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是双方相互”观察”的阶段:企业验证实际能力,劳动者评估工作环境是否合适。听起来简单,但试用期却是争议最多的环节之一——从试用期工资的计算、试用中途的退出权,到企业是否为试用期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问题。
2019年《劳动法》以第24条至第27条调整试用工作,本着保障双方自愿、透明的精神。本文从人力资源管理的实务视角分析各项试用条件。
试用期是双方的权利
许多管理者把试用期视为企业的”特权”:公司开条件,劳动者接受或走人。法律并不这样看。试用期是自愿协议——劳动者也有权评估企业,觉得不合适可主动退出,除按约定通知外无需赔偿。
正确的做法是把试用期视为完整的双向协议:企业按承诺支付工资、保障工作条件;劳动者完成工作、遵守规章。当双方都意识到这种双向性,试用期会更加透明、投诉更少。
黄金法则:同一工作,只能试用一次
第24条允许试用约定写在劳动合同中或另签试用期合同,最重要的原则是:同一工作只能试用一次。
实践中,不少企业以更换职位名称但实际工作不变为由进行第二次试用,或在旧试用期合同期满后连续签订新的试用期合同来”打擦边球”。发生争议时,争议解决机构审查的是实际工作性质而非名称。如被认定试用违法,企业可能须自第二次试用时点起确认正式劳动关系,并承担相应的工资和保险义务。
各类工作的试用期上限
第25条按四类工作设定试用期上限:企业管理人员不超过180天;需大专以上专业技术学历的工作不超过60天;中专学历、技术工人、业务人员不超过30天;其他工作不超过06个工作日。
上述是上限而非默认期限——企业完全可以约定更短,很多情形下也应当如此。试用期长于工作性质所需,不仅增加管理成本,还会让优秀劳动者产生不安心理,容易选择政策更明确的其他单位。
试用期工资:85%的下限
第26条规定试用期工资由双方约定,但不得低于该工作工资的85%——即劳动者转正后在该岗位的工资,不是地区最低工资或企业平均工资。
争议常发生在85%的计算基数上:如果工资结构包括基本工资加各项津贴,85%按哪个总额计算?最佳实践是在试用协议中写明具体金额的工资,并注明参照该岗位转正工资的计算方式。笼统写”转正工资的85%”而不确定转正工资是多少,会留下争议空间。
试用协议应写明哪些内容
无论写在劳动合同中还是另签试用期合同,协议应包括:试用工作的名称和描述;具体试用期限;工资标准和计算方式;考核评价标准;双方权利义务;结果通知方式。
在上述内容中,评价标准最常被忽略,却在争议时最具决定性。没有事先约定的可衡量标准,”不符合要求”就是主观判断。企业应为每个岗位制定标准表——最低工作量、产出质量、纪律意识——并在试用开始时即告知劳动者。
试用期满:合格与不合格
第27条规定试用期满,用人单位必须将结果通知劳动者。合格的,双方继续履行已订立的劳动合同(试用写在合同中的情形),或订立新的劳动合同(此前仅签试用期合同的情形)。
不合格的,双方解除已订立的合同或试用期合同,无需提前通知、无需赔偿——这是与解除正式劳动合同的根本区别。尽管法律未硬性规定通知形式,企业仍应书面通知,并附直接负责人签字的评价记录。
试用中途取消试用协议
试用期内,双方均有权取消协议,无需提前通知、无需赔偿。”不符合约定要求”的条件与试用期满时的结果评价相关(第27条)——此时用人单位通知结果,劳动者不合格则不再继续订立合同;而试用期内中途退出的权利属于双方,无附加条件。劳动者觉得工作不合适可中途离职;企业不得施加违约金或索赔招聘费用等制裁。
对企业而言,及早发现试用人员不胜任时尽早止损,对双方都节约成本。但中途退出的决定仍应基于有依据的评价并书面记录,以避免被指歧视或随意解除。
试用期与社会保险:需要澄清的点
这是实践中最令人困惑的问题。按普遍理解,独立的试用期合同不是劳动合同,因此按单独试用期合同进行的试用不属于强制社会保险参保范围。但如果试用内容直接写在正式劳动合同中,保险义务按该合同审查。
2024年《社会保险法》(第41/2024/QH15号,自2025年7月1日起生效)仍是确定强制参保对象的依据,其中包括按满01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工作的人员。各试用模式的具体适用可能因各地社保机关的解释而异。由于实践尚未完全统一,企业在决定前应咨询注册地社保机关或寻求法律咨询,而不要默认试用就当然不用缴费。
外国劳动者的试用期
来越南工作的外国人同样可以像越南劳动者一样约定试用期,但须置于外国劳动者手续的整体中考量。根据第219/2025/NĐ-CP号议定,在须取得工作许可的岗位(管理人员、执行董事、专家、技术工人)工作的外国人,需在正式工作前办妥该手续。
企业需要测算,使试用期不与等待许可的时间产生风险重叠:让外国人”试用”而实质是正式工作、同时又没有工作许可,是可能被处罚的行为。安全的做法是先办妥工作许可,再开始计算试用期。
导致企业败诉的常见错误
根据争议解决经验,FLAT律师事务所总结了反复出现的错误:没有任何关于试用的书面文件,争议时双方对约定的期限和工资各执一词;试用超过法定上限后仍让劳动者继续工作而不签正式合同;评价”不合格”却拿不出任何标准或证据。
此外:以不同名称对同一工作试用两次;因违反规章而扣试用人员工资或罚款——须记住,以罚款、扣工资代替纪律处分是被禁止的行为,对试用期人员企业更无随意适用的依据。
人事部门的标准试用流程
规范的流程包括:在劳动者开始工作之日前完成书面试用协议;入职首日,直接管理人员明确沟通评价标准和期望,有会议纪要或邮件确认;试用过程中定期跟踪记录,对需改进之处及时反馈,而不是等到最后一天才评价。
期满前至少提前几个工作日,依据约定标准完成总结评价;书面通知结果——合格的,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办妥保险手续;不合格的,按协议解除并足额结算。该流程既保证合规,又树立专业形象,有助于留住优秀人才。
试用期常见问题
同一职位可以试用两次吗?
不可以。法律规定同一工作只能试用一次,对同一职位”重新试用”可能使企业受到行政处罚。如果工作在性质和专业要求上确实不同,企业需要有清晰的工作描述来证明差异。
试用期人员必须参加强制社会保险吗?
按普遍理解,独立的试用期合同不产生强制社会保险义务。但如果试用写在正式劳动合同中,保险义务按该合同审查。由于各地适用可能不同,企业应向注册地社保机关确认。
试用期内离职需要提前通知吗?
不强制。试用期内双方均可取消协议,无需提前通知、无需赔偿。即便如此,仍鼓励礼貌地提前通知,以便顺利交接。
普通劳动者试用期最长多久?
不超过06个工作日。这是上限;企业可根据实际工作性质约定更短的时间。
试用合格但公司不签正式合同怎么办?
如果此前已订立载明试用内容的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按该合同继续。如果仅签了试用期合同,双方需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继续工作而无新合同的,争议实践可能确认事实上已形成的劳动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