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越南资本流向中国 {#s1}
在中国资本进入越南备受关注的同时,反向流动——越南企业赴华投资——也在增长:设立代表处、成立分销子公司、收购企业(参见:越南企业境外投资:境外投资登记证书的办理程序)、在供应链附近设厂。与境内投资不同,境外投资同时受越南法律("走出去"一侧)和中国法律("走进来"一侧)调整。本文作为一份越南企业对华投资实务指南,系统梳理越方的手续和中方的法律提示。
目录
第一部分——越方手续:境外投资登记证 {#s2}
1. 基本原则。越南投资法律(《投资法》143/2025/QH15,2026年3月1日生效)为境外投资设立了专门制度:越南投资者在汇出资金前,须办理境外投资登记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证是整个境外资金流的法律"通行证"。
2. 条件。投资者须满足法定条件,实质包括:投资活动符合越南法律和接受投资国法律;投资者自行筹措资金并对投资效益负责;履行报告义务。属于须批准境外投资政策的项目,须先完成该手续。
3. 材料与程序。申请材料基本包括:书面申请;所有者/董事会/股东大会关于境外投资的决议(视企业类型);证明财务能力和资金来源的文件;政策批准文件(如属于须批准范围)。有权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审查发证。具体材料按配套规定(第96/2026号政令)执行。对投资申请材料的一般性审查思路,可参考越南外资公司设立路线图。
4. 资金汇出。取得登记证后,投资者在获许可的信贷机构开立境外投资资金账户,经该账户汇出资金(关于外资企业直接投资资本账户的运作机制,另见专文)。一切资金汇出、利润汇回、资金回收均经该账户并接受外汇监管。提示:未取得登记证即汇出资金属于违法。
5. 定期报告。投资者有义务定期向国家投资管理机关报告境外投资项目的运营情况。中小型境外项目最常见的疏漏就是这份报告。
第二部分——中方法律提示 {#s3}
6. 接受方的备案。中国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与备案/核准相结合的管理。视行业和资金规模,越资项目可能须向商务部(MOFCOM)、发展改革委(NDRC)和外汇管理局(SAFE)办理备案;敏感行业或大规模项目可能须经核准。具体要求因地区而异——须与中国律师协作。
7. 负面清单。中国发布《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列明禁止或限制外商投资的行业。决策前,须将拟投资行业与投资时最新的负面清单对照——该清单逐年修订、缩减。
8. 在华法人结构。常见选择:外商独资企业(WFOE)、与中方伙伴的合资企业(JV)、代表处(仅可从事联络促进,不得经营营利)。不同结构在税务、利润汇回和法律责任上后果不同——结构决策应在备案手续之前。在确定结构、投入资金前,建议先做法律尽职调查,及早识别风险。
9. 税收与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越中已签署避免双重征税协定(DTA)。汇回越南的利润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通知手续后,可享受协定优惠。提示:两国税务机关都收紧了适用协定的"受益所有人"条件——纯为享受税收优惠而设的中间架构有被否认的风险。
10. 用工、土地与当地合规。在华用工的项目须遵守中国劳动法律(劳动合同、社会保险——与越南差异显著)。土地方面:中国没有土地私有制,投资者只能取得有期限的土地使用权。其他合规义务:反洗钱、网络安全/数据规则(如在中国处理数据)。
快速对照:"走出去"(越方)与"走进来"(中方) {#s4}
| 内容 | 越南(走出去) | 中国(走进来) |
|---|---|---|
| 核心许可 | 境外投资登记证 | 备案/核准(商务部/发改委/外汇局)+工商登记 |
| 资金渠道 | 境外投资资金账户 | 在华银行资本账户,接受外汇局监管 |
| 行业门槛 | 属于范围的项目须政策批准 | 负面清单(按行业禁止/限制) |
| 定期报告 | 境外项目运营情况报告 | 年报、外汇报告 |
| 税收优惠 | —— | 越中避免双重征税协定(通知手续) |
常见问题 {#s5}
1. 越南企业赴华投资是否需要在越南办理许可? 是。汇出资金前须按《投资法》143/2025/QH15办理境外投资登记证。
2. 投资资金通过什么渠道汇往中国? 取得登记证后,在获许可的信贷机构开立境外投资资金账户,经该账户汇出。
3. 中方有无备案要求? 视行业与规模:向商务部/发改委/外汇局备案;敏感行业或大规模项目可能须核准。同时对照最新负面清单。
4. 从中国汇回的利润是否会被双重征税? 两国已签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通知手续并满足受益所有人条件,可享受协定优惠。
5. 是否须定期报告在华项目情况? 是。越南投资者定期向投资管理机关报告境外投资项目的运营情况。
法律依据 {#s6}
- 《投资法》143/2025/QH15(2026年3月1日生效)——境外投资制度;第96/2026号政令(实施细则)。
- 《越南—中国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 中国外商投资法律:备案/核准机制(商务部/发改委/外汇局)、负面清单——对照现行文本,逐案与中国律师确认。
核查说明 {#s7}
本文未标注《投资法》143/2025/QH15中境外投资制度的具体条款号,逐案须对照法律正式文本。中方手续仅为框架——细节因地区、行业、资金规模及每年更新的负面清单而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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