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购

从越南合资企业撤资

So sánh mua tài sản và mua vốn tại Việt Nam

每家合资企业都始于乐观,结束——如果结束——于一场分手。与离婚不同,”企业离婚”没有法庭来裁决感情;只有合同、章程和行政手续决定退出方能拿回多少、多长时间,以及撤资后还有什么约束。

本文介绍从越南合资企业撤资的路线图:从合作伙伴的优先购买权、估值,到在投资登记证上变更投资者的手续,以及剩余承诺的处理。内容为一般性参考,不替代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要点速览

主题从越南合资公司撤资、转让出资份额/股份
主要依据59/2020/QH14号《企业法》(经76/2025/QH15号法律修订);143/2025/QH15号《投资法》;合资合同/公司章程
关键点有限责任合资公司:须先向剩余成员发售(30日, 第52条第2款);股份制合资公司:优先购买权须有约定——向第三方发售前先查原始文件
手续出资/购股登记(如有外国投资者)→ 变更企业登记 → 调整IRC(10个工作日)

分手前先重读”婚约”

第一步——也是最常被跳过的一步——是重读合资企业的全部”原始档案”:合资合同、公司章程、股东协议(如有)及历年修改附件。这些文件决定了撤资的大多数问题:

撤资方可以自由转让吗?很多合资合同规定”锁定期”(lock-up)——如前3–5年不得转让,或转让须经合作伙伴书面同意。违反锁定条款可能导致转让交易按约定无效。

剩余伙伴有优先购买权吗,按什么程序?(见下文第2节)。

撤资后有竞业禁止吗?退出方可能在一定期限和地域范围内被禁止设立或投资竞争企业——若撤资方打算继续在越南同业经营,须权衡。

哪些财务承诺仍然有效?为合资企业贷款提供的担保、技术支持承诺、独家供应协议——这些义务不会随出资转让自动终止。

实务经验:10–15年前成立的合资企业原始档案常很简陋,很多手写附件或只有口头约定。发售前应系统梳理全部档案,找出合作伙伴可能利用来拖延或压价的”漏洞”。

合资伙伴的优先购买权

这个法律问题须立即澄清,因为很多投资者误解:

须区分公司类型,因为法律规定不同。若合资企业组织为两人以上有限责任公司——越南最常见的合资模式——2020年《企业法》第52条第2款(经76/2025/QH15号法律修订补充)强制要求,拟转让的成员须按出资比例、以拟适用于第三方的同等条件(价格、付款方式)先向剩余成员发售。只有剩余成员在发售之日起30日内不购买或未买足,方可向外部转让——且须以已发售的同等条件转让。这是法定优先购买权,无需另行约定。

反之,组织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合资企业,股票可自由转让(第127条)——法律未给现有股东设定转让现有股份给第三方时的默认优先购买权。新发行股份的优先购买权(第115条)是另一回事:那是公司增发股份时,不是现有股东转售时。

但在合资企业中,优先购买权(right of first refusal — ROFR,或先报价权 — right of first offer — ROFO)几乎总是有约定的,载于合资合同或公司章程,因为没有哪个伙伴愿意”一觉醒来发现陌生人”坐在会议桌旁。常见机制:

ROFR(优先购买权):拟撤资方须将与第三方谈妥的转让条件(价格、付款方式)通知合作伙伴;合作伙伴在一定期限内(通常30–60日)决定是否按同等条件购买。期满不答复或拒绝,撤资方可售予第三方——但不得以更优惠的条件出售。

ROFO(先报价权):撤资方须先向合作伙伴报价并谈判一段时间;谈不拢才能对外发售。

随售/强制随售(tag-along/drag-along):在一方为大股东的合资中,drag-along条款允许大股东在整体出售时”带着”小股东一起卖;反之tag-along允许小股东在大股东撤资时”搭车”出售。

最大风险:向第三方转让时跳过已约定的优先购买程序。交易可能被合作伙伴起诉要求宣告无效或索赔——实务中,这是合作伙伴拖延签署更名手续的依据。

撤资份额估值——谁来决定什么是公允

价格争议是撤资久拖不决的首要原因。三种常用估值方式:

协商定价:双方自行谈判。最简单,但期望差距大时易僵持——尤其一方掌握更好的内部信息时。

预设公式定价:很多合资合同预设公式(如:过去3年平均税后利润的X倍,或账面价值加资产重估增值)。快捷透明;缺点是10年前写的公式可能已脱离经营实际。

独立评估:聘请独立评估机构,或各聘一家取平均(差距超阈值时启动”双方+价格仲裁”机制)。当双方已失去信任时这是最公允的方式——评估费用相对争议金额是值得的投入。

一个税务要点不容忽视:转让出资/股份产生所得税义务——转让方是外国组织、外国个人还是越南组织,计算方式不同。应在定价前算好税务义务,因为税后”净”价才是实际到手数。另请参阅FDI企业税务咨询。

法律手续:从转让合同到新IRC

商务谈妥后,常规手续顺序如下:

第1步——完成内部优先购买程序。按合同/章程约定的形式和期限向合作伙伴发送发售通知;保留已通知的证据(邮寄、有确认的邮件)。合作伙伴书面拒绝或期满不答复,制作记录。

第2步——签署转让合同。合同应明确:转让标的、价格和付款方式、所有权转移时点、转让方的保证、行政手续被拒时的处理、争议解决条款(有涉外因素建议选仲裁)。

第3步——出资、购股登记(如受让方为外国投资者)。转让导致外国投资者持有注册资本51%以上(或其他法定阈值)时,须在变更企业登记之前先向投资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第4步——变更企业登记内容。按《企业法》在工商登记机关更新成员/股东信息。

第5步——调整投资登记证(IRC)。向投资登记机关提交IRC调整档案,包括调整申请书、项目实施情况报告、转让合同、新投资者的法律和财务文件。通常处理期限为收到齐全有效档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

第6步——更新子许可证及相关义务。新法定代表人、银行账户、数字签名、专业许可证(如与撤资方人员挂钩)。

注意:各步骤顺序逻辑严密——未完成购股登记(如须登记)就无法调整IRC,工商登记机关也可能因投资档案不符而拒绝。应一开始就制定总体时间表,而非逐个零散办理。

撤资后剩余承诺的处理

完成更名不等于”无债一身轻”。撤资方应主动终止或移交以下承诺:

担保与财务义务:若撤资方为合资企业贷款提供了担保,须协商解除担保(通常要求留守方或买方以新担保替代——银行不会自动同意)。

供应、技术支持合同:撤资方(或其母公司)与合资企业之间的协议——继续、终止还是移交买方——应作为撤资一揽子方案谈判,因为它们直接影响买方眼中合资企业的价值。

竞业禁止、保密义务:核查撤资后仍有效的期限和范围;违反竞业禁止可能导致巨额索赔。

对撤资前产生义务的责任:一般原则是转让方仍对自己为成员/股东期间产生的义务负责,除非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剩余义务的赔偿(indemnity)条款应明确规定期限和上限。

FLAT律师事务所能提供什么支持

FLAT律师事务所为合资撤资交易各方提供:审查合资合同、章程及现有承诺体系;设计撤资路线图,谈判优先购买、估值条款;起草含完整保护机制的转让合同;办理出资/购股登记、变更企业登记和调整IRC;处理担保、竞业禁止及剩余承诺。我们以越南语、中文和英语工作——特别适合越中合资企业。如需就具体案件交流,联系FLAT律师事务所。

常见问题

我撤资时,合资伙伴当然有优先购买权吗?

视公司类型而定。组织为两人以上有限责任公司的合资企业:有——2020年《企业法》第52条第2款(经76/2025/QH15号法律修订补充)强制要求按出资比例、以同等条件先向剩余成员发售,30日期满未购买或未买足才能向外部转让。组织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合资企业:法律未设定转让现有股份时的默认优先购买权——该权利仅在合资合同、章程或股东协议中有约定时存在(如ROFR/ROFO)。因此,向第三方发售前须先确定公司类型并核查原始档案。

合作伙伴故意拖延答复发售通知怎么办?

合同/章程通常规定答复期限(如30–60日);期满不答复视为拒绝,发售方可自由转让。关键是按约定形式发送通知并保留证据。若无约定期限,须咨询律师处理。

撤资要缴税吗?

要。转让出资/股份对转让方产生所得税义务;转让方是组织还是个人、境内还是境外,计算方式不同。定价前应先算好,以确定实际到手金额。

买方是全新的外国投资者,手续有何不同?

两点不同:(1)核查外国投资者对合资企业行业的外资准入条件;(2)转让后外资持有注册资本51%以上的,须先在投资登记机关办理出资/购股登记,再变更企业登记。

撤资后可以马上设立竞争公司吗?

视合资合同/章程中的竞业禁止条款而定。若有确定期限和地域范围的竞业禁止承诺,违反可能被索赔。开展新业务前须仔细审查。

FLAT律师事务所提供中文和英文支持吗?

是。我们以越南语、中文和英语进行交流、文件审查和谈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