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一个人去世并留下土地、银行存款或其他资产时,继承人通常会前往公证处办理继承手续。自2025年7月1日起,《公证法》46/2024/QH15(取代53/2014号《公证法》)更改了该手续的名称并收紧了办理流程。以下是继承人在前往公证处之前应掌握的6个实务要点。
1. 使用正确名称:”遗产分割文书”
根据46/2024/QH15号《公证法》第59条,公证继承手续现称为“遗产分割文书”。旧名称“遗产接受声明文书”(2014年《公证法》第58条)已随旧法失效,不再是现行法律依据。
注意:新名称即使只有1名继承人也同样适用(第59条第5款)——不能因为只有一名继承人就沿用旧名称。
2. 备齐三类必备文件
2024年《公证法》第59条第2款要求,遗产分割文书的公证材料包括三类:
- 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 遗嘱(如有)或证明亲属关系的证件(出生证明、结婚证、收养关系证明等);
- 财产权属文件: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存折、车辆登记证等,视遗产类型而定。
缺少任何一类,公证员有权要求补正后才受理。
3. 签署前必须公示15天——不可省略
在签署遗产分割文书之前,公证处必须将受理事项公示15天(2024年《公证法》第59条第4款;第104/2025号法令第44条,2025年7月1日生效)。
公示地点:被继承人最后常住地的乡级人民委员会;如遗产中的不动产位于他地,还须在不动产所在地的乡级人民委员会加贴公示。公示的目的是让利害关系人知晓并及时提出异议。
4. 不愿继承:须在6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放弃
根据2015年《民法典》(91/2015/QH13)第620条,继承人有权放弃继承,但须满足两个条件:自继承开始之日起6个月内,且必须以书面形式向遗产管理人、其他继承人或有权机关作出表示。
6个月届满仍未作出有效书面放弃表示的,视为继承人接受继承——逾期不得再放弃。
5. 未办证的土地仍可分割继承
常见疑问:被继承人的土地尚未取得权属证书,能否在公证处办理?答案是可以——2024年《土地法》(31/2024/QH15)第45条第1款规定,土地使用权继承免除”持有权属证书”这一条件。
但”免除”不等于没有条件:继承人仍须满足第45条第1款的其余全部条件。公证处在受理前会核查这些条件。
6. 公证费:依据第257/2016号通知——签署前问清
遗产分割文书的公证费按第257/2016号通知(257/2016/TT-BTC)第4条(经第111/2017号通知修订)计算,以所分割遗产的价值为基数。继承人应在签署前向公证处的收费公示牌问清费用标准,避免事后争议。
常见问题
旧版遗产接受声明文书还能用吗?
不能。自2025年7月1日起,该手续称为”遗产分割文书”,依据为46/2024号《公证法》第59条;2014年法律第58条已失效。
超过6个月还能放弃继承吗?
不能。2015年《民法典》第620条将放弃期限限定为自继承开始之日起6个月内,且须书面作出。
没有土地证的土地能在公证处分割继承吗?
可以。2024年《土地法》第45条第1款免除了土地使用权继承”持有权属证书”的条件,但其余条件仍须满足。
引用来源
- 《公证法》46/2024/QH15——2025年7月1日生效(取代53/2014号法律):第59条(遗产分割文书)、第60条(放弃继承);
- 第104/2025号法令(104/2025/ND-CP)——2025年7月1日生效:第44条(公示);
- 2015年《民法典》(91/2015/QH13):第611、612、620、621、623、644、651、652、660条;
- 2024年《土地法》(31/2024/QH15):第45条第1款;
- 第257/2016号通知(257/2016/TT-BTC)(经第111/2017号通知修订):第4条(公证费)。
结论
自2025年7月1日起,公证处的继承手续适用新的法律框架:使用正确名称“遗产分割文书”,备齐三类文件,等足15天公示期,并记住放弃继承的6个月期限。掌握以上6点,有助于家庭避免多次往返、缩短办结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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