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投资

越南代表处可以签订经营合同吗?

Tòa nhà văn phòng kính hiện đại nhìn từ dưới lên trên nền trời xanh

常见问题:越南代表处可以签订经营合同吗?

"我们在胡志明市开了两年代表处,现在想直接与越南代理商签分销合同——代表处能签吗?"这是FLAT经常收到的外国贸易者咨询。简短回答:不可以——执意为之可能让企业丢掉许可证。

本文依据2005年《商法》与07/2016/ND-CP号政令,回答关于外国贸易者在越代表处经营范围的6个最常见问题。

常见问题

1. 外国贸易者在越南的代表处可以签订经营合同吗?

不可以。原则上代表处不得签订营利性经营合同。根据2005年《商法》,代表处仅具联络处职能——市场调研、贸易促进——不得在越南直接从事营利活动。

唯一例外:经外国贸易者合法授权的首席代表可在授权范围内签订合同。但须理解其法律性质:该合同属于外国贸易者(母公司),而非代表处作为独立经营主体。代表处不具有经营法人资格,不能以自己名义成为商事交易的买方或卖方。

FLAT常见的两种违规情形:(i)代表处以自己名义签订商品买卖、服务合同并收款——变相经营;(ii)首席代表"代表母公司"签约却无有效授权文件——合同面临签约权限争议。

2. 越南法律下代表处可以做什么?

根据2005年《商法》第17条,外国贸易者代表处有三项职能:

  1. 担任联络处——代表外国贸易者与合作伙伴、越南国家机关沟通;
  2. 市场调研——研究市场、收集商业信息;
  3. 为所代表的贸易者推介投资与经营机会——介绍、对接,但止步于产生收入的交易之前。

为履行这些职能,代表处可以:租赁办公场所;聘用越南籍和外籍员工(外籍须持工作许可);开立外币与越盾账户用于运营支出。一切活动须在设立许可证范围内,并按期向工贸厅报告。

3. 代表处可以开具发票、申报纳税吗?

代表处不是经营单位,不得为销售商品、服务开具增值税发票——因为代表处根本不得销售商品、服务。

但"不经营"不等于"无纳税义务"。代表处仍须:

  • 拥有独立税号;
  • 为员工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 适用时履行承包商税义务(如母公司经代表处撮合与越南伙伴签约——须逐笔评估);
  • 按07/2016/ND-CP号政令向工贸厅提交定期活动报告。

常见误区:许多代表处以为不经营就不需要税务会计——被检查时才发现多年欠申报义务。

4. 首席代表签订劳动合同、办公室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有效。首席代表可在代表处职能与外国贸易者授权范围内,签订服务于代表处自身运营的合同:租赁办公场所、招聘人员、采购设备、聘请会计服务。

分界线很清楚:服务于代表处内部运营的合同允许;与客户的营利性合同(商品买卖、收费服务)禁止。界线模糊时——如名为"咨询"实为收费服务的合同——管理机关看交易实质,不看合同名称。

5. 代表处暗中经营会受到什么处罚?

代表处直接从事营利活动属超出许可职能的行为,可能后果包括:

  • 贸易领域行政处罚;
  • 严重或屡犯可被吊销代表处设立许可证;
  • 越权交易有被宣告无效的风险,连累交易对方。

有实际经营需求时,正确做法是升级存在模式:设立外资子公司或外国贸易者分公司——而不是用代表处变相经营。合规成本永远低于违法处理成本。

6. 想在越南签订经营合同,应选哪种模式替代代表处?

三种替代方案,视目标而定:

  1. 外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完整经营主体,可在登记经营范围内签订一切合同;适合长期经营、大规模招聘、市场扩张。
  2. 外国贸易者分公司:可按许可证从事商品买卖及直接相关活动;适合只做商品贸易、不想设立新法人的贸易者。
  3. 保留代表处+母公司直接签约:代表处做联络与市场调研,境外母公司直接与越南伙伴签约。注意:该模式在越南产生承包商税义务,须提前测算。

模式选择应基于全面分析——经营行业、规模、长期规划、税务结构——而不应只因"代表处开得快又便宜"就决定。

何时需要律师协助

建议在以下情形聘请律师:(i)在代表处、分公司、子公司之间选择赴越模式;(ii)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起草首席代表授权文件;(iii)评估代表处已签合同的风险;(iv)业务扩大时从代表处转为外资公司;(v)处理越权经营相关行政违法。

如需选择合适的存在模式,请联系 FLAT 律师事务所——热线 0988424851。

参考文献

  1. 2005年《商法》36/2005/QH11号(2006年1月1日施行)。
  2. 07/2016/ND-CP号政令(外国贸易者在越代表处、分公司实施细则,2016年3月10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