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与雇佣

外国专家工作许可证过期仍继续工作:处罚与应对方案

Tòa nhà văn phòng nhìn từ dưới lên

越南工作许可证过期处理:工作许可证过期后如何处理,是不少FDI企业在人事部门错过延期时点时提出的问题。以下情形为假设、仅用于说明:一名外国专家在工作许可证已过期后仍继续工作,企业将面临哪些制裁、又该如何依法补救。

目录

1. 情形设定(假设)

以下情形为假设、仅用于说明,并非真实案件。 M有限公司(100%韩资企业,在同奈设有工厂)与K先生(韩国国籍)签订2年劳动合同,安排其担任生产技术专家。 – F1. 2年劳动合同,岗位:生产技术专家。 – F2. K先生的工作许可证明确载明期限至2026年8月15日止。 – F3. 人事部门忘记提交延期申请;至2026年8月20日才发现许可证已过期且未获延期。 – F4. 自2026年8月16日起至今,K先生仍正常到工厂上班并足额领取工资。 – F5. 2026年9月10日,内务厅检查团检查并就使用外国劳动者制作笔录。 – F6. K先生持暂住证在越南居留,有效期至2026年11月30日。

2. 法律问题

  • Q1. 自2026年8月16日起,K先生继续工作是否还合法?公司和K先生面临什么制裁?
  • Q2. 公司能否对已过期的工作许可证申请"延期"?如果不能,正确的程序是什么、需要多久?
  • Q3. 等待新许可证期间,公司应如何安排K先生的工作以降低法律风险?

3. 分析

3.1. 适用的法律框架

关于工作许可证的效力。2019年劳动法典第155条规定工作许可证期限最长为2年,延期只允许一次、最长2年。第156条列举工作许可证失效的情形,第一种即许可证期限届满。对照F2:自2026年8月16日起,K先生的工作许可证已失效。

关于外国劳动者工作的条件。2019年劳动法典第151条第1款d项要求在越南工作的外国劳动者必须持有越南国家有权机关签发的工作许可证,第154条规定的免办工作许可证情形除外。对照F4:自2026年8月16日起,K先生在越南工作而无有效工作许可证。这是整个情形的核心。

关于延期条件。219/2025/ND-CP号议定第28条要求用人单位在许可证到期前至少10天、至多45天内提交延期申请;有权机关自收到完整档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查用人需求并办理延期。换言之,只有在提交申请时许可证仍然有效,延期才可行。对照F3:公司2026年8月20日发现时,许可证已自8月16日起失效——不再满足"仍在有效期"条件——延期之门已经关闭。

关于处罚。283/2026/ND-CP号议定第13条详细规定:

  • 第3款:对在越南工作而无工作许可证、或使用已过期工作许可证的外国劳动者,处1500万至2500万越盾罚款。适用于K先生。
  • 第5款:对使用无工作许可证、或工作许可证已过期的外国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违法涉及1至10人的,处3000万至4500万越盾;11–20人的,处4500万至6000万越盾;21人以上的,处6000万至7500万越盾。适用于公司(本案仅1人)。
  • 283/2026/ND-CP号议定第7条:上述罚款标准为对个人的标准;对组织的罚款为对个人罚款的2倍。M有限公司是组织,实际罚款幅度为6000万至9000万越盾。
  • 第13条第6款:附加处罚形式——对违反本条第3款和第4款、在越南工作的外国劳动者适用驱逐出境。这是K先生面临的最严重风险,至于是否适用,取决于有权机关在每个具体案件中的决定。

过渡说明。283/2026/ND-CP号议定自2026年9月10日起生效。本情形中的行为(K先生自2026年8月16日起持过期许可证工作)在新议定生效时仍在持续——依据283/2026/ND-CP号议定第67条第2款的过渡原则,有权机关对这一持续行为适用新议定的处罚框架。

关于劳动合同。2019年劳动法典第151条第2款规定,在越南工作的外国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得超过工作许可证的期限。对照F1:K先生的2年合同与截至2026年8月15日的许可证期限同步。自2026年8月16日起,不仅许可证失效,合同期限也已届满——公司不能援引旧合同为继续使用K先生辩护。

关于减轻情节。2012年行政违法处理法(2020年修订)第9条将违法者主动消除后果、主动报告、诚恳悔过、积极协助机关作为减轻情节。这是公司自发现之时(F3)起主动整改、而不是等到被制作笔录(F5)才处理的依据。

3.2. 方案A:立即停止安排工作,马上申请新工作许可证

方案内容。一经发现(或此时若尚未办理)立即:

  1. 立即停止安排K先生在越南工作:不考勤、不在工厂派活、不再以K先生名义签署管理文件。2026年8月15日之后的每一个工作日都可能被计为持续违法。
  2. 依据219/2025/ND-CP号议定第22条申请新发工作许可证:在K先生预计复工之日前60天内、但不少于10天提交申请;有权机关自收到完整有效档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查用人需求并发证。
  3. 准备证明K先生为专家的档案,依据219/2025/ND-CP号议定第3条第3款:大学以上学历(或相当)且有至少2年与拟任岗位相符的工作经验——新规已从以前的3年缩短为2年。有利之处:新证申请档案可沿用上次发证用过的材料(学历、经验证明),如仍适用可加快准备;须对照219/2025/ND-CP号议定第22条的具体档案清单。
  4. 核实用人单位使用外国劳动者需求批文:依据219/2025/ND-CP号议定第22条的新流程已将需求审批与发证合并为统一流程(10个工作日)——旧批文如仍有效则继续使用,否则用人需求说明在申请发证档案中同步进行。
  5. 新证签发后:在K先生复工之日前签订新的书面劳动合同——2019年劳动法典第151条第2款不允许合同期限超过许可证期限。按要求将已签合同报送发证机关。
  6. 配合检查团:提供完整档案,如实说明原因(管理疏忽、非故意),证明已主动整改(新证申请已提交、已停止安排工作),争取依据行政违法处理法第9条考虑减轻情节。

优点。符合法定程序;立即终止违法行为,不再产生新的违法天数;为请求减轻处罚创造依据;提交完整有效档案后约10个工作日可获新证。这是许可证已过延期时点后,依法处理工作许可证过期正确且最快的方式。

风险与局限。公司仍将因2026年8月16日至9月10日已发生的行为被处罚(过去的违法无法抹去);K先生仍面临依据283/2026/ND-CP号议定第13条第6款被驱逐出境的风险;等待发证期间专家岗位工作中断。

3.3. 方案B:等待发证期间安排K先生在境外工作

方案内容。等待新证期间,公司安排K先生回韩国(或第三国)远程工作:通过线上系统协调技术事项、审阅文件、视频培训人员。K先生仅在新证签发、新劳动合同签订后才回越南工作。

法律依据。283/2026/ND-CP号议定第13条处罚的行为是"在越南工作"而无工作许可证。如果劳动者确实在越南领土之外工作,就不会产生新的"在越南工作"行为。重要提示:如果K先生仍留在越南而只是"远程"为公司工作,实质上仍是在越南工作——本方案只有在K先生真正出境时才有意义。

优点。能部分维持专家岗位的工作;等待期间不产生新的违法行为;向检查机关展现合规诚意。

风险与局限。差旅、食宿成本;不适合需要亲临工厂的岗位;不能抹去已发生的违法;劳动者多次出入境时需重新审视个人所得税义务和居留状态。本方案应与方案A结合实施(仍须提交新证申请),而不能替代。

3.4. 被排除的方案:对已过期许可证申请"延期"

许多企业陷入这种情形时第一反应是提交延期申请,因为延期手续比新发简单。但该方案在法律上不可行:

  • 219/2025/ND-CP号议定第28条要求延期申请在许可证仍有效时、至少提前10天提交。2026年8月16日已过期的许可证不满足该条件——申请将被驳回。
  • 219/2025/ND-CP号议定第18条的"重新发证"程序只适用于许可证仍在有效期但遗失、损坏或内容变更(姓名、国籍、护照号、工作地点……)的情形。失效不属于重新发证范围。
  • 这种情况下提交延期申请只会浪费时间,而在没有新证的每一天过去,法律风险都原封不动。

本节结论:对已过期的许可证,重新申请是唯一出路。

3.5. 各方案比较

标准方案A(停工+立即申请新证)方案B(境外工作+申请新证)被排除方案(申请延期)
法律依据219/2025/ND-CP号议定第22条;2019年劳动法典第151条第2款不产生新的"在越南工作"行为违反219/2025/ND-CP号议定第28条(延期申请须在许可证有效时提交)
获新证时间档案齐全约10个工作日同方案A永远不会获批
成本(法定)按地方规定缴纳发证费增加差旅、食宿成本浪费时间、没有结果
剩余风险仍因已发生行为被处罚;劳动者面临驱逐风险同方案A,另加多次出入境的税务/居留问题违法持续,可能被视为故意规避

4. 结论与建议

回溯给定事实:K先生的许可证自2026年8月16日起失效(F2,2019年劳动法典第156条);自该时点起,其在工厂继续工作属于无工作许可证工作(F4,第151条第1款d项);公司作为使用1名工作许可证过期外国劳动者的组织,面临6000–9000万越盾罚款(283/2026/ND-CP号议定第13条第5款、第7条);K先生本人面临1500–2500万越盾罚款及被驱逐出境的风险(第13条第3、6款)。延期之门在许可证失效之时已经关闭(F3,219/2025/ND-CP号议定第28条)。

本情形适用方案A——立即停止安排K先生在越南工作并申请新工作许可证;如需维持工作可结合方案B(K先生在等待期间真正在越南境外工作)。总之,工作许可证过期应走重新申请之路,而非延期,并且在拿到新证之前必须立即停止安排劳动者在越南工作。

具体下一步:

  1. 24小时内:停止安排工作,制作内部笔录记录停止时点;排查公司其他外国劳动者有无许可证临近到期的情形。
  2. 3个工作日内:按219/2025/ND-CP号议定第22条备齐新证申请档案(专家证明档案:大学以上学历及至少2年相关经验,依据第3条第3款);准备外国劳动者用人需求说明,因为新流程将需求审批与发证合并为一步。
  3. 在K先生预计复工之日前60天内、不少于10天提交申请;跟踪办理进度(10个工作日)。
  4. 在K先生复工之日前签订新劳动合同;按要求将合同报送发证机关。
  5. 准备配合检查团的材料:原因说明、主动整改证据、请求考虑减轻情节。
  6. 向出入境管理机关核实K先生的暂住证,因为工作许可证是劳动居留状态的依据之一。

提示:以上结论仅在给定假设下成立。改变一个事实——例如K先生属于第154条规定的免办工作许可证情形,或许可证还有几天才到期——结论可能完全改变。实际案件需要律师针对公司的具体档案单独评估。

5. 延伸问题

如果K先生的许可证还有10天才到期呢?此时公司仍在"到期前至少10天、至多45天"的窗口内——立即依据219/2025/ND-CP号议定第28条提交延期申请,比重新申请简单快捷得多。这正是管理上的教训:提前45天设置提醒。

如果K先生是管理者或执行董事而非专家呢?处罚框架和新证程序基本不变;只是证明档案不同:不再是学历和专家经验,而是公司章程、任命决定及依据219/2025/ND-CP号议定证明管理岗位的文件。

如果公司有15名外国专家的工作许可证同时到期呢?对组织的罚款跳到11–20人档:9000万–1.2亿越盾(个人标准4500–6000万依据283/2026/ND-CP号议定第7条加倍)。这样的系统性风险说明,企业需要集中跟踪许可证期限的流程,而不是依赖某个人的记忆。

如果K先生属于免办工作许可证情形(例如来越南工作不满30天)呢?此时以上全部分析不适用;但公司仍须按规定向劳动管理机关履行报告手续。详见本所关于工作许可证A–Z全流程的深度分析文章。

您的情形细节不同?

每个案件都有各自的细节:到期时点、劳动者数量、档案状态、检查进展。如需针对贵公司实际档案的单独评估,请通过热线 0988424851 联系FLAT律师事务所。

语言版本

参考依据

  • 2019年劳动法典(45/2019/QH14号),自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 政府2025年8月7日关于在越南工作的外国劳动者的219/2025/ND-CP号议定,自2025年8月7日起生效(替代152/2020/ND-CP号议定)。
  • 政府关于劳动、社会保险和就业领域行政处罚的283/2026/ND-CP号议定,自2026年9月10日起生效(替代12/2022/ND-CP号议定)。
  • 2012年行政违法处理法(2020年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