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投资

越南零售与分销法律指南:外资投资条件与子许可证

Tòa nhà thương mại hiện đại giữa thành phố

越南零售市场——1亿人口、中产阶层快速壮大、城市化提速——长期以来备受全球分销集团关注。但越南零售投资并不像开一家店那么简单:这是对外资投资者监管层级最多的领域之一,从WTO市场开放承诺、第09/2018/ND-CP号政令的市场准入条件,到与每个在售商品挂钩的一大批"子许可证"。

本指南系统梳理外国投资者在投资越南零售、分销前必须掌握的全部法律框架:投资准入条件、分销《经营许可证》与《零售网点设立许可证》的申请手续(含经济需求测试ENT机制)、按商品类别的子许可证地图、定期合规义务及现行处罚。内容已对照截至2026年9月有效的法律文本。

目录

1. 行业概况与法律框架

1.1. 为什么零售是对外资"层级最多"的许可行业

与制造业——外国投资者主要面对《投资登记证》——不同,分销、零售还多了一层专门的商贸管理。深层原因在国际承诺:加入WTO时,越南按路线图开放分销市场,但保留了"安全阀"——经济需求测试(ENT)机制,以保护国内市场免受外资零售连锁浪潮冲击。该机制与第09/2018/ND-CP号政令的许可体系,共同构成每个越南零售投资计划都必须走过的三层法律图景。

1.2. 三层法律框架

第一层——国际条约:越南加入WTO关于分销服务的承诺(2007年1月11日起生效)决定"门开到哪里":允许何种存在形式、外资最高持股比例、何时适用ENT。新一代自贸协定(CPTPP、EVFTA、RCEP)继续放宽部分细分行业,但对传统零售,WTO承诺仍是主要参照。

第二层——法律:第143/2025/QH15号《投资法》(2026年3月1日起生效,取代2020年《投资法》)将分销列为外国投资者的有条件经营行业(第7条及附录IV——注意该组规定2026年7月1日起生效)。此外,2005年《商法》与2017年《对外贸易管理法》是货物买卖规定的母法。

第三层——政令:2018年1月15日第09/2018/ND-CP号政令是核心文件,细化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经济组织在越货物买卖及直接相关活动。所有分销、零售许可手续都在这里。

1.3. 各事项的国家管理机关

事项主管机关
商贸国家管理;部分经营活动发证前征求意见工贸部
分销《经营许可证》的发证经济组织总部所在地的工贸厅
《零售网点设立许可证》的发证零售网点所在地的工贸厅
经济需求测试(ENT)委员会的成立省级人民委员会
《食品安全合格证书》的发证卫生厅/农业与环境厅/工贸厅(按食品类别)

1.4. 核心概念辨析

进入手续前,须统一法律用语。按第09/2018/ND-CP号政令,"零售指向个人、家庭及其他组织为消费目的销售货物"——关键是最终购买人的消费目的。相反,批发是向商人及其他组织为继续分销或转售而销售货物。"分销权"是在越南从事分销(批发或零售)货物的权利,"零售网点"是从事零售的场所——超市、门店、购物中心都是零售网点的形态。

2. 外国投资者的市场准入条件

2.1. WTO承诺:自2009年起大门完全打开

加入WTO时,越南承诺开放四组分销服务:佣金代理服务、批发贸易服务、零售服务和特许经营服务。开放路线图分三步:

  • 2007年1月11日(加入之日)起:外国分销商可与越南伙伴设立合资企业,外方出资比例不超过49%。
  • 2008年1月1日起:取消49%外资出资限制。
  • 2009年1月1日起:允许在越南设立100%外资分销企业。

在开放所有权的同时,越南保留了扩张网络的控制工具:外国服务供应商可设立一家零售网点;第二家起须由主管机关基于经济需求测试(ENT)审查,测试标准客观,如地理区域内现有服务供应商数量、市场稳定性、地理规模。

按承诺,部分货物排除在分销开放范围之外:烟草和雪茄;图书、报纸、杂志、已录制物品;贵金属和宝石;药品;炸药;原油和加工油;大米;甘蔗糖和甜菜糖。要分销这些货物,外国投资者须满足越南法律的额外条件(见第2.2节及第09/2018/ND-CP号政令第5条)。

2.2. 第09/2018/ND-CP号政令第9条的四种发证条件情形

第09/2018/ND-CP号政令第9条将外国投资者分为难度递增的四组——正确归组是每个越南零售投资计划的第一步:

情形1——来自越南为缔约方且有市场开放承诺的国际条约的国家/地区的投资者(多数来自WTO/自贸协定国家的投资者):只需满足三个条件——(a)满足国际条约的市场准入条件;(b)有实施申请许可活动的财务计划;(c)在越南成立满01年以上的无逾期欠税。

情形2——非条约缔约国投资者:除财务计划、无逾期欠税外,还须满足四项定性标准——符合专门法规定;与国内同行业企业的竞争力相适应;为国内劳动者创造就业的能力;对国家预算的贡献能力与水平。

情形3——未承诺开放的经营服务:适用情形2的条件。

情形4——未承诺开放的货物(油、润滑油;大米;糖;已录制物品;图书、报纸、杂志):适用情形2的条件,外加特定条件——对油、润滑油,仅考虑向在越南生产油、润滑油或生产/分销使用特殊类型油、润滑油的机械设备的外商投资经济组织核发进口权、批发分销权。

一个重要的实践要点:"外商投资经济组织"指有外国投资者作为成员或股东的经济组织——不区分出资比例。一家有外国股东持股1%的公司从事零售分销权,仍属须申请《经营许可证》之列。不少收购本土零售连锁少数股权的交易都栽在这点上。

2.3. 申请时选对"权":批发、零售还是两者都要

实践表明,最常见的错误不是缺证,而是申请的权不够。很多企业只登记零售分销权,但运营中既卖给终端消费者,又批发给代理商、下级分销商——即已行使批发分销权却未获许可。"超出经营许可证记载内容范围经营"按第98/2020/ND-CP号政令第70条第3款d项罚款3000–4000万越南盾。因此,早在规划阶段,投资者就须梳理全部商业模式(直接零售、批发、进出口、电子商务、内部物流……),按第09/2018/ND-CP号政令第5条第1款申请相应的全部权利。

3. 分销《经营许可证》:从A到Z的手续

3.1. 何时须申请《经营许可证》

第09/2018/ND-CP号政令第5条第1款列出外商投资经济组织须持《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的九组活动,其中与零售、分销直接相关的包括:行使零售分销权(大米、糖、已录制物品、图书、报纸、杂志除外——该组按c项另行申请);行使油、润滑油的进口权、批发分销权;行使大米、糖、已录制物品、图书、报纸、杂志的零售分销权;提供物流服务(已承诺开放的细分行业除外);货物租赁;贸易促进;商业中介;电子商务;组织货物、服务招标。

值得注意,电子商务也在发证清单上——为越南市场运营平台或在线销售网站的外商投资企业不能跳过此证。

3.2. 发证机关与"一门联办"原则

按第09/2018/ND-CP号政令第8条,经济组织总部所在地的工贸厅负责《经营许可证》的发证、换发、变更、吊销。对第5条第1款b、d、đ、e、g、h、i项的活动(如油润滑油、物流、电子商务……)及c项货物(大米、糖、已录制物品、图书报纸)的零售分销,工贸厅须在发证或变更前征求工贸部及行业管理部的意见。普通货物零售分销权(a项)由工贸厅直接决定——这也是超市、便利店连锁最常见的情形。

程序上的一项便利:外商投资经济组织只有在持有《经营许可证》之后方可申请《零售网点设立许可证》;但第一家网点与总部同省/市的,企业可在一个卷宗中同时申请两证(第5条第4款;卷宗与程序按第20条)。

3.3. 申请《经营许可证》的卷宗

第09/2018/ND-CP号政令第12条规定卷宗包括:

  1. 按政令附录01号表格的发证申请书。
  2. 说明文件,含四项内容:对第9条相应发证条件的说明;经营计划(经营活动内容、实施方式说明;市场发展计划;劳动力需求;经济社会影响、效益评估);财务计划(在越南成立满01年以上的,附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的经营成果;出资、出资来源、筹资方案说明及证明文件);组织的货物买卖经营情况(第5条第6款的情形)。
  3. 税务机关无逾期欠税证明文件。
  4. 《企业登记证》复印件及货物买卖项目《投资登记证》复印件(如有)。

实践经验:经营计划与财务计划说明是被要求补正最多的卷宗部分。投资者应从一开始就准备具体的市场数据、收入预测和详细的出资方案,而不是先交薄卷再多轮补正。

卷宗份数:普通零售分销权(第5条第1款a项)01套;b、d、đ、e、g、h、i项活动02套;大米、糖、已录制物品、图书报纸的零售分销(c项)03套。

3.4. 程序与法定时限

第09/2018/ND-CP号政令第13条规定四步程序及时限:

  • 收到卷宗后03个工作日:发证机关审查卷宗完整性、合法性;不达标的通知修改、补正。
  • 收到完整合法卷宗后10个工作日:核查第9条条件的符合情况。不符合的书面答复说明理由;符合的,工贸厅直接发证(第5条第1款a项)或将卷宗送工贸部、行业管理部征求意见(其余活动)。
  • 收到卷宗后15天:工贸部及行业管理部书面同意或拒绝(说明理由)。
  • 收到书面同意后03个工作日:工贸厅颁发《经营许可证》。

须征求部级意见的情形法定总时间约31个工作日。实践中,投资者应从开始准备卷宗起为整个流程预留1–2个月。

3.5. 许可证内容、期限与变更

《经营许可证》记载主要内容:名称、企业代码、总部地址、法定代表人;所有者、出资成员、创始股东;分销货物;与货物买卖直接相关的活动(第11条第1款)。"分销货物"清单即企业的合法经营范围——新增商品品类意味着须变更许可证。

期限:对第9条第2、3、4款的情形,经营期限05年(第11条第2款);换发的,期限为已发许可证的剩余期限。当许可证记载内容之一变更(名称、地址、所有者/成员/股东结构、分销货物……),企业须按第14条办理《经营许可证》变更——迟延变更按第98/2020/ND-CP号政令第70条第2款罚款2000–3000万越南盾。

关于整体投资顺序:分销《经营许可证》是排在《投资登记证》《企业登记证》之后的"子许可证"。投资者须先完成越南外资公司设立——从立项批准(如属须批范围)、发投资登记证到发企业登记证——再提交分销许可卷宗,因为这些证书的复印件是卷宗的必备成分。(链接待发布时接线。)

4. 《零售网点设立许可证》与经济需求测试(ENT)

4.1. 两证、两套手续——不要混淆

新投资者最容易混淆的是《经营许可证》与《零售网点设立许可证》的关系。《经营许可证》赋予企业行使分销权的资格(从事分销经营的法律地位);《零售网点设立许可证》赋予企业开设每个具体零售场所的资格。有经营许可证却无证开超市,仍属"非法设立零售网点"——按第98/2020/ND-CP号政令第70条第3款đ项罚款3000–4000万越南盾。

按第09/2018/ND-CP号政令第8条,《零售网点设立许可证》由网点所在地工贸厅发证(不同于总部所在地工贸厅发的《经营许可证》)。在5个省开10家超市的企业,要为10张网点许可证面对5个不同的工贸厅——还不算第二家起每家都可能要过ENT。

4.2. 设立零售网点的条件

第09/2018/ND-CP号政令第22条规定两档条件:

设立第一家零售网点——三个条件:(a)有设立零售网点的财务计划;(b)在越南成立满01年以上的无逾期欠税;(c)网点选址符合地理市场区域的相关规划。

设立第一家以外的网点——分两种:不属须ENT审查的,只需满足与第一家相同的三个条件;属须ENT审查的,还须满足第23条第2款的ENT标准。

4.3. ENT:连锁扩张阶段最难预料的"关卡"

经济需求测试(ENT)是越南从WTO承诺中保留的机制,在第09/2018/ND-CP号政令第23条国内法化——也是越南零售投资进入连锁扩张阶段最难预料的"关卡"。按第23条第1款,设立第一家以外的零售网点必须进行ENT,但网点同时满足三个条件的除外:面积不足500平方米、设在购物中心内、不属于便利店、迷你超市形态。换言之,小型"店中店"模式免ENT;第二家起的超市、大卖场、独立购物中心都要过ENT。

五组ENT标准(第23条第2款):

a) 网点投入运营后受影响的地理市场区域规模——评估机关会确定项目的"影响区域",不局限于选址的坊/乡。

b) 地理市场区域内正在运营的零售网点数量——现有竞争密度越大,ENT之门越窄。

c) 对市场稳定及区域内零售网点、传统市场经营的影响——保护色彩最浓的标准,要求说明文件证明项目不是"杀死"传统市场,而是补足缺失业态。

d) 对区域交通密度、环境卫生、消防的影响——基础设施标准,通常须与当地交通、环境、消防警察机关协调数据。

đ) 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能力,具体为:为国内劳动者创造就业;促进零售业发展与现代化;改善区域居民的环境与生活条件。

4.4. ENT委员会与程序

ENT不是简单的行政盖章,而由省级人民委员会成立的ENT委员会实施(第24条)。按第29条的程序:

  • 02套卷宗直接、邮寄或电子方式(如具备条件)送网点所在地工贸厅。卷宗另含第23条第2款c、d、đ项ENT标准的说明文件——决定性文件,须用市场数据、调研和影响分析认真投入。
  • 03个工作日:审查卷宗完整性、合法性。
  • 05个工作日:核查第22条第1款条件的符合情况。不符合的书面答复说明理由;符合的提议成立ENT委员会。
  • 07个工作日:省级人民委员会成立ENT委员会。
  • 成立后30天:委员会评估ENT标准,由委员会主任出具书面结论提议发证或不发证。
  • 收到结论后03个工作日:工贸厅颁发《零售网点设立许可证》(结论提议发证的,同时送卷宗征求工贸部意见)或书面拒绝说明理由。

一家须ENT的网点法定总时间可达近50个工作日——还不算准备ENT说明文件的时间,而那是最耗精力的环节。实践建议:事先与拟设网点所在地的工贸厅沟通,掌握当地的ENT评估立场,因为法定标准虽客观,各省市适用确有差异。

5. 按商品类别的子许可证地图

拿到分销《经营许可证》和《零售网点设立许可证》只是行业的"入场券"。货架上的每个商品又牵出各自的子许可证——这正是打乱很多投资者开业时间表的部分。下表是零售最常见子许可证的导向地图:

商品/活动子许可证发证机关法律依据
食品(包装、鲜活、即食)《食品安全合格证书》(03年有效期);自我公布/产品公布登记卫生厅/农业与环境厅/工贸厅(按食品类别)2010年《食品安全法》第37条;第15/2018/ND-CP号政令
各类酒酒类零售许可证乡级人民委员会(商人总部所在地)第105/2017/ND-CP号政令;按第139/2025/ND-CP号政令(2025年7月1日生效)划分权限
药品、药物《药品经营资格证书》;专业负责人持《药师执业证书》卫生厅2016年《药法》(2024年修订)
化妆品流通前化妆品产品公布卫生部药品管理局(受理公布卷宗)第06/2011/TT-BYT号通告
零售品牌特许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登记工贸部第35/2006/ND-CP号政令
网站、应用销售电子商务网站、应用的通知/登记工贸部(电子商务与数字经济局)第52/2013/ND-CP号政令
属消防管理规模的场所消防设计审核与验收检查公安机关(按公安部分工,省级公安厅消防救援警察处)2024年《消防与救援法》;第105/2025/ND-CP号政令(2025年7月1日生效,取代第136/2020/ND-CP号政令)
属环境对象的项目/场所环境许可证省级人民委员会/农业与环境部(按规模)2020年《环境保护法》
所有流通商品依法标注商品标签(品名、产地、成分、使用说明……)(自行合规义务,市场监管检查)第43/2017/ND-CP号政令(经第111/2021/ND-CP号政令修订)

从上表得出的三点实践体会:

第一,食品安全是食品超市"最重"的子许可证。《食品安全合格证书》有效期03年,企业须在到期前06个月提交换发卷宗(2010年《食品安全法》第37条)。无证经营食品按第115/2018/ND-CP号政令(经第124/2021/ND-CP号政令修订)第18条第2款罚款3000–4000万越南盾,并强制召回/销毁食品。同时,每种产品上架前须完成自我公布或公布登记——一家超市数千个SKU,这需要专职团队。

第二,食品安全按"条线"分工。第15/2018/ND-CP号政令将卫生部、农业与农村发展部(现农业与环境部)、工贸部分别按食品类别管理食品安全。超市经营多个归不同部管理的食品类别的,联系工贸厅组织评审、发证——"一个牵头"规则帮企业避免三处奔波。

第三,连锁配套基础设施也要办证。现代分销网络离不开仓库和区域物流中心;投资者应同步研究工业地产与工业园区方案用作配送中心(链接待发布时接线),并从选址阶段就审查每个场所的消防、环境义务——因为ENT标准(第23条第2款d项)评估的正是这些因素。

6. 获证后的合规义务

获证只是起点。在整个经营周期,外商投资分销企业须维持以下义务:

变更时调整许可证。许可证记载内容之一变更(名称、总部地址、所有者/成员/股东结构、分销货物、与货物买卖直接相关的活动)时,须按第09/2018/ND-CP号政令第14条办理《经营许可证》变更。同样,《零售网点设立许可证》相应内容变更时办理变更(第31、32条)。未办变更手续的罚款2000–3000万越南盾(第98/2020/ND-CP号政令第70条第2款)——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或扩大商品清单却忘记更新许可证时极易犯此错。

遗失、破损、烧毁时换发。此类情形不办换发的同样罚款2000–3000万越南盾。

向管理机关报告。企业有责任向主管国家机关报告、提供文件、说明经营相关问题;不履行的罚款1000–2000万越南盾(第98/2020/ND-CP号政令第70条第1款c项)。实践中,各地工贸厅都有关于货物买卖经营情况的定期报告要求——企业应将其纳入内部合规日历,而不是等提醒。

税务、发票、劳动义务。与所有企业一样,分销企业须足额申报纳税(每次发证、变更时重新核查"无逾期欠税"条件)、按规定使用电子发票、遵守劳动法——尤其是用工数千人的连锁模式,劳动争议与社保风险显著。

并购陷阱:收购本土零售连锁也要办证。第09/2018/ND-CP号政令第38条规定:在越南有零售网点的经济组织,在接受外国投资者出资后成为外商投资经济组织(属须登记出资、购买股份、出资额的情形),须办理《经营许可证》与《零售网点设立许可证》。换言之,收购越南零售连锁不能"继承"分销权——外国投资者须从头申请。这类交易须将并购与企业重组方案(链接待发布时接线)与分销许可路线图同步设计,避免"钱已付、店不能开"的局面。

7. 法律风险与处罚

典型风险及相应处罚汇总(以下罚款为个人标准;组织违法的按第98/2020/ND-CP号政令第4条加倍;商事领域个人最高1亿、组织最高2亿越南盾):

风险表现处罚
无《经营许可证》从事分销、零售外商投资公司未获证即销售货物罚款1000–1500万越南盾(第98/2020/ND-CP号政令第6条第3款a项,经第17/2022/ND-CP号政令修订)
超出许可证范围经营只获批零售权却同时批发;分销获批清单外的商品罚款3000–4000万越南盾(第98/2020/ND-CP号政令第70条第3款d项)
非法设立零售网点未获《零售网点设立许可证》即开超市、门店罚款3000–4000万越南盾+没收违法所得(第98/2020/ND-CP号政令第70条第3款đ项及第6款)
不变更/不换发许可证变更代表人、地址、商品清单不办变更;遗失、烧毁不办换发罚款2000–3000万越南盾(第98/2020/ND-CP号政令第70条第2款)
卷宗申报不实发证、变更卷宗中虚假陈述罚款1000–2000万越南盾(第98/2020/ND-CP号政令第70条第1款a项)
无《食品安全合格证书》经营食品食品超市、门店无证或证书过期仍经营罚款3000–4000万越南盾(第115/2018/ND-CP号政令第18条第2款,经第124/2021/ND-CP号政令修订)+强制召回/销毁食品

除罚款外,最重的风险是吊销许可证。按第09/2018/ND-CP号政令,经济组织在法定情形被吊销《经营许可证》的,自吊销之日起02年内不得申请新的《经营许可证》(第43条第1款)——一道足以扼杀连锁中期扩张计划的"缓刑"。因此,维持发证条件(无逾期欠税、在范围内经营、报告完整)与拿到初始许可证同等重要。

8. 投资者合规清单

以下清单帮助投资者系统梳理越南零售投资的全部法律义务,从筹备到定期运营。

开业前

  • [ ] 准确认定法律地位:有外国投资者作为成员/股东任何比例的公司都属须申请分销《经营许可证》之列。
  • [ ] 列全要申请的"权":按实际商业模式申请批发分销、零售分销、进口、电子商务、物流……(第09/2018/ND-CP号政令第5条第1款)。
  • [ ] 对照WTO排除清单及第9条第4款b、c项货物清单核对经营商品——特殊商品须单独条件。
  • [ ] 准备有具体市场数据的经营计划+财务计划说明;取得税务机关无逾期欠税确认。
  • [ ] 向总部所在地工贸厅提交《经营许可证》卷宗;跟踪03–10–15–03个工作日节点(第13条)。
  • [ ] 第一家网点:准备《零售网点设立许可证》卷宗(与总部同省的可同时提交)。
  • [ ] 第二家起网点:评估是否免ENT(不足500平方米+购物中心内+非便利店/迷你超市);须ENT的,准备五组标准的说明文件并事先与工贸厅沟通。
  • [ ] 按商品类别梳理全部子许可证(第5节):食品安全、酒类零售、产品公布、消防、环境、标签。
  • [ ] 检查维持条件:无逾期欠税、在许可范围内经营、与工贸厅的定期报告日历。

运营中定期事项

  • [ ] 有变更时(代表人、地址、所有权结构、商品清单):立即办理《经营许可证》/《零售网点设立许可证》变更(第09/2018/ND-CP号政令第14、31–32条)。
  • [ ] 《食品安全合格证书》03年到期前06个月:提交换发卷宗(2010年《食品安全法》第37条)。
  • [ ] 每年:向工贸厅报告;审查《经营许可证》期限(第9条第2、3、4款情形05年)及时延期/换发。
  • [ ] 扩张时:每家新网点=一张新的《零售网点设立许可证》+独立ENT评估;收购本土零售连锁时,按第38条重新测算办证义务。

9. 2025–2026年值得关注的法律变化

2025年《投资法》2026年3月1日起生效。第143/2025/QH15号法律取代2020年《投资法》,在经营行业、立项审批权限、投资手续方面多有新意。对分销领域,关键是第7条及附录IV有条件经营行业清单2026年7月1日起生效——过渡期准备卷宗的投资者须对照两套框架(2020年与2025年《投资法》)确定提交时点适用的市场准入条件。第96/2026/ND-CP号政令(2026年3月31日生效)细化2025年《投资法》若干条款;在完整指引出台前,财政部第2519/BTC-PC号公文已指导各机关在仍兼容范围内继续适用2020年《投资法》实施细则。

削减经营条件的趋势。据政府信息,第19/2026号决议已废止、削减国际贸易领域部分《经营许可证》条件,包括第09/2018/ND-CP号政令第9条的发证条件。投资者应在提交卷宗时核对最新文本,因为实际条件清单可能已比本文引用的政令原文"更轻"。

10. 常见问题

外国投资者可以在越南100%拥有零售公司吗?

可以。根据越南加入WTO的承诺,自2009年1月1日起,外国投资者可在越南设立100%外资分销企业。此前,加入WTO之初(2007年)允许的形式是与越南伙伴的合资企业,外资比例不超过49%;自2008年1月1日起取消49%限制。注意:即使100%持股,企业仍须按第09/2018/ND-CP号政令申请分销《经营许可证》,开设第二家起零售网点须接受经济需求测试(ENT)。

只有1%外资的公司需要申请分销《经营许可证》吗?

需要。根据《投资法》,外商投资经济组织是指有外国投资者作为成员或股东的经济组织——不区分出资比例。因此,即使只有一名外国股东持股1%,公司从事零售分销权仍须按第09/2018/ND-CP号政令第5条申请《经营许可证》。这是很多投资者收购本土零售连锁少数股权时容易忽略的要点。

开第二家超市必须经过经济需求测试(ENT)吗?

原则上是的。第09/2018/ND-CP号政令第23条规定,设立第一家以外零售网点须进行经济需求测试,但网点面积不足500平方米、设在购物中心内且不属于便利店、迷你超市形态的除外。ENT委员会由省级人民委员会成立,在许可机关决定前最多30天内评估5组标准。

申请分销《经营许可证》需要多长时间?

按第09/2018/ND-CP号政令第13条:03个工作日审查卷宗完整性、合法性;10个工作日核查是否符合条件;15天由工贸部及行业管理部出具意见(须征求意见的经营活动);收到书面同意后03个工作日发证。实践中,卷宗准备——尤其是经营计划说明、财务计划说明——往往占用大部分时间,企业应为整个流程预留1–2个月。

销售食品的超市需要哪些食品安全子许可证?

食品经营单位须持有《食品安全合格证书》(按2010年《食品安全法》第37条有效期03年,须在到期前06个月提交换发卷宗),第15/2018/ND-CP号政令第11条免除的情形除外。此外,每种食品在流通前须完成自我公布或产品公布登记。经营多个归不同部管理的食品类别的,联系工贸厅获取发证指引。

无证零售罚款多少?

视行为而定。按第98/2020/ND-CP号政令(经第17/2022/ND-CP号政令修订)第70条:非法设立零售网点或超出许可证内容范围经营的,罚款3000–4000万越南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按同政令第6条第3款a项,无证从事有条件经营行业的,罚款1000–1500万越南盾。组织的罚款为个人的两倍。此外,企业还面临吊销许可证风险,自吊销之日起02年内不得申请新的《经营许可证》(第09/2018/ND-CP号政令第43条第1款)。

结语

在越南投资零售、分销是属于准备充分者的游戏:市场大门自2009年起已对100%外资所有权完全打开,但随之而来的是三层许可体系——分销《经营许可证》、带ENT"关卡"的《零售网点设立许可证》,以及按商品类别的一大批子许可证。胜出的企业不是拿证最快的,而是从一开始就设计对法律模式的:申请足够的分销"权"、为每个新开点测算ENT、开业日前办齐子许可证,并在许可证整个生命周期维持合规。

如果您的企业正考虑在越南开零售连锁、收购本土分销体系或拓展电子商务,FLAT律师事务所可从交易结构设计、许可卷宗准备、ENT说明文件到定期合规体系建设全程陪伴。请致电 0988424851,获取契合您具体商业模式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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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指南是零售、分销内容集群的hub文章。集群深度文章:

  • 《经营许可证》vs《零售网点设立许可证》+外资企业第二家起零售网点的ENT(T-008,编写中)——对比两证、深度解析ENT机制的文章,本指南的直接卫星;卫星发布后补链接。
  • 越南外资公司设立——从《投资登记证》到《企业登记证》全流程,申请分销许可的前置必经步骤。(链接待发布时接线。)
  • 并购与企业重组——收购本土零售连锁的交易结构,须与第09/2018/ND-CP号政令第38条的重新办证义务同步设计。(链接待发布时接线。)

参考资料

  • 越南加入WTO关于分销服务的承诺(2007年1月11日成为WTO成员)。
  • 第143/2025/QH15号《投资法》(国会2025年12月11日通过,2026年3月1日起生效)。
  • 2026年3月31日第96/2026/ND-CP号政令:细化并指导实施《投资法》若干条款。
  • 2018年1月15日第09/2018/ND-CP号政令:细化《商法》《对外贸易管理法》关于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经济组织在越货物买卖及直接相关活动。
  • 第55/2010/QH12号《食品安全法》。
  • 2018年2月2日第15/2018/ND-CP号政令:细化《食品安全法》若干条款。
  • 2020年8月26日第98/2020/ND-CP号政令:商事活动行政处罚(经第17/2022/ND-CP号政令修订)。
  • 2018年9月4日第115/2018/ND-CP号政令:食品安全行政处罚(经第124/2021/ND-CP号政令修订)。
  • 2017年9月14日第105/2017/ND-CP号政令:酒类经营。
  • 2006年3月31日第35/2006/ND-CP号政令:细化《商法》商业特许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