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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公司直播带货:广告与税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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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带货看似自由的营销活动,但对在越南的外资公司而言,它同时触及三套监管体系:电子商务、广告与税务。一场直播可能无意中变成特殊商品未经确认的广告、在平台上设置不当的销售渠道,以及一笔申报错误的收入流,前提是企业没有从一开始就做好合规设计。

直播的电子商务与广告框架

通过平台或社交媒体直播销售,受自2026年7月1日起生效的第122/2025/QH15号《电子商务法》与同时替代第52/2013/ND-CP号法令的第248/2026/ND-CP号法令调整。销售企业必须提供关于商品、价格与交易条件的真实信息,并以卖方身份承担责任,无论直播由公司员工还是外部伙伴执行。

在广告方面,向公众介绍商品的直播内容属于广告活动。药品、保健食品或医疗服务等特殊类别商品,仍须在发布前取得广告内容确认,直播并不例外。直播中关于功能、折扣与比较的表述必须有依据;不实或误导性广告依第87/2026/ND-CP号法令处罚,其中实施广告的网红依第51条对个人设有单独罚款区间,视行为为4000万至1亿越南盾。

直播收入的税务处理

外资公司的直播收入是企业的普通销售收入:必须开具电子发票,并像其他渠道一样按期申报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特别之处在于平台代收机制:自2025年7月1日起,第117/2025/ND-CP号法令要求具备支付功能的电商平台为个人与个体户卖家代扣代缴税款,而持有自身税号的公司则按企业机制自行申报。

外资公司实际的税务风险在对账环节:平台报告的收入、支付网关的收入与促销钱包的金额,必须能与会计账簿和申报表相互勾稽。主播佣金、平台承担的折扣与订单赠品各自有税务处理方式,把它们合并成一个净收入数字,是线上渠道被稽查时最常见的错误来源。

聘请外部主播时的责任

公司聘请个人或代理机构进行直播时,法律责任并不会整体转移给执行者。公司作为卖方与广告主体,仍对商品信息、销售条件与直播中的功能表述负责。主播按广告发布者或网红的身份承担责任,代理机构按其服务合同与其在发布链条中的实际角色承担责任。

因此直播服务合同应明确:脚本与允许表述的边界、按广告规定公开赞助关系的义务、保存直播录像的义务,以及一方超出脚本导致违法时的赔偿机制。常被遗忘的一条是直播后删除与更正内容的权利,因为广告违法的补救措施通常包括下架违法内容。

常见问题

外资公司直播带货须遵守哪些广告与税务规定?

外资公司直播带货必须同时遵守:依第122/2025/QH15号《电子商务法》与第248/2026/ND-CP号法令关于卖方与商品信息的规定;广告规定,包括特殊商品事先内容确认与第87/2026/ND-CP号法令下禁止误导性表述;以及与其他销售渠道相同的税务义务,包括电子发票、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申报。

直播需要广告许可吗?

直播本身不是单独的广告许可类型,但若直播内容广告的是药品、保健食品或医疗服务等特殊类别商品,该内容必须像其他渠道一样在广告前取得确认。对于普通商品,直播仍是受真实信息规则约束的广告活动,公司应保存录像与脚本以证明所发布的内容。

直播收入如何申报纳税?

直播收入按公司销售收入申报:交易开具电子发票,申报销项增值税,并按期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第117/2025/ND-CP号法令下的平台代扣代缴适用于个人与个体户卖家;持有税号的外资公司自行申报,但必须仔细对账平台、支付网关与会计账簿之间的收入。

聘请外部主播时责任归谁?

责任按角色划分,不会因外包而消失:外资公司作为卖方与广告主体,对商品信息与直播中的表述负责;主播作为广告发布者或网红承担责任,第87/2026/ND-CP号法令第51条设有单独罚款区间;代理机构按合同与实际角色负责。聘用合同应锁定脚本、可表述的边界与赔偿安排。

给电商团队的结论

外资公司的直播是义务完整的销售渠道,而不是营销灰区。正确的设计有三层:电子商务法下的卖方与商品信息、符合广告法的直播内容,以及能在平台、支付与会计账簿之间相互勾稽的收入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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