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做一个术语更正:越南工业产权法不称之为”撤销”。根据《知识产权法》合并文本67/VBHN-VPQH第95条,商标权人连续5年未使用商标的,保护证书将被“终止效力”——这与第96条的“宣告无效”(具有溯及力)完全不同。用错术语可能导致申请从一开始就被误判。
1. 法律依据:第95.1(d)条与第95.4条
第95.1(d)条规定,商标在申请终止效力之日前连续5年未被权利人或经权利人许可的人使用、且无正当理由的,商标注册证书被终止效力。终止可以是全部或部分(针对未使用的商品或服务)。
但第95.4条为权利人设置了例外保护:若商标的使用(或重新使用)在申请终止效力之日至少3个月前已经开始,则不视为弃置不用。也就是说,在被申请前”唤醒”商标可以保住注册——但必须是真实使用,而非形式使用(见第2节)。
2. 何为”未使用”?2026年10号通知的新要点
科技部2026年第10号通知(10/2026/TT-BKHCN)明确了一个重要新要点:“形式使用”——例如仅在网站上展示标识、投放广告而未将商标实际用于投放市场的商品——不视为第95条意义上的使用。申请人应收集证据,证明在连续5年内商标未实质出现在注册商品/服务上(发票、合同、包装、市场流通产品照片等)。
3. 申请材料与程序
谁可以申请?任何组织或个人均可申请终止商标注册证书的效力,只要依法缴纳费用——申请人不必是竞争对手,也无需具有直接利害关系。
- 一申请一证书:每份申请仅针对一件保护证书。
- 申请表:2026年第10号通知附录II第04号表格。
- 证明材料:证明商标连续5年未使用的证据。
- 受理机关:越南知识产权局(科技部)。
知识产权局审查材料后,通知证书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陈述意见,然后作出终止或不终止效力的决定。
4. 终止决定的效力
终止效力的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不具有溯及力。这与第96条”宣告无效”的核心区别在于:宣告无效使证书视为自始无效。在终止决定作出之日前已合法履行的交易和许可合同继续有效。
5. 常见问题
权利人有”正当理由”怎么办?
若权利人能证明未使用有正当理由(如法律承认的客观障碍),终止申请将被驳回。
仅部分注册商品未使用怎么办?
证书仅就未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部分被终止效力,其余部分继续受保护。
可以对终止决定申诉吗?
可以。权利人可就知识产权局的决定提起行政申诉,或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法律提示: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针对具体事项的法律意见。法律法规可能发生变化,采取行动前请查阅现行有效文本或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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