个月内发现缺失的,卖方赔偿买方全部实际损失。”
另一个越南特有的防范点:尽调时核实目标公司的治理现实,而不只看纸面。查清公章实际在谁手里、银行文件谁在签、收入靠谁的个人关系驱动。如果公司离开创始人30天就转不动,就把这种依赖定价进交易——通过与创始人的过渡服务协议、管理层对赌,或干脆更低的价格。
五、经验教训总结
收购越南公司、创始人不配合的案例给出的最大教训是:纸面控制从来不等于实际控制。以下五条经验适用于所有类似交易:
1. 法律控制必须先于资本控制。没有合法有效的股东大会决议、新的法定代表人和在手的公章,65%股权只存在于纸面上。
2. “人”的尽调与财务尽调同等重要。签约前评估创始人的动机、人脉以及公司对其依赖程度——如果公司离开T先生一天都转不动,收购价格就必须反映这一风险。
3. 所有交割后承诺都要有”牙齿”。移交、竞业禁止、不挖角承诺,只有配套价款保留和违约金机制才有约束力。
4. 始终为股权结构准备B方案。谈判之初就备好收购剩余35%的路径(认购期权+估值公式)或带僵局机制的股东协议——不要等到关系破裂才想起。
5. 前30天的处理速度决定80%的结果。夯实法律控制、稳定团队、切断个人依赖越快,创始人可用的谈判筹码就越少。
六、快速问答
问:收购65%股权就能控制公司吗?
答:恰好65%按2020年《企业法》第148条第1款的默认门槛是足够的(”不少于总表决权65%”)——包括修改章程、重组、解散等”大事”。风险仅在公司章程规定了高于65%的门槛时出现;因此65%是稳固的控制权,但若章程提高门槛,则并非全方位的绝对控制。
问:持有35%的创始人股东能如何”搞破坏”?
答:小股东仍享有法定保护:知情权、在特定情形下要求召集股东大会的权利、对认为违反法律或章程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提起诉讼的权利。不配合通常表现为不交文件、不交公章、在治理上制造障碍——须用法律机制处理,而非对抗。
问:拿不到创始人手中的公章和文件怎么办?
答:公章和公司文件属于公司财产,不是创始人个人财产。控股收购方可以通过内部机制(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要求移交,按法定程序重刻公章,必要时起诉要求移交。关键是要有有效的决议作为依据。
问:明知创始人不配合,还该收购65%吗?
答:取决于定价和交易结构。在收购越南公司、创始人不配合的情况下,如果价格已反映风险,且股权收购协议有保护条款(价款保留、移交承诺、违约罚则、争议解决),交易仍可进行。若无保护机制,应重新谈判比例(至75–80%或100%)或放弃。
问:大股东与小股东的争议在哪里解决?
答:先走内部机制:按章程协商、调解。达不成一致的,向法院起诉或仲裁(如章程/合同有仲裁约定)。有涉外因素的,在起草收购协议时就确定管辖和准据法。
七、何时需要律师
请在签署SPA之前就让律师介入——而不是争议爆发之后:全面法律尽调(不止财务,参见外国投资者内部股权转让清单)、交易结构与收购比例设计、带保护机制的SPA起草、股东协议设计。争议已经爆发的,律师帮助按成本收益评估各方案(谈判、补购、诉讼)。如果您正面临收购越南公司 创始人不配合的局面,越早让律师介入,谈判筹码越多。FLAT律师事务所为国内外投资者提供并购与股东争议法律服务——请致电热线 0988424851。
参考文件
- 59/2020/QH14号《企业法》,经76/2025/QH15号法律修订(2025年7月1日生效)。
- 撰写时(2026年9月28日)经thuvienphapluat.vn、luatvietnam.vn交叉核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