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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中的义务履行保障措施

交易中的义务履行保障措施

一家越南经销商与一家韩资制造商签订200亿越南盾的货物买卖合同,分三期交货后付款。到第二期时,经销商延迟付款并要求延期六个月——制造商才发现合同中没有任何保障措施:没有定金、没有银行保函、没有抵押。案件被提交仲裁,耗时耗力,而一封银行保函本可从一开始就防止这一切。

企业常把注意力集中在价格和进度上,却忽略了最重要的问题:如果对方不履行义务,我如何收回权益?本文系统梳理越南法律下的九种保障措施,以及如何为每类交易选择合适的措施。

快速摘要

主题在签订合同时就设计义务履行保障机制
主要依据2015年《民法典》第292–346条;99/2022/NĐ-CP号关于担保交易登记的议定
关键点保障措施只有在风险发生之前设立才能真正发挥作用
FDI实务在外资交易中使用最多的是银行保函和母公司担保

为什么在起草合同时就必须设计保障机制

义务履行保障是为一方不履行义务的情形预先设置的安排——通过预先“锁定”一项财产、一笔资金或第三方的承诺:

第一,对方一旦丧失偿付能力,任何措施都为时已晚。抵押、担保、保证金都要求对方仍有财产和信用。保障是预防工具,而非救治手段。

第二,保障措施形成履约压力。承包商知道银行已开立履约保函——若银行付款将向其追偿——在拖延工期前会慎重考虑。

根据2015年《民法典》第293条,义务可以部分或全部被担保;未约定范围的,视为担保全部义务——包括利息、违约金和损害赔偿。被担保的义务可以是未来或附条件的义务。

2015年《民法典》下的九种保障措施一览

2015年《民法典》第292条列明九种保障义务履行的措施:

措施简要本质多用于
质押将财产交付给权利人占有以作担保借款、大额买卖
抵押以财产作担保但不交付财产银行借款、长期义务
定金预先交付金钱/财产;附“定金罚则”买卖、财产租赁、转让
押金缴纳押金以保证租赁财产的返还场地、设备租赁
保证金将金钱/有价物存入信贷机构的冻结账户拍卖、投资项目、并购(escrow)
所有权保留卖方保留所有权直至买方付清全款分期付款买卖、经销
担保第三人承诺在义务人不履行时代为履行施工、进出口、FDI
信誉担保政治社会组织以信誉为个人/家庭户借款作担保政策性信贷(商事中很少使用)
留置财产合法占有财产的一方在对方不履行义务时可留置该财产修理、加工、物流

在商事中,信誉担保几乎不被使用。以下各节深入介绍企业最常遇到的措施。

质押、抵押、定金:最常用的三种措施

质押与抵押的区别在于一个决定性要点:质押要交付财产给担保权利人占有;抵押则不交付——抵押人仍占有、使用财产,仅通过担保交易登记“锁定”处分权。质押适用于存单、股票、库存货物;抵押适用于需继续运转的厂房、机器设备。抵押必须办理担保交易登记——否则会把优先顺位让给在先登记人(第6节)。

定金(2015年《民法典》第328条)附有定金罚则:交付定金方拒绝履行的,丧失定金;收受定金方拒绝履行的,应返还定金并支付等额罚款,另有约定的除外。两个常发争议点:预付款是“定金”还是“预付款”(预付款无定金罚则——要适用罚则,合同必须写明“定金”二字);以及定金罚则的标准可另行约定。大额交易常用结构是定金10–30%,余款与交货、验收节点挂钩。

银行保函与母公司担保

担保是第三人承诺在义务人不履行时代为履行的安排。在外资交易中,以下两种形式使用最多——但法律性质不同:

银行保函通常以独立保函形式开立:受益人按保函所载条件提交相符的索赔要求,银行即付款,无需证明基础合同中的争议。这种“独立性”是其最大优势——权利人能快速拿到钱。

母公司担保是境外母公司为其越南子公司义务作出的承诺。实务中,这类担保多具从属性:只有在子公司违约确定后,母公司才须履行。其实际价值取决于母公司的真实财务能力和跨境执行可能性。

谈判时:如对方是在越南新设的子公司,应要求银行保函或母公司担保附母公司财务报表;仔细阅读保函中的付款条件和有效期。

保证金、所有权保留、留置财产

保证金是将金钱或有价物存入信贷机构冻结账户的安排。与定金(直接交付给对方)不同,保证金存放在中立第三方处——用于需要高度中立的场合:投资项目保证金、拍卖保证金,以及并购中的第三方托管账户(escrow)。

所有权保留允许卖方保留财产所有权直至买方付清全款——即使财产已交付买方使用。这是分期付款买卖和经销的理想工具。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建议办理担保交易登记以对抗第三人。

留置财产(第346条)是合法占有财产的一方在义务人不依约履行时留置该财产的权利——如修理厂在客户不付款时留置车辆。该措施仅适用于双务合同;留置权只允许留置财产——而非擅自变卖抵债。

担保交易登记与清偿优先顺位

财产担保只有登记后才真正“可靠”。99/2022/NĐ-CP号议定的关键原则是:同一财产上多个担保权利人之间的清偿优先顺位按登记先后确定——先登记先优先。已登记的措施自登记时起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2015年《民法典》第308条)。

实务后果:抵押合同未登记,而抵押人又将财产抵押给银行(银行先登记),则自己的优先顺位排在银行之后。某些交易必须登记才产生对抗效力——如土地使用权抵押;其他措施登记虽非强制,但建议办理以保住优先顺位。

处置担保财产收回债权时,担保权利人必须遵守约定和法定程序(通知、评估、法律要求时拍卖)。擅自占有、不按程序变卖财产,可能导致担保权利人反被索赔。

为每类交易选择何种措施

没有适用于所有交易的“最佳”措施——只有最合适的措施:

交易类型主要风险可考虑的措施
货物买卖(赊销)买方迟延/不付款部分定金 + 所有权保留;大额订单:银行付款保函
施工/EPC承包商烂尾、拖延工期履约保函 + 预付款返还保函 + 质保保函
经销/代理经销商不付款所有权保留 + 抵押/质押;如为集团子公司可要求母公司担保
财产租赁承租人不付租金、不返还财产押金 + 租金定金
并购卖方收款后不履行补偿义务保证金(escrow)保留部分收购价款
加工、修理、物流客户不支付服务费留置财产 + 在合同中约定程序

许多交易应分层组合多种措施——如EPC合同同时设置履约保函、预付款返还保函和工期违约金。

五个让保障措施“形同虚设”的错误:未写明“定金”二字;有抵押合同却不登记;保函在义务履行完毕前过期;未核查财务能力的“空壳”母公司担保;以及忘记为违约金、补偿等“次级”义务设置保障。

FLAT律师事务所能提供什么帮助

FLAT律师事务所陪伴FDI企业从谈判阶段就为每笔交易设计“安全网”:

  • 就适合每类交易和风险偏好的保障措施选择提供咨询;
  • 起草、审查保障条款:定金、抵押、质押、所有权保留、担保;
  • 审查银行保函和母公司担保——付款条件、有效期、跨境执行性;
  • 办理担保交易登记,就清偿优先顺位提供咨询;
  • 制定标准保障条款模板,供企业统一适用。

如企业正准备签署大额交易或与新合作方签约,请联系FLAT律师事务所咨询合适的方案。

常见问题

同一义务可以同时适用多种保障措施吗?

可以。法律不限定同一义务可适用的保障措施数量,但保障总额应与交易的实际风险相称。

定金与预付款(暂付款)有何区别?

定金(2015年《民法典》第328条)附有定金罚则;预付款仅具付款功能——合同不能履行时应退还,无定金罚则。要约束对方,合同必须写明该款项为“定金”。

未登记的抵押合同有效吗?

在签约方之间仍然有效,但对第三人无对抗效力,且可能因在先登记人而丧失优先顺位。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为强制程序。

留置财产的一方能否擅自变卖留置物抵债?

不能。留置权(2015年《民法典》第346条)仅允许留置财产作为施压手段——而非擅自处分、变卖财产。处置财产收回债权必须遵守约定和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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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用于提供发布时的一般法律信息,不能替代针对具体案件的咨询意见。保障措施的选择应依据每笔交易的具体情况;适用前请咨询律师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