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许多提交仲裁的商事纠纷中——货物是否符合承诺的质量、争议资产价值多少、实际损失有多大——仲裁庭往往无法仅凭法律知识作出判断,而须借助专业意见。此时产生两个实务问题:谁有权决定委托鉴定/专家咨询,以及费用由谁承担——是由申请方先行垫付,还是按案件结果分摊?本文依据《商事仲裁法》及VIAC实务进行分析。
1. 谁决定委托鉴定:仲裁庭
根据2010年《商事仲裁法》(54/2010/QH12)第46条(2011年1月1日生效;经81/2025/QH15号法律修订、2025年7月1日生效,但关于鉴定与费用的内容未作修改),仲裁庭可自行决定或应一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请求委托鉴定、资产评估。
这意味着:
- 当事人不能直接”指定”鉴定人——鉴定机构、鉴定人的选择由仲裁庭决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仲裁中心仲裁规则另有规定;
- 仲裁庭在认为必要时可主动委托鉴定,即使没有任何一方提出请求;
- 专家咨询适用类似规定——注意”专家咨询”与”证人”属于不同制度,不可混淆。
2. 鉴定费用的两层机制:垫付与最终分摊
第46条明确了费用的两层机制:
- 垫付层:鉴定、评估费用由申请方垫付,或由仲裁庭在一开始即行分摊;
- 结算层:仲裁庭有权在裁决中重新分摊该费用。
实务中通常按案件结果分摊——败诉方承担——或按胜败比例分摊,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因此,”申请鉴定的一方必须承担全部费用”的说法是错误的:申请方仅垫付,最终由谁承担由仲裁庭决定。
3. “败诉方承担”原则与仲裁庭另行分摊的权力
《商事仲裁法》第34条列明的仲裁费用包括:仲裁员报酬;应仲裁庭要求的专家咨询费及其他协助费用;管理费;指定临时仲裁员的费用;其他服务费用。第34条第3款规定败诉方承担仲裁费用,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规则另有规定,或仲裁庭另行分摊。
须记住:”败诉方一律承担全部鉴定费用”属于绝对化错误——仲裁庭可依第34条第3款另行分摊,且垫付层仍由申请方承担。
4. 实务提示:VIAC收费表不含鉴定费用
虽然第34条将”应仲裁庭要求的专家咨询费”列为仲裁费用的组成部分,但VIAC收费表将鉴定、评估、专家咨询费用排除在标准收费之外。因此实际机制按第46条运行(垫付+分摊)——不能写成”鉴定费已包含在VIAC仲裁费中”。
根据VIAC仲裁规则2026年版(2026年7月1日生效,取代2017年版):鉴定、评估、专家咨询费用由申请方按中心要求缴纳;未足额缴纳的,仲裁庭将依据现有案卷审理争议。因此,申请鉴定的一方应事先权衡费用与收益,并要求仲裁庭在委托鉴定决定中明确:鉴定范围、实施机构、期限及垫付方。
5. 仲裁中的鉴定不同于法院的司法鉴定
仲裁庭依据《商事仲裁法》第46条委托鉴定——《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法院委托鉴定的规定不能机械套用。法院仅在仲裁庭或当事人无法自行收集证据时协助取证(第46条)。”必须经法院才能鉴定”的观念是错误的。
6. 不要忽视仲裁时效:2年
在就提起仲裁提供咨询时,须注意《商事仲裁法》第33条规定的2年时效——不同于法院合同纠纷的3年时效(《民法典》第429条)。错过该时效,仲裁请求可能一开始就被驳回。
常见问题
申请鉴定的一方必须承担全部费用吗?
不是。申请方仅先行垫付;仲裁庭在裁决中重新分摊费用,通常按案件结果分摊(《商事仲裁法》第46条、第34条第3款)。
当事人可以自行指定鉴定人吗?
不可以。鉴定机构、鉴定人的选择由仲裁庭决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中心规则另有规定(第46条)。
未足额缴纳垫付款会怎样?
根据VIAC 2026年版规则,仲裁庭将依据现有案卷审理争议。
现行适用哪一版VIAC规则?
VIAC仲裁规则2026年版,2026年7月1日生效,取代2017年版。
引用来源
- 2010年《商事仲裁法》(54/2010/QH12)(2011年1月1日生效;经81/2025/QH15号法律修订,2025年7月1日生效):第33条(时效)、第34条(仲裁费用)、第46条(委托鉴定、评估);
- VIAC仲裁规则2026年版(2026年7月1日生效,取代2017年版):鉴定、评估、专家咨询费用;
- 第01/2014号决议(01/2014/NQ-HDTP)——《商事仲裁法》实施指引(现行有效)。
结论
在商事仲裁中,仲裁庭是决定委托鉴定或专家咨询的主体——可主动决定,也可应当事人请求决定。费用按两层运行:申请方垫付,仲裁庭在裁决中重新分摊(通常按案件结果,但仲裁庭有权另行分摊)。企业在申请鉴定前应权衡费用与收益,因为未足额垫付意味着仲裁庭将依据现有案卷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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