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

因项目未实施被要求退回已退增值税:退税加罚款?

投资项目的增值税退税是在项目投产前支付给企业的;当项目未按承诺实施,税务机关可作出追回决定——收回已退税款,并加收申报错误罚款和滞纳金。本文梳理何种情形会被追回、具体风险敞口以及合法的应对路径。

已退增值税何时会被追回

现行框架为《增值税法》48/2024/QH15(2026年1月1日生效):第15条规定投资项目退税的最低门槛为3亿越南盾。退税金额是为实施新建投资项目而购入货物、服务所含的进项税,且项目仍处于投资阶段、尚未投产。当项目未实施——未进行投资、项目被转让,或购入货物被挪作他用——退税的基础即不存在,税务机关依据《税收征管法》108/2025/QH15作出追回决定。

实践中税务机关通过数据比对发现:投资登记证上的项目进度、已申报退税的进项发票,以及显示项目无经营活动的财务报表。一旦项目有停滞风险,企业应立即自查:项目停止后已退税款持有越久,按0.03%/天计算的滞纳金累积越多。

风险敞口:全额退回+20%罚款+按日滞纳金

追回决定要求企业退回全部已不再符合条件的已退增值税。除税款本金外,还有两项附加费用。关于罚款:因申报错误导致少缴税款或多退税款的,按少缴税款或多退税款的20%处以罚款,依据第125/2020/ND-CP号议定第16条。这是税务机关认定存在申报错误时的行政处罚,与按逃税框架处理的欺诈案件不同。

滞纳金按欠税金额的0.03%/天计算,依据《税收征管法》108/2025/QH15第16条第2款a点,自纳税期限届满次日起至实际缴入国库之日止。对于金额大、跨年度的追回案件,滞纳金可能达到相当于税款本金相当大一部分的规模——因此早应对永远比拖延更便宜。

能否分期缴纳、在哪里申诉追回决定

关于分期:《税收征管法》108/2025/QH15对确有困难的纳税人设有延期纳税机制;企业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缴纳追回款项,并附困难证明。这不是当然权利,而是申请由机关酌情考虑——现金流困难的客观证据越充分(而非故意转移资产),获批可能性越高。

关于申诉:追回退税款的决定属于税务行政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之日起90天内申诉,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或其直接上级机关提出。申诉材料应聚焦关键:项目是真正”未实施”还是仅因客观原因延期;进项税是否确用于项目既定用途。申诉不成的,企业仍可按行政诉讼程序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常见问题

1. 已退增值税是否必须全额退回?

原则上是——追回决定收回企业已不再符合条件的全部已退税款。若项目部分仍在实施且相应进项税仍符合条件,企业可举证区分应退回与可保留的部分,但举证责任在企业一方。

2. 追回时的罚款比例是多少?

申报错误罚款为少缴税款或多退税款的20%,依据第125/2020/ND-CP号议定第16条,另加按《税收征管法》108/2025/QH15计算的0.03%/天滞纳金。若税务机关认定存在逃税(欺诈),则转入按逃税金额1至3倍罚款的框架,依据第125/2020/ND-CP号议定第17条。

3. 追回款项可以申请分期缴纳吗?

在确有客观困难时,可依据《税收征管法》108/2025/QH15申请延期纳税并附证明材料。税务机关逐案考虑,非自动批准。等待期间滞纳金可能继续产生。

4. 追回决定向哪里申诉、期限多久?

自收到决定之日起90天内申诉,向作出决定的税务机关或其直接上级机关提出。对申诉结果不服的,企业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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