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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撤资、公司解散:投资类临时居留卡如何处理?

投资者撤资、公司解散与投资类临时居留卡示意图

投资类临时居留卡(ĐT类别)与两个因素紧密相关:投资者身份和存在的担保主体。当投资者撤资或公司解散时,其中一个或两个因素消失——居留卡的存在基础将面临风险。本文分析法律后果及投资者的选择。

1. ĐT居留卡与什么相关?

ĐT类临时居留卡的存在基础是:(一)投资者或在越投资的外国组织的代表的身份(第62/VBHN-VPQH号合并文本第8条第7a–7c款及第36条第1款b项规定的ĐT1/ĐT2/ĐT3签证;办卡材料必须包含”证明属于第36条第1款规定情形的文件”——第37条第1款d项);(二)存在且合法经营的担保机关、组织。失去其中之一,居留卡即失去存在基础。

2. 投资者撤资

投资者转让、转移全部出资额后,不再是该企业、该项目的投资者,不再属于可获得与该企业挂钩的ĐT类签证、临时居留卡的范围。

如仅撤出部分出资但仍达到门槛,则保留投资者身份,各类别门槛依据第62号合并文本第8条:ĐT1为1000亿越南盾及以上;ĐT2为500亿至不足1000亿越南盾;ĐT3为30亿至不足500亿越南盾;ĐT4为不足30亿越南盾。注意:ĐT4不属于可签发临时居留卡的范围(第36条第1款)。

3. 公司解散

企业解散后,法人资格终止,不再存在担保主体。根据第62号合并文本第45条第2款e项,担保机关、组织有责任书面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外国人所持证件尚在有效期内但已不再需要担保,并配合职能机关要求外国人离境。

法律并未对公司解散后居留卡何时失效规定硬性期限——因此投资者应在作出解散或撤资决定后尽早主动办理手续。

4. ĐT居留卡可能被收回

ĐT类临时居留卡可能被收回、注销,依据第62号合并文本第6条——具体指外国人的活动已不再符合入境目的的情形(第44条第2款b项)。表述需准确:没有任何条款直接写明”撤资、解散就收回ĐT居留卡”——这是从第6、36、37条及第44.2.b条体系推导出的结论;因此用”可能被收回”,而非断言”法律规定立即收回”。

5. 投资者的选择

(一)在居留卡失效前离境。

(二)获得其他机关、组织的担保,办理签证目的转换手续(第62号合并文本第7条第4款:持有工作许可证/免工作许可证确认书,或持有证明投资者身份的文件),然后申请新的临时居留卡。

(三)如仍在其他企业、项目投资,由该企业按出资额对应的ĐT类别提供担保。

6. 无合法依据继续停留的后果

在居留卡失去合法依据的情况下继续停留的外国人,将依据第282/2025/ND-CP号议定第21条受到逾期居留处罚:50万–200万越南盾(逾期不足16天)至3000万–4000万越南盾(逾期1年及以上);逾期16天及以上可附加驱逐出境处罚。此外还可能被强制离境(第62号合并文本第30条第1款a项)。

7. 撤资、解散的基础法律框架

撤资、解散企业的手续依据2025年《投资法》(143/2025/QH15,取代第61/2020/QH14号法律——旧法已于2026年3月1日失效)和2020年《企业法》(经第76/2025/QH15号法律修订);投资细则依据第96/2026/ND-CP号议定。

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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