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桩并购交易或企业解散决定,不只是股东和财务报表上的数字——随之而来的数百份劳动合同,是许多企业处理得最晚、却风险最大的问题。并购、分立或解散中劳动用工处理不当,可能导致企业被要求恢复劳动关系、补发未工作期间的工资,或支付远超预算的补偿金。本文系统梳理越南并购劳动用工处理的完整法律框架与流程,帮助企业在并购、分立与解散各情形下合规处理员工安置、补偿与清偿问题。
目录
- 1. 什么是并购、分立与解散中的劳动用工处理?谁需要关注?
- 2. 现行法律框架
- 3. 各情形下的劳动用工处理
- 4. 须记住的期限与时间节点
- 5. 常见风险与错误
- 6. 简明清单
- 7. 常见问题
- 8. 何时应请律师介入
1. 什么是并购、分立与解散中的劳动用工处理?谁需要关注? {#1}
并购、分立与解散中的劳动用工处理,是指企业变更所有权、变更法律结构或终止存续时对劳动者的全部法定义务:从制定劳动用工方案、协商集体劳动合同、支付工资和补偿金,到办理社会保险封存。
直接需要关注的主体:
- 并购交易中的收购方: 承继目标公司的全部劳动用工义务,包括未付工资、补偿金和现存劳动争议。
- 被分立、合并企业的董事会和管理层: 与承继方共同负责制定和执行劳动用工方案。
- 解散企业: 须在完成解散手续前了结对劳动者的全部义务。
- 劳动者: 需要了解自身权利,以便在企业变动时对照核验。
一开始就要把握的关键点:并非所有并购形式都会导致劳动合同终止。法律明确区分股权转让(企业继续存续)与分立、合并(原企业终止、新企业设立)——两种情形适用不同的法律制度。
2. 现行法律框架 {#2}
调整重组中劳动用工处理的现行有效法律文件:
- 《2019年劳动法》(45/2019/QH14),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基础性文件。核心条款为第34条(劳动合同终止情形)、第42条(组织结构、技术变革或经济原因下的义务)、第43条(分立、合并;出售、租赁、变更企业类型时的义务)、第44条(劳动用工方案)、第46条(终止劳动合同补偿金)、第47条(失业补偿金)、第48条(终止劳动合同时的责任)、第80条(分立、合并情形下的集体劳动合同)。
- 第145/2020/ND-CP号议定书(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2019年劳动法》实施细则,其中第41条规定制定劳动用工方案时与基层劳动者代表组织协商的程序。
- 《2020年企业法》(59/2020/QH14),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207、208条规定企业解散的情形与债务清偿顺序,劳动者工资、补偿债务优先清偿。
- 《2024年社会保险法》(41/2024/QH15),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调整劳动合同终止时劳动者社会保险缴费时间的确认。
- 《2025年复苏、破产法》(142/2025/QH15),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取代2014年破产法——注意2014年破产法已于2026年3月1日失效,现行破产引用一律适用新法。
3. 各情形下的劳动用工处理 {#3}
3.1. 股权转让型并购:劳动合同不自动终止
在股权或出资份额买卖交易(share deal)中,只有所有权变更——公司作为法人继续存在,仍是全体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股东、出资人变更不属于《2019年劳动法》第34条规定的13种劳动合同终止情形。因此,全部劳动合同、集体劳动合同和劳动规章继续有效;收购方原样承继目标公司的劳动权利义务。
这一点为何重要?在签约前的法律尽职调查中,收购方须认真核查:(i)未付工资、终止补偿/失业补偿;(ii)现存或潜在的劳动争议;(iii)对核心人员的特殊承诺(留任奖金、竞业限制协议);(iv)社会保险、失业保险缴纳情况。这些项目通常纳入收购协议的价格调整或保证机制。
如果接管后收购方想精简人员,法律不允许仅以“换老板”为由大规模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要减员,企业必须适用第42条规定的因组织结构、技术变革或经济原因的裁员程序——完整的劳动用工方案、与劳动者代表组织协商、提前30天通知省级人民委员会和劳动者,并按第47条支付失业补偿金。
3.2. 分立、合并;出售、租赁、变更企业类型
这类情形直接适用《2019年劳动法》第43条,适用于企业分立、合并;出售、租赁、变更企业类型;或转让企业、合作社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处理流程如下:
第一步——评估对就业的影响程度。 重组影响众多劳动者就业的,用人单位必须按第44条制定劳动用工方案。法律未界定何为“众多劳动者”——实践中企业应审慎:只要有一批劳动者可能失业或变更工作岗位,就制定方案。
第二步——制定劳动用工方案。 根据第44条第1款,方案须有5项主要内容:(a)继续使用、经培训继续使用、转为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数量和名单;(b)退休的劳动者数量和名单;(c)须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数量和名单;(d)用人单位、劳动者及相关各方在执行方案中的权利义务;(e)保障方案实施的措施和资金来源。
第三步——与劳动者代表组织协商。 根据第145/2020/ND-CP号议定书第41条,企业将书面文件及需协商事项送交劳动者方对话代表;劳动者方组织征求意见并汇总成书面材料;双方组织对话并制作经双方签字的会议纪要;对话结束后最迟3个工作日,企业在工作场所公开主要内容。
第四步——公开方案。 劳动用工方案须在通过后15天内向劳动者公开(第44条第2款)。
第五步——执行方案:原用人单位与承继用人单位的共同责任。 第43条第2款规定,原用人单位与承继用人单位共同负责执行已通过的方案。此种情形下被裁减的劳动者按第47条领取失业补偿金。
关于集体劳动合同:根据《2019年劳动法》第80条,承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代表组织可协商选择继续履行、修改、补充原合同或签订新合同,以劳动用工方案为依据。
3.3. 因组织结构、技术变革或经济原因裁员
《2019年劳动法》第42条列明何为组织结构、技术变革:组织结构变更、劳动力重组;工艺流程、技术、机器设备变更;产品或产品结构变更。经济原因包括经济危机或衰退,以及国家实施经济结构调整政策法律或履行国际承诺。
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的义务:
- 重组影响众多劳动者就业的,按第44条制定并执行劳动用工方案;有新岗位的优先培训劳动者继续使用。
- 对无法安置而须裁减的劳动者,按第47条支付失业补偿金。
- 须在与基层劳动者代表组织协商(有该组织且劳动者为其成员的情形)并提前30天通知省级人民委员会和劳动者后,方可裁员(第42条第6款)。
第47条失业补偿金标准: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但至少两个月工资。计算年限为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实际工作的总时间,扣除已参加失业保险的期间和已领取终止补偿、失业补偿的期间。计算基数为失业前连续6个月的平均工资。
3.4. 企业解散:劳动合同终止与清偿顺序
企业解散、终止经营时,劳动合同依《2019年劳动法》第34条第7款终止(用人单位非个人而终止经营)。与分立、合并不同,这里没有“承继方”接收劳动者——全部劳动关系随企业存续的终结而结束。
解散时劳动者的权益:
- 足额支付工资 至终止之日,依第48条在劳动合同终止后14个工作日内完成。
- 终止劳动合同补偿金 依第46条:每工作一年补偿半个月工资,扣除已参加失业保险的期间。本文采纳终止补偿(第46条)而非失业补偿(第47条)的立场,因为解散属于第34条第7款的终止情形、不属于第42、43条范围——但部分地方的实践可能有不同理解,企业应与当地劳动机关书面确认。
- 保险封存: 完成社会保险、失业保险缴费时间确认手续,返还扣留劳动者的证件原件。
关于解散时的清偿顺序,《2020年企业法》第208条规定,工资债务、终止补偿、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依法应付的劳动者债权,以及已签订的集体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其他权益,优先于税款及其他债务清偿。这是解散现金流计划的关键:企业不得在结清对劳动者的义务前先偿还供应商或税款。另见我们关于企业解散程序的详细指南,按正确的优先顺序规划清偿。
3.5. 企业破产
企业被法院宣告破产时,劳动关系终止,劳动者成为企业债权人。根据《2025年复苏、破产法》(142/2025/QH15,2026年3月1日起施行,取代2014年破产法),劳动者工资、补偿债权在资产分配中享有较高的优先顺序。劳动者应在法定期限内向资产管理人/清算人提交债权申报及证明材料,以便列入债权人名单。
4. 须记住的期限与时间节点 {#4}
- 30天: 因组织结构、技术变革或经济原因裁员前,提前通知省级人民委员会和劳动者(《2019年劳动法》第42条第6款)。
- 15天: 劳动用工方案通过后向劳动者公开(第44条第2款)。
- 3个工作日: 与劳动者代表组织对话结束后公开对话主要内容(第145/2020/ND-CP号议定书第41条)。
- 14个工作日: 劳动合同终止后足额支付劳动者相关款项的期限(第48条)。
- 解散时对劳动者无固定提前通知期限: 劳动合同依第34条第7款终止,但企业仍须依第45条书面通知劳动者劳动合同终止(第34条第4、5、6、7、8款免除的情形除外——包括用人单位终止经营的情形)。
5. 常见风险与错误 {#5}
错误1——把换老板当作大规模裁员的合法理由。 股权交易中公司继续存续,劳动合同不终止。新接手方未经第42条程序大规模单方解除,将被认定为违法终止,须恢复劳动关系并赔偿。
错误2——分立、合并时不制定劳动用工方案。 重组影响众多劳动者就业时这是强制义务(第43、44条)。没有方案,一切裁员决定都缺乏法律依据,易引发集体投诉。
错误3——跳过与劳动者代表组织的协商。 裁员须在与基层劳动者代表组织协商后方可进行(第42条第6款)。跳过这一步是程序瑕疵,可导致整个裁员决定无效。
错误4——未提前30天通知省级人民委员会。 许多企业只通知劳动者,忘了向国家管理机关通知的义务——这是裁员被认定为程序合规的前提条件。
错误5——算错失业补偿/终止补偿。 常见错误是未扣除已参加失业保险的期间,或算错连续6个月平均工资。每人差额虽小,乘以数百名劳动者就是大数字——也是劳动者起诉的依据。
错误6——解散时先还供应商、税款再付工资。 《2020年企业法》第208条把对劳动者的义务放在前面。违反该顺序,企业管理人员可能承担个人责任。
错误7——迟办社会保险封存、扣留劳动者证件。 第48条要求完成社会保险、失业保险缴费时间确认并返还证件原件。迟延导致劳动者不能按时领取失业保险金——企业须赔偿由此产生的损失。
6. 简明清单 {#6}
- [ ] 认准交易性质:股权转让(公司继续存续)还是分立/合并/解散(公司终止或变更法人身份)。
- [ ] 签约前核查全部劳动合同、集体劳动合同、工资补偿欠款和现存劳动争议。
- [ ] 评估对劳动者就业的影响程度,确定是否须制定劳动用工方案。
- [ ] 按第44条制定包含5项内容的方案(继续使用、培训、退休、终止名单;各方权利义务;资金来源)。
- [ ] 按第145/2020/ND-CP号议定书第41条与劳动者代表组织协商,制作对话纪要。
- [ ] 方案通过后15天内向劳动者公开。
- [ ] 因组织结构、技术变革或经济原因裁员前,提前30天通知省级人民委员会和劳动者。
- [ ] 正确计算失业补偿(第47条)或终止补偿(第46条):扣除已参保期间,按连续6个月平均工资。
- [ ] 14个工作日内足额支付;办理社会保险、失业保险封存;返还劳动者证件原件。
- [ ] 解散时遵守《2020年企业法》第208条清偿顺序——劳动者债权优先于税款及其他债务。
7. 常见问题 {#7}
问:股权整体转让、公司继续存续的,劳动合同是否终止?
简答:不终止。股权转让仅变更所有权,用人单位法人继续存在,劳动合同继续正常履行——股东/出资人变更不属于《2019年劳动法》第34条规定的13种劳动合同终止情形。收购方若想在交易后精简人员,必须适用第42条规定的裁员程序:制定劳动用工方案、与劳动者代表组织协商、提前30天通知省级人民委员会和劳动者、按第47条支付失业补偿金。
问:企业分立、合并时,谁对劳动者负责?
简答:原用人单位与承继用人单位共同负责。《2019年劳动法》第43条规定:分立、合并影响众多劳动者就业的,用人单位必须按第44条制定劳动用工方案;原用人单位与承继用人单位共同负责执行已通过的方案。被裁减的劳动者按第47条领取失业补偿金。原企业的集体劳动合同可经协商由承继方继续履行、修改、补充或重新签订(第80条)。
问:企业解散时劳动者享受什么补偿,清偿顺序如何?
简答:企业终止经营时,劳动合同依《2019年劳动法》第34条第7款终止。劳动者足额领取工资、按第46条领取终止劳动合同补偿金(每工作一年补偿半个月工资,扣除已参加失业保险的期间),并办理社会保险、失业保险缴费时间确认。根据《2020年企业法》第208条,解散时,工资债务、终止补偿、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劳动者债权优先于税款及其他债务清偿。
问:因组织结构、技术变革裁员须提前多久通知?
简答:30天。根据《2019年劳动法》第42条第6款,裁员须在与基层劳动者代表组织协商(有该组织且劳动者为其成员的情形)并提前30天通知省级人民委员会和劳动者后方可进行。企业同时须按第44条制定劳动用工方案,并在方案通过后15天内向劳动者公开。
问:劳动用工方案包括哪些内容?
简答:《2019年劳动法》第44条要求5项主要内容:(a)继续使用、经培训继续使用、转为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数量和名单;(b)退休的劳动者数量和名单;(c)须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数量和名单;(d)用人单位、劳动者及相关各方在执行方案中的权利义务;(e)保障方案实施的措施和资金来源。方案须按第145/2020/ND-CP号议定书第41条与劳动者代表组织协商,并在15天内公开。
8. 何时应请律师介入 {#8}
出现以下任一情形时,企业应请劳动律师介入:
- 准备签署并购交易,需要对目标公司劳动用工义务(工资欠款、补偿、潜在争议)作全面尽调,以纳入价格调整机制。
- 分立、合并计划影响数十名以上劳动者——需要起草符合第44条标准的劳动用工方案,并协调工会协商。
- 计划因组织结构、技术变革或经济原因大规模裁员——需要正确计算补偿、走完30天程序,避免被认定违法。
- 解散企业现金流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需要按《2020年企业法》第208条优先顺序制定清偿计划。
- 重组过程中已发生投诉、罢工或与劳动合同终止相关的诉讼。
FLAT Law Firm 陪伴企业走完交易的整个生命周期——从交易前的劳动尽调、起草劳动用工方案,到处理衍生争议。另见我们的劳动法律咨询服务。请致电热线 0988424851,就具体案件获得咨询。
语言版本
参考文献
- 《2019年劳动法》(45/2019/QH14)
- 第145/2020/ND-CP号议定书:细化并指导实施《劳动法》关于劳动条件和劳动关系的若干条款
- 《2020年企业法》(59/2020/QH14)
- 《2024年社会保险法》(41/2024/QH15)
- 《2025年复苏、破产法》(142/2025/QH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