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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投资者需要工作许可吗?第219/2025号议定30亿越盾门槛

护照与证件——外国人在越南的工作许可

外国投资者来越南经营企业时最先提出的问题之一是:“我需要申请工作许可吗?”答案取决于您的职务和出资额——自2025年8月7日起,答案由第219/2025/ND-CP号议定调整,其中值得关注的免工作许可门槛是:出资额30亿越盾及以上。

本文详细分析第219/2025/ND-CP号议定第7条:哪些人可免办、30亿门槛如何计算,以及即使符合免办条件仍须履行的程序义务。

1. 现行法律框架

在办公室与专家交流
插图:在办公室与专家交流

第219/2025/ND-CP号议定(2025年8月7日)规定在越外国劳动者相关事项,自签署之日(2025年8月7日)起生效,取代第152/2020/ND-CP号议定(经第70/2023/ND-CP号议定修订)中关于外国劳动者的全部内容。

这意味着:多年来企业一直使用的第152/2020号议定下的所有指南、表格和流程已全部失效。外资企业须按第219号议定更新人事流程。

2. 30亿越盾门槛:哪些人免办工作许可?

公司成员理事会会议
插图:公司成员理事会会议

第219/2025/ND-CP号议定第7条列举了不属于工作许可发放范围的外国劳动者情形,其中两项与投资者直接相关:

2.1. 有限责任公司——第7条第2款

作为“出资额价值30亿越盾及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所有人或出资成员”的外国劳动者,不属于工作许可发放范围。

包括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所有人,以及多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成员——前提是该个人自身的出资额达到30亿越盾及以上。

2.2. 股份公司——第7条第3款

作为“出资额价值30亿越盾及以上的股份公司的董事会主席或董事会成员”的外国劳动者,不属于工作许可发放范围。

注意:对股份公司而言,规定与董事会主席/董事会成员职务挂钩——未担任董事会职务的普通股东不在此列,无论持股价值多大。

3. 30亿门槛如何计算?

  • 按个人出资额计算,而非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例如:某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亿越盾,外国投资者出资30亿(占30%)→ 符合免办条件。
  • 证明文件:《企业登记证》、公司章程、成员/股东名册及出资证明文件。有权限机关将核对这些材料。
  • 出资额不足30亿:不能按第7条第2、3款免办。如该人担任管理职务(董事、总经理等),须以管理人员身份申请工作许可,并提供证明其管理人员身份的文件。

4. 免办工作许可——但仍须申报!

企业办公楼
插图:企业办公楼

这是许多投资者误解的地方:免办工作许可不等于免除一切手续。

根据第219/2025/ND-CP号议定第9条第4款,第7条第2、3款情形无需办理不属于工作许可发放范围的确认书,但必须在预计开始工作之日至少3个工作日前向有权限机关(外国劳动者预计工作地)申报。

申报内容包括:姓名、出生日期、国籍、护照号码、用人单位名称、工作地点和工作期限。

未按时申报可能使企业面临劳动行政处罚——这是完全可以避免的风险。

5. 投资者兼任高管的情形

实务中,外国投资者常兼任高管职务(董事、总经理)。需区分:

  • 出资额30亿及以上:按第7条第2/3款免办——即使兼任高管职务。履行3个工作日申报义务即可。
  • 出资额不足30亿但兼任董事:不能免办——须以管理人员或执行董事身份申请工作许可,满足第219号议定第3条的条件(管理人员:按《企业法》规定的企业管理人员;执行董事:分公司/代表处/营业地负责人,或直接负责某一领域且有至少3年相关经验的人)。
  • 投资者不直接在越南工作(仅出资):不产生工作许可义务,因其不属于”在越南工作”对象。

6. 常见错误

  • 以为免办就无需任何手续:忽略第9条第4款规定的3个工作日申报义务。
  • 算错门槛:用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代替个人出资额。
  • 未担任董事会职务的股份公司股东误以为适用第3款。
  • 仍沿用第152/2020号议定流程(2025年8月7日已失效)——表格、程序全错。
  • 出资额变动后未更新:转让出资使个人出资额降至30亿以下时,免办条件不再满足——须申请工作许可。

7. 常见问题

认缴但尚未实缴的30亿出资能算吗?

有权限机关依据已登记的出资文件(章程、成员名册、出资证明书)认定。投资者应确保出资按承诺进度足额登记,具体案件请向当地发证机关确认。

3个工作日申报向哪里提交?

向外国劳动者预计工作地的有权限机关提交(按现行分级管理——请联系当地内务厅/公共行政服务中心获取指引)。

免办工作许可的人还需要办暂住证吗?

工作许可和居留是两个独立程序。长期在越南居留的外国人仍须按出入境法律办理居留手续(暂住证/签证),类别和期限应相符。

参考依据

  • 2025年8月7日第219/2025/ND-CP号议定(自签署之日起生效)——第7条第2、3款;第9条第4款;第35条。
  • 2019年《劳动法》——第154条(不属于工作许可发放范围的情形)。
  • 内务部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关于外国企业主免办工作许可的答复。

本文仅供一般信息参考。外国劳动者管理规定可能有进一步细则,企业在采取行动前应向当地有权限机关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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