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景:台风掀掉厂房屋顶、整个租赁地块被淹近两个月;园区开发商仍开具全额转租金与管理费发票,理由是「合同没有减免条款」。不可抗力条款是签约时最少被读、事发时最被需要的部分。本文系统说明如何依据《民法典》91/2015/QH13与国家自身的土地租金减免机制,为工业区土地租赁合同起草这一条款。
法律基础:《民法典》第156、351、420条
《民法典》91/2015/QH13第156条将不可抗力定义为:客观发生、不可预见、已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仍不可克服的事件。其后果见第351条第2款:因不可抗力违约的,免除责任,除非另有约定。与之并行,第420条规定情势根本变更:因客观原因情势变更致合同履行严重失衡时,受影响一方可要求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可请求法院解除或变更合同。这三条构成默认框架——但30至50年的土地租赁不应听任默认,因为在法庭上争论「是否构成不可抗力」,永远比一份已列明事件与后果的条款更耗时。
土地租赁不可抗力条款的标准结构
第一层,定义与清单:以第156条定义开篇,再以贴合土地风险的事件示例——台风、洪水、地震、非因双方过错的火灾、疫情与国家封控措施、因国防安全目的的收回或限制使用决定、开发商控制之外的大范围基础设施故障。第二层,程序:受影响方须在7至15日内书面通知并附证据(主管部门文件、灾害确认、照片、现状记录),并负减损义务。第三层,财务效果:事件期间免违约金与滞纳利息;转租金与固定费用按无法使用面积比例减少,整块土地无法使用的暂停;如双方愿意,租期按中断期间相应顺延。第四层,退出门槛:事件连续持续超过约定门槛(惯例90至180天)时,任一方可解除,并结算已使用部分、退还预付款与押金、给予设备撤离期。第五层,明确排除:市场价格波动、一方财务困难、一般政策变化不属于不可抗力——防止条款被滥用。
国家机制的谈判杠杆与疫情注脚
对承租方有力的谈判论点是:国家本身也在与开发商分担这一风险。第103/2024/ND-CP号议定规定,土地使用者为 消除 自然灾害、火灾或不可抗力后果而被迫停业的,停业期间土地租金减免50%。如果开发商在国家层获得减免却不向下传导至转租层,等于同一事件获利两次。把这一机制摆上谈判桌,通常比围绕第156条作学理争论更有效。关于疫情:经历2020至2021年后,新的土地租赁合同应为公共卫生事件与行政运营限制(园区封控、 保持社交距离)单设条款,预先按限制程度确定费用减免——而不是让双方争论它属于不可抗力还是情势变更,因为两种制度的法律后果完全不同(免除与重新协商)。
常见问题
土地租赁合同的不可抗力条款需要包含什么?
依《民法典》91/2015/QH13第156条构建的完整不可抗力条款有五个要素:事件定义(客观、不可预见、已尽一切必要措施仍不可克服);示例事件清单(自然灾害、火灾、疫情、战争、使土地无法使用的行政决定);在固定期限内通知并附证明的义务(主管部门对灾害/事件的确认文件);法律效果(事件期间免除损害赔偿/违约金,相应义务暂停,租金按「无法使用即不付或按比例减少」原则处理);以及解除门槛(事件持续超过约定天数时,任一方可解除合同,退还押金并结算已使用部分)。
疫情与长期封控在工业区土地租赁中属于不可抗力吗?
视条款起草与具体情形,可能构成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依《民法典》91/2015/QH13第156条,不可抗力事件须客观、不可预见、不可克服——疫情期间的大范围封控在越南多起争议处理中已被接受为不可抗力。但对长期土地租赁而言,疫情影响常落入第420条「情势根本变更」区间(履行变得极端困难、严重失衡)——其后果是重新协商而非完全免除。为疫情与行政运营限制单设条款是最稳妥的做法。
不可抗力发生时,土地租金与园区费用如何处理?
按转租合同中常见的三层结构:国家层——土地因灾害、火灾或不可抗力无法使用的,土地与税收法律提供相应租金减免(第103/2024/ND-CP号议定规定:为 消除 灾害、火灾、不可抗力后果而被迫停业的,停业期间土地租金减免50%);开发商层——转租合同应将该机制向下传导:转租金按无法使用的面积与期间相应减少或暂停;服务层——按量计费(污水、电力)随用量自然下降。合同没有该条款的,转租方只能依据民法典的一般规定协商,地位弱得多。
不可抗力持续多久可以解除土地租赁合同?
法律没有统一数字——门槛由合同约定,起草惯例通常为连续90至180天或一个周期内累计天数。条款还须一并解决退出后果:未使用期间预付租金的退还、押金退还(扣除真实损害抵销)、场地交还/拆除义务与设备撤离期限。没有约定门槛与后果的,想退出的一方只能援引《民法典》第420条(情势根本变更)说服法院或仲裁庭——路长且结果不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