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景:一位中国个人投资者在香港银行账户中有500万美元。他自行从网上银行打印对账单,随投资登记证材料一并提交。机关退件,理由是”文件无效”。为什么一份清楚显示余额的对账单不被接受——合规的资金证明应该是什么样子?
法律定位:对账单证明的是资金能力,而非法定资本
第96/2026/ND-CP号法令第32条第1款c点将”其他证明投资者资金能力的文件”列为有效选项之一——而银行余额证明/账户对账单正是这一类别中最常见的文件,尤其适用于没有财务报表的个人投资者。必须划清界限:这证明的是资金能力,而不是法定资本。现行法律对外国投资者在越南设立企业没有规定统一的最低资本要求——”法定资本”的概念仅存在于特定行业的专门法律中。因此,任何人都不能要求投资者的账户余额达到某个并不存在的法定下限。
合规余额证明的必备要素
实务中被接受的余额证明须具备:由银行在其信笺上出具;账户持有人姓名——必须与材料中投资者姓名完全一致;账号;确认日的余额;币种;出具日期(应接近提交日期);有权人签名及银行印章。这正是开头场景中自助打印的网银对账单被拒的原因:没有银行印章和签名,机关无从核实真伪。如证明由境外信贷机构出具,实务中按其他境外文件处理:办理领事认证(2026年9月11日起或为Apostille认证),再译成越南语。
余额多少算”够”?
法律没有规定固定比例——没有任何规定要求余额必须等于申报投资资本的100%。机关结合整套材料(项目建议书、资金筹措方案)评估确认余额与项目资本规模是否相称。实务表明:余额与申报资本越接近,材料越顺利;如余额明显偏低,投资者应在项目建议书中提出清晰的资金筹措方案。关于设立后的一个提醒:出资必须通过在获准银行开立的直接投资资本账户(DICA)汇入越南,遵守国家银行关于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的规定——今天的资金能力证明和日后实际出资到位是两回事,不要混淆。
常见问题
自行从网上银行打印的对账单会被接受吗?
通常不会。实务中机关要求证明文件有有权人签名和出具银行印章。自助打印的对账单缺乏核验要素,容易被认定为无效。
账户余额必须等于申报投资资本的100%吗?
不存在这样的固定比例。机关结合整套材料评估余额与申报规模是否相称。余额低于申报资本并不必然被否决,只要资金筹措方案有说服力。
账户在投资者配偶或亲属名下可以吗?
不可以。账户持有人姓名必须与材料中投资者姓名完全一致。他人名下的账户,即使是亲属,也不能证明投资者本人的资金能力。
开具证明后需要冻结账户资金吗?
没有任何规定要求冻结。余额证明只反映出具时点的余额,之后投资者可自由使用账户。但从实务角度,提交材料后立即提空账户是不可取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