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短回答:第203条罪名的全称是“非法印制、发行、买卖发票、收取国库款项凭证罪”——包括印制、发行、买卖非法三类行为;”非法买卖发票”只是标题的简称。基本档(第1款):处5000万至2亿越南盾罚金、最高3年非监禁改造,或6个月至3年有期徒刑;加重档(第2款):处2亿至5亿越南盾罚金,或1至5年有期徒刑。商业法人亦承担刑事责任(第203条列入第76条清单)。
第1款——基本档

非法印制、发行、买卖发票、收取国库款项凭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000万至2亿越南盾罚金、最高3年非监禁改造,或6个月至3年有期徒刑:
- (a) 空白发票、凭证50份至100份以下;
- (b) 已填写内容的发票、凭证10份至30份以下;
- (c) 非法获利3000万至1亿越南盾以下。
注意空白发票与已填发票的”份数”标准不同:空白50至100份以下(第1款)/100份以上(第2款);已填10至30份以下(第1款)/30份以上(第2款)。不可将两类”份数”混为一谈。
第2款——加重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亿至5亿越南盾罚金,或1至5年有期徒刑:
- (a) 有组织;
- (b) 具有专业性质;
- (c) 利用职务、权限;
- (d) 空白发票、凭证100份以上,或已填写内容的发票、凭证30份以上;
- (đ) 非法获利1亿越南盾以上;
- (e) 造成国库损失1亿越南盾以上;
- (g) 危险累犯。
第3款——附加刑
处1000万至5000万越南盾罚金,1至5年内禁止担任职务、禁止执业或从事特定工作。
第4款——商业法人承担刑事责任

第203条列入《刑法》第76条清单(33个条文)——商业法人犯此罪按第203条第4款追究刑事责任:
- (a) 属第1款情形 → 处1亿至5亿越南盾罚金;
- (b) 属第2款a、b、d、đ、e、g项情形 → 处5亿至10亿越南盾罚金;
- (c) 属第79条情形 → 永久停止经营;
- (d) 附加:处5000万至2亿越南盾罚金,1至3年内禁止经营、禁止在特定领域活动或禁止融资。
(注意区分:第364条行贿罪不在第76条清单——法人不行贿罪承担刑事责任;第203条则相反。)
行政界限:第125/2020/ND-CP号议定第22条
给予、出售发票未达刑事追诉标准的 → 按第125/2020/ND-CP号议定第22条行政处罚(依据2026年8月27日第27/2026/VBHN-ND-BTC号合并文本,财政部——禁止引用2020年原始文本):处2000万至5000万越南盾罚款 + 责令退缴非法所得。该罚款标准为第310/2025/ND-CP号议定修改后的标准(2026年1月16日生效)。
行政与刑事的界限在于:发票数量(上述”份数”标准)、性质(有组织/专业性)、非法获利及国库损失,依据第203条第1至2款。
区分第203条与第200条——最易混淆点
- 第203条: “非法印制、发行、买卖发票”——制造、流通非法发票。
- 第200条(第1款d项): “使用不合法发票”实施税务欺诈——用非法发票骗取增值税抵扣/退税。
前者是非法发票的供给端;后者是使用非法发票逃税。实践中一个团伙可能同时触犯两罪,但法律上是两个独立罪名。
常见问题
1. 买卖多少发票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第1款标准:空白50至100份以下,或已填内容10至30份以下,或非法获利3000万至1亿越南盾以下。
2. 发票”份数”如何理解?
按发票编号(空白或已填内容的编号)理解——不超出法律文本自行定义。
3. 公司非法买卖发票会被追诉吗?
会。第203条列入第76条清单 → 商业法人按第203条第4款被追诉(罚金1亿至10亿越南盾,属第79条情形可永久停止经营)。
4. 给予、出售发票未达刑事标准罚多少?
行政处罚2000万至5000万越南盾 + 责令退缴非法所得(第125号议定第22条,第310/2025号议定修改后标准)。
5. 第203条最近一次修改是什么时候?
由第12/2017/QH14号法律修改(2018年1月1日生效)。第86/2025/QH15号法律(2025年7月1日生效)未修改第203条;第59/2024/QH15号法律也未涉及第203条。
实务建议
- 明确区分三类”份数”:空白(50至100份以下/100份以上)与已填(10至30份以下/30份以上)——混淆两类会导致量刑档次判断错误。
- 企业须严格管控发票的管理、使用:”给予、出售发票”即使未达刑事标准,仍处2000万至5000万越南盾行政罚款。
- 发现交易对方发票有不合法迹象时,应立即判断自身处于”使用”(第200条)还是”买卖”(第203条)一侧——两个罪名、两种不同处理机制。
法律依据(2026年10月14日核验)
- 2015年《刑法》(第100/2015/QH13号法律;2018年1月1日生效)——第203条(第1至4款)、第76条、第79条;依据2025年9月5日第135/VBHN-VPQH号合并文本。第203条和第76条最近由第12/2017/QH14号法律修改、补充(2018年1月1日生效;第76条从31个罪名扩大至33个,新增第300条资助恐怖主义罪和第324条洗钱罪)。第86/2025/QH15号法律(2025年7月1日生效)未修改第203条和第76条。2026年《刑法》修正草案仅为草案。
- 第125/2020/ND-CP号议定——第22条;依据2026年8月27日第27/2026/VBHN-ND-BTC号合并文本(财政部)。
建议内链: 第200条逃税罪文章(FLAW-P0027)、增值税欺诈文章(FLAW-P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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