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专家和外国管理人员是越南外资企业中最常见的两类劳动者——从工厂总监、财务总监到高科技工程师。要使其合法工作,企业必须按正确的工作岗位申请工作许可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自2025年8月7日起,全流程按第219/2025/ND-CP号议定执行。
本文详细介绍:各岗位标准(第3条)、岗位证明材料(第18–19条)、许可期限与延期(第21条、第27–28条),以及导致材料被退回的陷阱。
1. 第219/2025/ND-CP号议定第3条规定的四种工作岗位

选对岗位是第一步也是最重要的一步——每个岗位有各自标准,申请材料必须证明符合相应标准。
1.1. 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是指按《企业法》第4条第24款规定的企业管理人员,或按法律规定的机关、组织负责人及其副职。
在外资企业中包括:公司主席、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CFO)及公司章程载明的其他高级管理职务。证明材料通常为:公司章程、《企业登记证》、任命决定。
1.2. 执行董事
执行董事属于以下两种情形之一:
- (a) 企业分公司、代表处或营业地的负责人;
- (b) 负责并直接管理机关、组织、企业某一领域,且在与预计在越工作岗位相符的领域有至少3年经验的人。
与旧规相比的新变化:”执行董事”标准被明确界定并量化(3年经验),不再模糊——减少了审批争议。
1.3. 专家
专家属于以下两种情形之一:
- (a) 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且有至少2年与预计工作岗位相符的工作经验;
- (b) 具有所学专业的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且有至少1年相符经验——适用于在金融、科学、技术、创新、国家数字化转型或经济社会优先发展领域工作的专家。
(b)项是值得关注的放宽:对优先领域(特别是科技、数字化转型),经验要求降至1年——为以往被旧规3年门槛”卡住”的年轻人才、高科技人员打开了通道。
1.4. 技术工人
技术工人属于以下两种情形之一:
- (a) 接受过至少1年培训且有至少2年相符经验;或
- (b) 有至少3年相符工作经验(不要求正规培训证书)。
2. 岗位证明材料

根据第219号议定第18条和第19条,除通用材料(第03号表格、健康证明、护照、无犯罪记录、照片)外,材料须包括证明劳动者是管理人员、执行董事、专家或技术工人的文件:
- 管理人员:载明职务的公司章程/任命决定/《企业登记证》;
- 执行董事:任命决定 + 至少3年相符领域经验的证明(前雇主出具的经验证明);
- 专家:大学文凭(经公证翻译、领事认证)+ 至少2年(优先领域1年)相符经验的证明;
- 技术工人:培训证书/文凭 + 相应的经验证明。
黄金法则:任命决定中的职务、经验证明中的经历与第03号表格中申请的岗位必须前后一致。”每份文件一个说法”是材料被退回最常见的原因。
3. 工作许可期限
根据第219号议定第21条第1款,工作许可期限按所依据的期限(预计劳动合同期限、派遣函、服务合同期限等)确定,但最长不超过2年。
例如:劳动合同签3年,工作许可也只能发最长2年。
4. 延期:仅1次,10–45天窗口

- 延期次数:工作许可只能延期1次,延期期限最长2年。此后如继续用工,企业须重新办理全新的申请。
- 延期申请窗口(第28条第1款原文):“在工作许可到期前至少10天但不超过45天”,用人单位提交延期申请。注意:部分二手资料称”5天”是不准确的——正确依据是法律原文的10–45天。
- 延期材料(第27条):按第03号表格的延期申请 + 仍有效的工作许可 + 健康证明 + 2张4×6照片 + 护照 + 工作形式证明文件。
- 办理时限:收到完整材料后10个工作日。
5. 补发
补发(第23条)适用于:仍有效的工作许可遗失或损坏无法使用;姓名、国籍、护照号码变更;用人单位更名但识别码不变。
注意区分:变更工作岗位或工作形式(不更换用人单位)须办理新的工作许可,不能用补发或延期程序。
6. 获许可后:别忘了后续步骤
- 在预计开始工作之日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形式为法定义务——第22条第4款);
- 暂住证:向出入境管理机关办理,期限通常与工作许可期限对应;
- 按规定定期报告外国劳动者使用情况;
- 跟踪有效期:提前45–60天设置提醒,以便在10–45天窗口内准备延期材料。
7. 常见问题
经验不足2年的专家能申请工作许可吗?
根据第3条第3款(b)项,可以——在金融、科学、技术、创新、国家数字化转型或优先发展领域工作:所学专业大学本科 + 至少1年相符经验即可。这些领域之外,通用门槛是2年经验。
工厂总监(Plant Manager)应注册哪个岗位?
视实际情况:如负责并直接管理生产领域且有至少3年相符经验 → 执行董事岗位;如属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 管理人员岗位。关键是证明文件须与注册岗位相符。
2年延期到期后还能再延期吗?
不能。工作许可只能延期1次。此后如继续使用外国劳动者,须重新办理全新的申请。
参考依据
- 2025年8月7日第219/2025/ND-CP号议定(自签署之日起生效)——第3条;第18条;第19条;第21条第1款;第23条;第27条;第28条第1款。
- 《企业法》——第4条第24款(企业管理人员)。
- 2019年《劳动法》。
本文仅供一般信息参考。岗位证明条件可能有各地细则,企业在采取行动前应向有权限机关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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