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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律师事务所在越南:设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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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很早就向外国律所有条件地开放了法律服务市场,但存在形式与执业范围被《律师法》锁得很紧。想在越南开设办公室的外国律所,必须恰好选定法定形式之一,满足对负责人的条件,并接受核心限制:不得参与越南法院的诉讼程序。

《律师法》下的三种存在形式

依第65/2006/QH11号《律师法》并经第20/2012/QH13号法修订,外国律师执业组织可以三种形式在越南运营:外国律师执业组织的分所、百分之百外资的有限责任律师公司,以及外国组织与越南律所的合资律师公司。三种形式都是真实的执业组织,有权雇佣越南律师并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容易混淆的一点是代表处:外国律所可以在越南设立代表处做推广与联络,但代表处不是执业组织,不得向客户提供法律服务。想在越南取得服务收入的律所,必须走上述三种执业形式之一,并按法定条件取得司法部的设立许可证。

对负责人与执业律师的条件

核心条件在人身上:分所必须有身为律师的分所主任,越南的外国律师公司必须有符合规定的律师执业条件的法定代表人,这些职位对被派来的外国律师带有执业经验要求。在这些组织工作的外国律师获发在越南的执业许可,咨询外国法与国际法;而越南法方面的服务必须由组织的越南律师完成。

越南的外国律师执业组织可以按劳动法雇佣越南律师与越南法务人员,这正是律所合法提供越南法咨询的渠道。外国律师的数量与组织的人员结构必须与设立许可证的内容相符,组织上的重大变更须按规定通报或申请批准。

范围限制:不得参与诉讼

外国律所在越南最大的限制是范围:外国律师执业组织及其外国律师不得以辩护人或当事人权益保护人的身份参与越南法院的诉讼程序。因此法庭诉讼始终必须由越南律师处理,包括外国律所负责全部交易与战略咨询的案件。

实践中,外国律所按两层模式运作:交易、投资与国际法咨询由混合团队承担,诉讼则交给同一合资组织内的越南律师或外部越南律师伙伴。外资客户在选律所时,应尽早问清当事项升级为必须上法庭的争议时的处理模式,而不是假定给自己做咨询的律所能出庭辩论。

常见问题

在越南设立外国律所需要什么条件?

依经第20/2012/QH13号法修订的第65/2006/QH11号《律师法》,有三种形式:外国律师执业组织的分所;百分之百外资的有限责任律师公司;以及与越南律所的合资律师公司。三者都由司法部颁发设立许可证并可执业咨询。代表处不在其中,因为它不得提供法律服务。

可以执业哪些领域?

越南的外国律师执业组织可以在企业通常需要的领域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投资、公司、商贸、房地产、劳动及相关交易,包括由外国律师提供外国法与国际法咨询,以及由组织的越南律师提供越南法咨询。范围的边界不在咨询领域,而在诉讼活动上,诉讼被排除在该组织与外国律师的执业范围之外。

可以在越南法院进行诉讼吗?

不可以。越南的外国律师执业组织可以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包括通过组织的越南律师提供越南法咨询,但不得以辩护人或当事人权益保护人的身份参与越南法院的诉讼。诉讼部分始终须由越南律师负责,可以在同一合资组织内,也可以通过越南律师伙伴。

许可证在哪里申办?

越南外国律师执业组织的设立许可证由司法部颁发,三种形式都一样:分所、百分之百外资律师公司与合资律师公司。设立档案依《律师法》向司法部提交;获发设立许可证后,组织再按在越南运营的执业组织办理活动登记以及内部组织、印章、税务与劳动手续。

给进入越南的外国律所的结论

进入越南,外国律所要从《律师法》的三种执业形式中选一种,为越南法一侧组建越南律师团队,并在模式设计时从一开始就接受不得诉讼的边界。在入口处把这三点设计对的律所,运营会很顺畅;把代表处当作足以销售服务的律所,会在第一份合同上就卡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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