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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越南创造的发明:申请权归谁?

办公桌与合同文件——职务发明文章配图

公司的研发工程师在工作时间使用公司设备创造了一项突破性发明——谁有权署名提交申请:公司还是工程师本人?如果申请权归公司,员工作为发明人是否”一无所有”?越南法律用一套精细的分配机制回答了这两个问题:申请权与发明人权利是两回事。

申请权的分配原则——第86条第1款

《知识产权法》(合并文本67/VBHN-VPQH,2026年3月23日)第86条第1款规定了3种情形:

  • a项——发明人自行创造:发明人”以自己的劳力和费用”创造发明的,享有申请权——即在受指派职责范围之外、未使用组织资源;
  • b项——职务/委托:“以交办工作、雇佣工作的形式向发明人投入经费、物质手段的组织、个人”享有申请权——“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是最常见的情形:劳动者在受指派任务范围内、使用公司资源创造发明→申请权归用人单位,除非合同/协议另有约定;
  • c项——国家资助的科技任务(依第93/2025/QH15号法律自2025年10月1日起新增):被交办管理、使用、拥有使用国家预算的科技创新任务成果的组织享有申请权。

此外:多方共同创造或共同投入→共同享有申请权,须经全体一致同意方可行使(第2款);申请权可通过书面合同转让、继承——即使申请已经提交(第3款)。

关于术语和条文的两点提示:(1)《知识产权法》在私营部门不使用”职务发明”这一法律术语——法律仅在第86条第1款b项规定为“交办工作、雇佣工作”;日常交流中使用该词时,应立即说明其法律依据。(2)第86a条已被废止——所有引用第86a条的旧文件均已过时,不得引用。

员工作为发明人不丧失全部权利:署名 + 报酬(第122条、第135条)

“申请权归公司”不等于”劳动者一无所有”。法律通过两层权利保护发明人:

1. 人身权:署名为发明人(第122条第2款)

发明人有权在发明/实用新型专利证书以及公布、介绍发明的文件中署名为发明人。这是与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不随申请权转移。

2. 财产权:报酬(第122条第3款,详见第135条第1款)

发明权人须按当事人约定向发明人支付报酬。没有约定的,法律规定最低标准:

  • 自行用于生产经营:所获税前利润的10%,与发明所贡献的价值相当(a项);
  • 许可他人使用:权利人每次收到付款时所收款项总额的15%,税前计算(b项)。

支付报酬的义务存续于发明的整个保护期限(第135条第4款)——最长可达20年。共同发明的,发明人自行约定分配(第135条第3款)。

正确理解10%/15%:该标准仅在没有约定时适用——当事人完全可以约定不同(更高或更低)的标准。不要写成”法律对一切情形硬性规定10%/15%”。同时,如何确定”与贡献价值相当的10%”尚无详细指引——这是容易引发争议的点,更说明事先书面约定的价值。

约定是关键:给企业的清单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86条第1款b项)和“按约定支付报酬”(第135条第1款)表明约定是该机制的核心。企业应在劳动合同/保密协议中从一开始就加入知识产权条款:

  1. 明确范围:在工作范围内(岗位描述、受指派任务)创造的发明,其申请权归公司;
  2. 报酬/奖励标准:具体约定发明人的报酬标准(而不是适用默认的10%/15%并就”贡献价值”如何计算产生争议);
  3. 保密义务:劳动者在公司提交申请前对发明保密——因为申请前公开可能导致丧失新颖性(第60条),使发明无法获授权;
  4. 配合义务:发明人协助提供注册和维权过程中所需的信息、签署文件。

不要虚构通知义务:法律并未规定劳动者”必须在X天内”就已创造的发明通知用人单位——法律中不存在这样的期限。企业如想建立内部通知机制,可在内部规章/协议中自行规定,那是内部管理权,而非法定义务。

常见的争议点:”职务”与”自行创造”的界限

实践中,”在交办/雇佣工作范围内创造”(申请权归公司)与”以自己的劳力、费用创造”(申请权归发明人)的界限是举证问题:岗位描述是否包括该项研究?是否使用了公司的设备、经费、数据?发明是在工作时间内还是工作时间外创造的?

这是事先没有书面约定时最典型的争议——因此建议在交办工作时即以书面形式明确,而不是等发明产生商业价值后再争论。不宜对一切情形硬性断言”员工的所有发明都归公司”——每个案件取决于具体证据。

常见问题

公司享有申请权,工程师能得到什么?

两项法定权利:在证书上署名为发明人(第122条第2款),以及获得报酬——按约定支付,或在没有约定时按税前利润10%(自行使用)/许可收款税前15%(第135条第1款)。报酬义务存续于整个保护期限。

“职务发明”是法律术语吗?

不是。《知识产权法》在私营部门不使用这一术语。对应的规定是第86条第1款b项的”交办工作、雇佣工作”。在文件中遇到”职务发明”时,应对照正确的法定术语核实。

员工离职后,公司还须支付报酬吗?

须支付。报酬义务存续于发明的整个保护期限(第135条第4款),与劳动关系是否存续无关——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引用的法律文件

  • 《知识产权法》——合并文本67/VBHN-VPQH,2026年3月23日(第60、86、122、135条);
  • 第93/2025/QH15号法律——2025年10月1日生效(新增第86条第1款c项;第135条第1款报酬标准)。

上述条款已于2026年10月14日对照法律原文核实。注意:第86a条已被废止——不得引用。读者在适用时应核查现行有效的法律文本。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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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信息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本文由FLAT律师事务所FLAW AI Legal Council依内部流程研究并质检;未经执业律师审定。引用的法律文件已于2026年10月14日对照原文核实——读者在适用时应核查现行有效的法律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