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作合同””包工合同”在实务中十分常见——但法律上并无这两个概念。从法律性质看,所谓的协作或包工安排,只能是劳动合同(受《劳动法典》调整)或服务合同(受《民法典》调整)。定性错误会导致社保、个人所得税义务履行错误——并承担补缴和处罚风险。本文根据截至2026年10月14日仍然有效的法律框架,解析区分方法。
1. 名称不能决定性质——内容决定(《劳动法典》第13条第1款)
根据45/2019/QH14号《劳动法典》第13条第1款(2021年1月1日生效),劳动合同是关于有报酬的劳动、工资、劳动条件以及劳动关系中各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关键点:“双方以其他名称达成协议,但内容体现有报酬的劳动、工资以及一方的管理、经营、监督的,视为劳动合同。”这是本文的核心论据。核查清单2个标准:(i)存在”有报酬的劳动、工资”;(ii)协作方接受用工方的管理、经营、监督。同时符合2个标准→视为劳动合同,无论文本题为”协作合同””包工合同”还是”服务合同”。缺少管理、经营、监督要素→不是劳动合同。
2. “真正”的协作、包工=服务合同(《民法典》第513条)
根据91/2015/QH13号《民法典》第513条,服务合同是各方达成的协议,据此服务提供方为服务使用方完成工作,服务使用方支付服务费。与劳动合同的核心区别:提供方自行组织完成工作,不受对劳动过程的管理、经营、监督,可交由他人完成;用工方只关心工作成果。起草真正属于服务性质的协作/包工合同时,文本必须明确体现这些要素——并避免加入”考勤、遵守内规、每日汇报”之类的条款:体现劳动过程管理的条款,可能使服务合同按上述第13条第1款转化为劳动合同,进而触发用人单位的全部义务。
3. 社保义务——1个月的分界线
根据41/2024/QH15号《社会保险法》第2条第1款a项(158/2025/ND-CP号议定指引,2025年7月1日生效),属于强制社保对象的越南籍劳动者,包括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个月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包括双方以其他名称达成协议,但内容体现有报酬的劳动、工资以及一方管理、经营、监督的情形。直接后果:协作/包工合同被重新认定为1个月以上劳动合同→企业必须缴纳强制社保;不缴则面临补缴和行政处罚(现行罚则框架:283/2026/ND-CP号议定,2026年9月10日生效,取代12/2022/ND-CP号议定)。反之,真正的服务合同(无管理、经营、监督要素)→不属于强制社保对象。使用长期协作人员时,这条1个月分界线是企业最容易算错的地方。
4. 按2026年7月1日起的新框架履行个税义务
现行个税框架:109/2025/QH15号法律和253/2026/ND-CP号议定(2026年7月1日生效)。根据253/2026号议定第50条第2款,向未签订劳动合同或签订3个月以下劳动合同的居民个人支付工资、报酬、酬金及其他款项的组织、个人(含向已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支付):单次支付500万越南盾以上的,在支付前按收入额扣缴10%;单次不足500万越南盾的,经个人要求才扣缴10%。(注意:111/2013/TT-BTC号通知”200万越南盾/次”的旧门槛已不再适用——写”200万起扣缴10%”是错误的。)个人仅有上述比例扣缴类收入,但预计减除家庭扣除后的应纳税所得总额未达纳税标准的,可向支付方提交暂不扣缴承诺书(按税收征管指引所附表格),个人对承诺负责。协作人员被重新认定为3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按累进税率表扣缴(第50条第1款),不适用10%一次性税率。
重要分界:根据253/2026号议定第8条第2款c项,未办理经营登记、税务登记的个人提供服务的报酬,归入工资薪金所得。反之,协作人员已就该经营活动办理经营登记/税务登记→收入可能属于经营所得(不按第50条扣缴10%)。本文不主张所有协作报酬都须扣缴10%——须审查每个人的登记状况。
5. 以名称”规避”的风险——及核查建议
合同题为”服务”/”协作”,实际却像管理员工一样管理协作人员,并不能规避义务——这是违法行为,本文不提供任何该方向的”规避”建议。被重新认定为劳动关系时的法律风险:
- 按283/2026/ND-CP号议定补缴社保+行政处罚;
- 连续续签”协作合同”但实质为劳动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典》第20条第2款,劳动合同仅2种(无固定期限;最长36个月的固定期限);期满劳动者继续工作的,应在30天内签订新合同,超过30天未签订新合同的,固定期限合同转为无固定期限,新签固定期限合同只能再续签1次;
- 按班组包工:根据《劳动法典》第18条第2款,12个月以下的特定工作,年满18岁的劳动者群体可授权1人签订劳动合同(书面,附名单)——存在整个班组被认定为劳动关系的风险→每人自1个月起强制参保。
建议:按第13条的2个标准(有报酬/工资+接受管理、经营、监督)重新核查所有正在履行的协作、包工合同。符合2个标准的按劳动关系处理(缴纳社保、按累进税率扣缴);真正属于服务的,修改合同以体现真实性质(自行组织工作、对成果负责)。
常见问题
签订”协作合同”需要缴纳社保吗?
看实质,不看名称。同时符合《劳动法典》第13条第1款2个标准(有报酬+接受管理、经营、监督)→视为劳动合同;1个月以上→属于强制社保对象(41/2024号法律第2条第1款a项)。真正的服务合同→不缴。
协作人员的个税如何扣缴?
未签劳动合同或合同不足3个月:单次500万越南盾以上扣缴10%(253/2026号议定第50条第2款)。111/2013号通知200万的门槛已不再适用。
已办经营登记的协作人员税务如何处理?
按253/2026号议定第8条第2款c项,仅未办经营登记、税务登记的个人的报酬归入工资薪金所得。已就该活动办妥经营登记/税务登记的→收入可能属于经营所得,不按第50条扣缴10%。
按班组包工注意什么?
年满18岁的劳动者群体可授权1人就12个月以下的工作签订劳动合同(第18条第2款)——存在整个班组被认定为劳动关系的风险,进而每人自1个月起强制参保。
多次续签”协作合同”有什么风险?
若实质为劳动合同,连续续签可能被认定为无固定期限(第20条第2款):固定期限合同只能再续签1次;期满超过30天未签新合同而劳动者继续工作的→转为无固定期限。
暂不扣缴承诺书何时适用?
个人仅有10%比例扣缴类收入,但预计减除家庭扣除后的应纳税所得总额未达纳税标准时——个人按税收征管指引所附表格向支付方提交承诺并对其负责。
引用来源
- 45/2019/QH14号《劳动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13条第1款(以其他名称达成的协议视为劳动合同)、第18条第2款(群体授权签订劳动合同)、第20条(劳动合同种类和期限);
- 91/2015/QH13号《民法典》——2017年1月1日生效:第513条(服务合同);
- 41/2024/QH15号《社会保险法》——第2条第1款a项(强制社保对象,包括以其他名称达成的协议);158/2025/ND-CP号议定——2025年7月1日生效,2024年《社会保险法》指引;
- 109/2025/QH15号《个人所得税法》——2026年7月1日生效(取代04/2007号法律);253/2026/ND-CP号议定——2026年7月1日生效:第50条第2款(500万越南盾/次起扣缴10%)、第50条第1款(累进税率表)、第8条第2款c项(未登记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
- 283/2026/ND-CP号议定——2026年9月10日生效,劳动、社保行政处罚(取代12/2022/ND-CP号议定)。
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本文由AI起草并经FLAT律师事务所FLAW AI Legal Council质检;未经执业律师审核批准。法规可能调整,适用前请核对现行法律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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