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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与中国劳动法:投资者须知的10大差异

Luật lao động Việt Nam Trung Quốc khác biệt: 10 điểm nhà đầu tư phải biết

每年,数以千计的中国企业在越南开设工厂、办公室,不少企业把家乡的"法律本能"原样带来:按中国《劳动合同法》起草的劳动合同模板、按中国《劳动法》计算的工时,甚至是在深圳、广州养成的HR管理习惯。问题在于,两国劳动法虽同属劳动者保护传统,但在关键点上遵循着很不相同的逻辑。

本文指出越南中国劳动法差异中投资者最容易踩坑的10个点:从合同类型、试用期、加班,到解雇、产假和社保。每个点都列明双方的具体法条,并分析对企业的实际影响。

目录

1. 背景:为什么要比较

越南是全球供应链中中国资本的首选目的地之一,制造业、电子、纺织、能源领域有数千个FDI项目。反过来,越来越多的越南企业与中国伙伴合作、合资或聘用中国专家。双向往来中,劳动关系是纠纷最多发、也是准备最不充分的一环。

核心差异在于立法理念。越南劳动法(2019年《劳动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赋予劳动者非常宽泛的单方解除权,同时严格限制用人单位的解雇条件。中国法律(2012年修正《劳动合同法》,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在某些点上恰恰相反:签过两次合同后"无固定期限"几乎是默认选项,但原则上劳动者辞职须提前30天通知(第37条),第38条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文面向三类读者:在越南经营或准备进入越南的中国投资者;与中国伙伴做生意的越南企业;以及必须在两套体系之间"翻译"HR政策的人事、法务团队。

2. 10大差异总览表

比较维度越南中国点评
1. 劳动合同类型只有2种:无固定期限和固定期限(最长36个月)。固定期限合同只能再续签1次,之后必须转为无固定期限(2019年《劳动法典》第20条)。3种: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连续签2次固定期限合同后,第三次劳动者要求签无固定期限的就应当签(《劳动合同法》第12、14条)。越南没有中国式的"项目制"合同——在越南套用中国模板最常见的坑。
2. 试用期期限按岗位级别:管理人员最长180天,大专以上岗位60天,中专岗位30天,其他岗位6个工作日;同一岗位只能试用1次(2019年《劳动法典》第25条)。按合同期限:3个月至1年合同不超过1个月,1年至3年不超过2个月,3年以上或无固定期限不超过6个月;3个月以下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1次(《劳动合同法》第19条)。逻辑相反:越南看"岗位",中国看"合同期限"。给普通岗位套用中国式3–6个月试用期,违反越南法律。
3. 标准工时与加班上限标准48小时/周(第105条)。加班须经劳动者同意;每月不超过40小时,每年不超过200小时;部分特殊行业可达300小时/年,但须书面通知省级劳动部门(2019年《劳动法典》第107条)。标准8小时/天、44小时/周(《劳动法》第36条)。加班须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每月不超过36小时(第41条)。中国月上限(36小时)比越南(40小时)更严,但越南多了200小时的年上限。季节性生产企业要算好越南的两道上限。
4.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者可无理由辞职,只需提前通知:无固定期限45天,固定期限12–36个月30天,12个月以下合同3个工作日;工资未足额支付、受虐待、性骚扰等情形可立即走人无需通知(2019年《劳动法典》第35条)。劳动者辞职须提前30天书面通知;试用期内提前3天(《劳动合同法》第37条)。但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条件、拖欠或少付工资、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规章制度违法等的,劳动者可解除合同;受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或被命令从事危险作业的,可立即解除无需提前通知。最大的理念差异:越南法律赋予劳动者近乎绝对的"离开权";中国对用人单位严重违法的情形也有立即解除制度(第38条),但范围更窄、程序更严。
5. 用人单位解除与支付义务只能在法定情形下单方解除(第36条)。合法解除时支付经济补偿:每工作一年发半个月工资(第46条——经济补偿没有最低标准;2个月工资的最低标准只适用于第47条的裁员补偿)。违法解除须恢复劳动关系并赔偿(第41条)。只能在法定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法》第39、40、41条)。经济补偿为每工作一年发1个月工资;违法解除时劳动者有权要求继续履行,不能继续履行的支付二倍赔偿金(第46、47、48、87条)。中国的支付标准更高(1个月/年 vs 越南半个月/年),"双倍"罚则很重。两国都禁止任意解雇。
6. 带薪年休假工作满12个月享12天/年;不满12个月按比例;为同一用人单位每满5年加1天(第113、114条)。须连续工作满1年才有年休假;按累计工龄(不要求同一单位):1年至10年以下5天,10年至20年以下10天,20年以上15天;因工作需要未休的按日工资300%支付(《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越南新员工第一年就有按比例的年假,中国要等满一年。反过来,高工龄员工在中国的15天慷慨得多。
7. 产假女职工产前产后共休6个月,产前休假不超过2个月;多胞胎从第二个孩子起每多一个加1个月(2019年《劳动法典》第139条;2024年《社会保险法》援引)。中央规定98天,其中产前15天;难产加15天,多胞胎每多一个加15天;各省另有延长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第7条)。越南产假(6个月,约180天)几乎是中央标准98天的两倍——中国投资者做人力规划时最意外的一点。
8. 社会保险强制缴费总额约工资基数的32%(用人单位约21.5%,劳动者约10.5%),含社保、医保、失业保险;与在越企业签12个月以上合同的外国劳动者属强制参保范围(2024年《社会保险法》,2025年7月1日起施行)。"五险一金"体系(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执行《社会保险法》;缴费比例各地自定且经常调整,大城市的用人单位总负担通常高于越南,各城市差异大。不能拿中国一个省的缴费比例套用到全部经营;在越南,给外国专家缴纳社保是最容易被遗漏的义务。
9. 劳务派遣劳务派遣是附条件经营行业(须许可、缴保证金);只有政府清单内的岗位才能派遣;用工单位不得与被派遣劳动者直接签劳动合同(2019年《劳动法典》第52–57条)。只能用于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岗位;被派遣劳动者不得超过用工总量10%;派遣单位须与劳动者签2年以上劳动合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3、4、5条)。两国都在收紧被用来规避义务的"外包"模式;老式的大规模派遣两边都违法。
10. 纪律处分与解雇4种处分:警告、延长加薪期限不超6个月、撤职、开除(第124条)。开除只适用于法定行为(盗窃、泄密、在延长加薪期限或撤职处分未消除期间屡犯、30天内累计旷工5天等),且须履行程序、有已登记的劳动内规(第119、122、125条)。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立即解除(第39条);其他情形须提前30天通知或多付1个月工资;裁减20人以上或占编制10%须报告劳动部门(《劳动合同法》第40、41条)。越南要求更严密的程序"基础设施"(已登记的内规、过错证明程序);中国解雇更灵活,但双倍赔偿的代价极高。

3. 逐项详细解析

3.1. 合同类型:越南两种,中国三种

越南方面。 2019年《劳动法典》第20条只承认两种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和固定期限(最长36个月)。固定期限合同到期、劳动者继续工作的,双方须在30天内签新合同;超过30天不签,旧合同自动转为无固定期限。更重要的是,固定期限合同只能再续签1次——第三次起必须签无固定期限。例外只留给特殊对象:国有资本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大龄劳动者、在越南工作的外国劳动者,以及任期内的职工代表组织领导成员。

中国方面。 《劳动合同法》第12条把合同分为三种: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即项目制合同,活干完合同就结束。根据第14条,连续签过两次固定期限合同(且劳动者不属于可解除情形),下一次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签无固定期限的,就应当签无固定期限。此外,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也导致无固定期限合同。

实际影响。 这是最常见的坑:习惯给季节工或短期专家签"项目制"合同的中国企业,把同一模板搬到越南。越南法律不承认这种合同类型——期限条款有无效风险,劳动关系将按越南法律允许的两种合同类型解释,通常朝着有利于劳动者的方向。正确做法是一开始就按2019年《劳动法典》第20、21条重写全部模板,而不是把中国模板翻译成越南文。

3.2. 试用期:越南按岗位定,中国按合同期限定

越南方面。 2019年《劳动法典》第25条以"工作的性质和复杂程度"为尺度:企业管理人员不超过180天;大专以上岗位不超过60天;中专、技术工人、业务人员不超过30天;其他工作不超过6个工作日。同一岗位只能试用一次。试用期工资双方约定,但不低于该岗位工资的85%(第26条)。

中国方面。 《劳动合同法》第19条以合同期限为尺度: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合同试用期不超过1个月;1年以上不满3年不超过2个月;3年以上或无固定期限不超过6个月。3个月以下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试用期工资不低于同岗位工资的80%,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

实际影响。 在越南招普通工人、套用"跟家里一样"3个月试用期的中资企业,违反越南法律——普通岗位的上限只有6个工作日。违反试用期规定,按第283/2026/ND-CP号法令(2026年9月10日起施行,取代第12/2022/ND-CP号法令)处以行政处罚,用人单位还可能被责令补足工资、签订正式合同。反过来,去中国的越南企业要记住:签2年合同给3个月试用期,超过了2个月的上限。

3.3. 标准工时与加班上限

越南方面。 正常工作时间每周不超过48小时(第105条),国家鼓励企业缩短至40小时。加班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经劳动者同意;每天不超过正常工时50%(按周算每天总计不超过12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每年不超过200小时(第107条)。部分特殊行业(纺织、制鞋、电子、农水产品加工、电力、电信等)可加班至300小时/年,但须书面通知省级劳动部门。

中国方面。 标准为8小时/天、44小时/周(《劳动法》第36条)——低于越南的48小时。加班须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原则上每天不超过1小时(特殊情形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第41条)。中国法律没有像越南那样的单独年上限。

实际影响。 在越中资工厂习惯按订单"加班随意",但在越南,超过40小时/月或200小时/年就是行政违法,还会产生赔偿义务。值得注意:中国月上限(36小时)实际上比越南(40小时)更严,所以在中国合规做得好的企业,适应越南月上限不难——难的是200小时年上限和申请300小时的通知程序。

3.4. 劳动者单方解除:越南的"离开权"很宽

越南方面。 2019年《劳动法典》第35条赋予劳动者无理由单方解除权,只需提前通知:无固定期限45天,12–36个月固定期限30天,12个月以下合同3个工作日。第35条第2款还列了可立即走人、无需通知的情形:工资未足额按时支付、受虐待、性骚扰、强迫劳动、怀孕女职工遵医嘱休息等。

中国方面。 《劳动合同法》第37条确立一般规则:劳动者辞职须提前30天书面通知;试用期内提前3天。第38条补充了两项重要例外: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条件、拖欠或少付工资、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规章制度违反法律的,劳动者可解除合同;受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或被命令从事危及生命、健康作业的,可立即解除无需提前通知。中国的"立即走人"情形比越南《劳动法典》第35条第2款更窄、更具体,但说中国完全没有这种制度是不准确的。

实际影响。 这是理念上最深的差异。中国管理者常对越南员工"无理由"提前45天辞职、或公司一拖欠工资就立即走人感到震惊——而在中国,劳动者不提前30天走人可能要赔偿单位损失。企业应靠留人政策(薪酬、福利、环境)而不是法律约束,因为越南法律站在劳动者的"离开权"一边。

3.5. 用人单位解除与支付义务

越南方面。 用人单位只能在第36条法定情形下单方解除(劳动者经常完不成工作、长期病假、不可抗力须缩减生产等)。合法解除时,企业支付经济补偿: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每工作一年发半个月工资(第46条——经济补偿没有最低标准;2个月工资的最低标准只适用于第47条的裁员补偿)。违法单方解除的,须恢复劳动关系、支付工资并赔偿(第41条)。

中国方面。 用人单位同样只能在法定情形下解除(第39条:严重违纪;第40条:提前30天通知或多付1个月工资;第41条:经济性裁员须报告)。经济补偿为每工作一年发1个月工资(第47条)——是越南的两倍。最"吓人"的是:违法解除时劳动者有权要求继续履行;不能继续履行的,企业支付二倍赔偿金(第48、87条)。

实际影响。 两国都禁止任意解雇,但在中国"做错"的代价明显更高。在越中国投资者也要注意反方向:在越南违法解雇没有"双倍赔钱"的罚则,但恢复劳动关系、支付未工作期间工资的义务,在管理上往往更费钱、更麻烦。

3.6. 带薪年休假:越南入职就有,中国要等满一年

越南方面。 工作满12个月享12天/年带薪年假;不满12个月按比例;为同一用人单位每满5年加1天(第113、114条)。

中国方面。 前提是连续工作满1年才有年休假。按累计工龄(不要求同一单位):1年至10年以下5天,10年至20年以下10天,20年以上15天。因工作需要未休的,按日工资300%支付(《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第2、3、5条)。

实际影响。 越南新员工第一年就有按比例的年假,中国要等满一年——中资企业进入越南要调整年假政策,别把"满一年才有假"的规定搬过来引发争议。反过来,高工龄员工在中国的15天比越南的12天加工龄慷慨得多。

3.7. 产假:越南6个月,中国98天

越南方面。 女职工产前产后共休6个月,产前休假不超过2个月;多胞胎从第二个孩子起每多一个加1个月(2019年《劳动法典》第139条)。2024年《社会保险法》(2025年7月1日起施行)继续援引该规定确定生育津贴享受期限。

中国方面。 中央规定98天,其中产前15天;难产加15天,多胞胎每多一个加15天(《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第7条)。各省另有延长规定——有的省多出几十天。

实际影响。 越南产假(约180天)几乎是中央标准(98天)的两倍——这是中国HR做人力规划时最意外的一点。企业要从招聘规划阶段就预算女职工产假的替补人力,同时注意不得因怀孕、休产假解雇女职工(2019年《劳动法典》第137条)。

3.8. 社会保险:缴费结构不同,外国劳动者的参保义务

越南方面。 强制缴费总额约月工资基数的32%:用人单位约21.5%(社保、医保、失业保险),劳动者约10.5%。2024年《社会保险法》(41/2024/QH15号,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扩大参保范围,其中与在越企业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外国公民属强制社保参保对象。

中国方面。 "五险一金"体系执行《社会保险法》,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各地自定且经常调整;大城市的用人单位总负担通常高于越南,各省市差异显著。

实际影响。 两个常见错误:一是中资企业不给派到越南的中国专家缴越南社保,以为"在国内缴了就行"——越南法律没有这种自动豁免机制;二是把中国某个城市的缴费比例机械套用到全部经营。两者都会导致被追缴和处罚。

3.9. 劳务派遣:两国都在收紧

越南方面。 劳务派遣是附条件经营行业:派遣企业须有许可并缴保证金;只有政府清单内的岗位才能派遣;用工单位不得与被派遣劳动者直接签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用工单位同岗位劳动者(2019年《劳动法典》第52–57条、第145/2020/ND-CP号法令)。

中国方面。 劳务派遣只能用于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岗位;被派遣劳动者不得超过用工总量10%;派遣单位须与劳动者签2年以上劳动合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3、4、5条)。

实际影响。 2014年以前在中国流行、用几百名派遣工实现"编制灵活、义务减负"的模式,如今两国都已收紧。带着老习惯的投资者会两边同时违法:在越南是无证派遣或超清单派遣,在中国是超10%上限。可持续的做法是直接招聘,或使用有许可、清单内岗位的派遣服务。

3.10. 纪律处分与解雇:越南重程序,中国罚钱重

越南方面。 法律规定4种纪律处分:警告、延长加薪期限不超6个月、撤职、开除(第124条)。开除只适用于法定行为:盗窃、贪污、赌博、故意伤害、在工作场所吸毒;泄露经营、技术秘密;内规规定的其他造成特别严重损害的行为;曾被处延长加薪期限或撤职、且在纪律未消除期间屡犯(第125条第3款);30天内累计旷工5天或365天内累计20天且无正当理由(第125条)。使用10名以上劳动者的企业必须有书面劳动内规并向劳动部门登记(第119条);纪律处分须履行过错证明程序,有职工代表组织参加(第122条)。

中国方面。 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法》第39条);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胜任、客观情况重大变化等情形,须提前30天通知或多付1个月工资(第40条);裁减20人以上或占编制10%须报告劳动部门(第41条)。

实际影响。 在越南,企业输掉解雇官司大多不是理由错了,而是缺了程序"基础设施":没有已登记的内规、没有按第122条程序证明过错。在中国,程序更灵活,但做错的代价是双倍赔偿。给两国的共同建议:第一天就投入做好劳动内规和纪律处分程序,别等出了事才手忙脚乱补材料。

4. 值得注意的相同点

不是所有都不同。有些点两套体系几乎是"双胞胎",认出它们能让企业用好已有的合规经验:

加班工资公式完全一样。 越南(2019年《劳动法典》第98条)和中国(《劳动法》第44条)都是:平时加班150%、休息日200%、节假日300%。在一个国家算对了,基本公式在另一个国家也是对的——不同的只是加班上限和同意程序。

都禁止扣押证件和收押金。 越南禁止用人单位扣押身份证件、文凭证书原件,禁止在签约、履行合同要求劳动者交保证金(第17条)。中国禁止扣押身份证件,禁止招用时要求担保或以任何名义收费(《劳动合同法》第9条)。"扣原件留人"的习惯两边都违法。

都要求书面合同。 越南要求劳动合同书面订立,1个月以下的工作可口头约定(第14条)。中国要求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签书面合同;不签的从第二个月起付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第10、82条)。共同信息:纯口头的劳动关系,两国法律都不保护用人单位一方。

都特殊保护怀孕女职工。 越南禁止因结婚、怀孕、休产假、哺乳12个月以下子女而解雇或单方解除女职工(第137条)。中国禁止解除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42条)。涉及这一时期女职工的人事决定,两国都要经过严格的法律审查。

5. 中国投资者在越南的常见风险

以下是FLAT团队为在越中资企业做合规审查时最常遇到的5个风险——几乎都源于把"家乡法律思维"套用到越南法律环境。关于劳动合规的全貌,可参阅越南企业劳动法手册(支柱页)。

风险1:把中国模板翻译成越南文直接用。 表现:合同写"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类型、中国式违约金条款、所有岗位试用期3–6个月。原因:人事部门或母公司只发了集团标准模板做语言翻译。防范:按2019年《劳动法典》第20、21条重写全部模板体系;任何与越南法律"长得不一样"的条款,使用前都要经过彻底的法律审查。

风险2:试用期超过越南上限。 表现:普通工人试用期2–3个月,或一轮结束再来一轮。原因:在中国试用期与合同期限挂钩,1–3个月很正常。防范:正确执行第25条上限(普通岗位只有6个工作日),同一岗位只试用一次,书面保存试用期考核档案。

风险3:超加班上限且无书面同意。 表现:旺季每月加班60–80小时(按中国习惯),没有劳动者书面同意。原因:不知道第107条40小时/月、200小时/年的上限。防范:在允许的加班上限内做生产计划;用标准格式取得劳动者书面加班同意(参考第145/2020/ND-CP号法令);属300小时/年行业的,走完省级通知程序。

风险4:没有内规和程序就"快刀"解雇。 表现:发现违纪立即开除,不做笔录,没有已登记的劳动内规。原因:在中国第39条允许严重违纪立即解除,企业习惯了快。防范:颁布并登记劳动内规(用工10人以上强制),履行第122条纪律处分程序——证明过错、有职工代表组织参加、笔录齐全。

风险5:不给中国专家缴社保、大规模用派遣。 表现:在越工作2–3年的中国专家没缴越南社保;通过无证派遣公司用几百名工人。原因:以为"在国内缴了就行",或带着大规模派遣模式。防范:排查全部12个月以上合同的外国专家,按2024年《社会保险法》参加强制社保(详见在越外国劳动者的社保、医保、失业保险指南);只用有许可、清单内岗位的派遣服务。

6. 实务建议

投资前:

  1. "复制"HR体系之前先全面盘点差异。 别把中国的合同模板、内规、工资等级整套搬过来。请懂两套体系的律师按2019年《劳动法典》从头审查重写——这笔费用比一场违法解雇官司便宜得多。
  2. 在越南法律上限内设计工时模型。 季节性生产的工厂,从一开始就算好200小时/年的加班方案,或备好材料申请300小时/年并走完通知程序。

经营中:

  1. 建好纪律处分的"基础设施"。 颁布劳动内规、向主管部门登记、培训管理人员掌握第122条处分程序。这是需要解雇违纪员工时唯一的盾。
  2. 管好外国劳动者和派遣用工。 列出中国专家名单,把合同期限与强制社保义务对账;核查派遣单位的许可,对照可派遣岗位清单(参阅在越南聘用外国劳动者:工作许可指南)。

发生争议时:

  1. 先协商调解,再打官司。 越南和中国的劳动争议都鼓励先调解。档案齐全(合同、工资表、纪律笔录、已登记内规)是有利谈判的前提。
  2. 找懂两套体系的律师。 中越跨境劳动争议,需要既懂《劳动合同法》逻辑(能和母公司对话)、又懂越南《劳动法典》(能在越南机关办案)的律师。别让翻译代替律师。

7. 常见问题

1. 在越中资企业能像在中国一样签"项目制"劳动合同吗? 不能。越南法律只承认两种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和最长36个月的固定期限(2019年《劳动法典》第20条)。中国式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合同在越南法律中不存在;这类期限条款有无效风险,劳动关系会被朝着有利于劳动者的方向解释。

2. 越南和中国的最长试用期有什么不同? 越南按岗位级别:管理人员最长180天,大专以上60天,中专30天,其他岗位6个工作日。中国按合同期限:3个月至1年合同不超过1个月,1年至3年不超过2个月,3年以上不超过6个月。两国都只允许一个岗位/一名劳动者试用一次。

3. 每月最多能加班多少小时? 越南:每月不超过40小时,每年不超过200小时;部分特殊行业可达300小时/年,但须书面通知省级劳动部门。中国:每月不超过36小时,加班须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两国都要求加班前经劳动者同意。

4. 在中国违法解雇真的要双倍赔偿吗? 是的。用人单位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要求继续履行;不能继续履行的,企业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48条、第87条)。这是中国劳动法中最重的罚则之一。

5. 来越南工作的中国专家要交越南社保吗? 要。与在越企业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属越南现行法律下的强制社保参保范围,包括2025年7月1日起施行的2024年《社会保险法》。具体缴费比例、基数和待遇条件建议对照最新指导文件或就个案咨询律师,因为细则可能随时期调整。

需要懂两套法律体系的律师?

中越跨境劳动合规与争议,需要既懂《劳动合同法》逻辑(能和母公司对话)、又懂越南《劳动法典》(能在越南机关维权)的律师。FLAT律师事务所中国业务部陪伴投资者走完劳动关系的全周期:从合同模板体系、劳动内规起草,到纪律处分、解雇与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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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件

  • 越南2019年《劳动法典》(45/2019/QH14),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 越南2024年《社会保险法》(41/2024/QH15),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 第145/2020/ND-CP号法令:2019年《劳动法典》劳动条件与劳动关系若干条款实施细则。
  • 第283/2026/ND-CP号法令:劳动领域行政处罚(2026年9月10日起施行,取代第12/2022/ND-CP号法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通过,2012年修正,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2012年颁布)。
  •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22号,2014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