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购与重组

并购中的托管(Escrow):卖方义务的担保机制

Ký quỹ (escrow) trong M&A — két sắt ngân hàng

在并购交易中,买方支付大部分收购款后最担心的是什么?是卖方违反其所作的陈述与保证(representations & warranties),而此时买方已几乎没有筹码迫使卖方赔偿。托管(escrow, ký quỹ)正是为解决这一担忧而设:部分收购款存入冻结账户,只有满足约定条件后才释放。本文依据截至2026年10月14日的现行法律框架,解析托管在越南并购中的法律依据与运作机制。

1. 越南法律下的托管是什么

托管(ký quỹ)是《民法典》第91/2015/QH13号(2017年1月1日生效)第330条规定的民事义务履行担保措施。根据该条,托管是指负有义务的一方将款项或其他有价物存入信贷机构的冻结账户,以担保义务的履行。

需要掌握的关键点:托管并非并购领域的专有制度。它是民法上的一般制度,被并购交易各方用作担保卖方义务的工具——特别是卖方违反买卖合同中所作陈述与保证时的赔偿义务。

换言之,当并购合同约定部分收购款”托管”时,各方实际上是在适用2015年《民法典》第330条:卖方(负有担保义务的一方)将款项存入信贷机构的冻结账户,该款项只能严格按照约定条件释放。

2. 托管的三方机制

并购中的标准托管结构包括三方主体,各自角色明确:

  • 托管方:通常为卖方——其义务需要被担保的一方(违反陈述保证时的赔偿义务、交割后待办义务等)。托管方将款项存入冻结账户;
  • 托管受益方:通常为买方——受该安排保护的一方。若卖方违反义务,买方可要求从托管账户中提取款项作为赔偿;
  • 持有冻结账户的信贷机构:开立并管理冻结账户的银行(或其他信贷机构)。其作为独立中介:保管款项,仅在托管协议约定的条件满足时才释放。

三方由托管协议(escrow agreement)连接——该文件规定托管金额、托管期限、各方的释放条件,以及对释放发生争议时的处理方式。这是决定托管能否顺畅运作的关键文件,因此释放条件必须起草得清晰明确,避免模糊表述。

3. 并购实务中的托管:收购款的10–20%,12–18个月

在交易实务中,常见的托管结构如下:

  • 留存比例:约收购总价的10–20%存入托管账户,其余部分在交易交割时支付给卖方;
  • 托管期限:通常为交割后12–18个月——足以让买方发现卖方违反陈述保证的情形(例如:潜在税务义务、未披露的争议、资产权属瑕疵等);
  • 目的:担保卖方就其在买卖合同中所作陈述与保证的赔偿义务。

托管期满时,若未产生赔偿请求(或相关请求已解决),账户剩余款项将释放给卖方。反之,若买方证明卖方存在违约,赔偿款将按约定机制从托管账户中支取——买方无需再去”追讨”一个已经拿到全款、可能已经分配完毕的卖方。

因此,在卖方为交易后可能解散的特殊目的公司(SPV),或卖方预计交割后立即向股东分配全部售股款的情形下,托管尤为有用——若没有预先留存的款项,事后追偿几乎不可行。

4. 托管与定金的区别

实务中常有人混淆托管与定金。两者有本质区别:

  • 定金(2015年《民法典》第328条):一方将款项或其他有价物直接交付对方,以担保合同的订立或履行。定金置于收受定金一方手中;
  • 托管(2015年《民法典》第330条):款项或有价物存入信贷机构的冻结账户——由独立第三方保管,冻结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动用。

核心区别在于:托管必须通过信贷机构的冻结账户进行,而定金是双方之间的直接交易。正是”独立第三方保管款项”这一要素,使托管成为并购等大额交易中更可靠的工具——任何一方都不必担心对方挪用担保款项。

5. 商定托管条款时应注意的事项

为使托管机制发挥预期作用,各方应在托管协议中明确约定:托管金额与留存比例;冻结期限;针对各种情形的具体释放条件(期满无索赔;发生赔偿请求;对释放权有争议时如何处理);以及账户维护费用由哪方承担。

以下两个问题尚无可直接套用的详细指引,需就每笔交易进行具体咨询:各信贷机构开立与冻结托管账户的详细手续(每家银行可能有各自的内部流程),以及托管账户设在境外时的外汇管理问题(涉及资金进出越南)。对于跨境交易,买卖双方应在签署托管协议前尽早与银行和律师沟通,确定可行方案。

常见问题

法律强制要求并购必须托管吗?
不强制。托管是各方依据2015年《民法典》第330条在合同中自愿约定的担保措施。法律并未要求每笔并购交易都必须设置托管。

卖方可以拒绝托管安排吗?
可以,因为这是谈判条款。但在实务中,当卖方陈述保证方面的风险较大时,买方有充分立场要求托管——拒绝可能导致买方调整价格或交易结构。

托管账户中的资金是否产生利息,利息归谁?
这由各方在托管协议中约定——法律没有默认规则。各方应明确写明,以免争议。

托管可以替代母公司担保吗?
两种工具可以互补:托管预先留存部分现金,母公司担保则为超出托管金额的义务提供以母公司信誉为后盾的额外保障。具体选择取决于每笔交易的结构与风险状况。

引用来源

  • 《民法典》第91/2015/QH13号——2017年1月1日生效:第330条(托管:负有义务的一方将款项/有价物存入信贷机构冻结账户以担保义务履行);第328条(定金)。

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本内容由AI起草,将经FLAT律师事务所FLAW AI Legal Council质检后送审发布;并非执业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法规可能调整,适用前请核对现行法律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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