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来越多的越南公司处于多层持股结构中:本地公司由控股公司持有,控股公司又由投资基金持有,基金甚至设在境外。此时产生一个问题:申报受益所有人时,是否必须”穿透”每一层,找到最终的个人?
答案是肯定的——必须穿透各层直至最终个人。根据《企业法》第4条第35款(由76/2025/QH15号法律增补,自2025年7月1日起生效)及168/2025/ND-CP号议定第17条(经296/2026/ND-CP号议定第3条修订,自2026年7月23日起生效),受益所有人是实际拥有或控制企业的个人——而非中间机构。
认定受益所有人的三层标准
第17条(修订后)规定了三层认定标准,须按顺序适用:
第一层——持股25%及以上。个人直接、间接或合并持有25%及以上的注册资本或有表决权股份。”间接持有”——通过组织或其他法律安排持有——正是穿透控股公司、投资基金直至最终个人的依据。
第二层——实际控制。若无人达到第一层,则通过控制权认定:任免管理人员权、修改章程权、决定财务政策权、重组或解散企业权。实际掌握这些权力的人即为受益所有人,即使名义持股不足25%。
第三层——兜底。若前两层均无法认定,则受益所有人为企业中职权最大的管理人员——国有资本代表除外。
企业的申报义务
根据第18条(经296/2026/ND-CP号议定第4条修订),企业须按三层标准的顺序向省级企业登记机关申报受益所有人。企业须自行收集、更新并保存受益所有人信息,保存期限为解散、破产后至少5年。
2026年7月23日起的重要变化:取消就持股25%及以上的组织股东另行通知的义务(第52条第2款被废止)。监管重心完全转向”找到最终个人”——无需再就中间组织层另行申报。
处罚
288/2026/ND-CP号议定(修订122/2021/ND-CP号议定,自2026年7月21日起生效)规定:
- 3000万–7000万越南盾:受益所有人申报不真实、不准确;
- 5000万–1亿越南盾:设立登记时未申报受益所有人;
- 7000万–1亿越南盾:已设立企业未按规定补充受益所有人信息。
穿透核查实务
对于”基金—控股公司—企业”结构,建议自企业向上逐层绘制股权结构图,记录每一层的直接与间接持股比例,再适用三层标准认定最终个人。内部档案应保存:章程、各层股东/成员名单、股东协议、管理人员任命决定——以备登记机关或检查机关要求时作为认定依据。
尚不明确的问题
- “其他法律安排”在间接持有中的含义尚未详细界定——例如境外信托是否计入仍待明确。
- 境外中间层不配合提供信息时:现行法律未规定具体处理机制。
- 间接持股比例的计算方法(每层均不足25%但累计超过时):尚无统一的计算指引。
对于这些灰色地带,建议在内部档案中记录计算方法和法律依据,并关注新的指引文件。
常见问题
问:公司由外国投资基金100%持有,是否须申报受益所有人?
答:是。须穿透基金,按顺序适用三层标准,认定实际拥有或控制企业的最终个人。
问:无人持股达25%,申报谁?
答:转入第二层——通过实际控制权认定。若仍无法认定,第三层为职权最大的管理人员(国有资本代表除外)。
问:2026年7月23日起还须就持股25%及以上的组织股东另行通知吗?
答:不需要。第52条第2款已被废止——重心转为申报最终个人受益所有人。
法律依据
- 76/2025/QH15号法律:第4条第35款、第217条第6款、第216条第1款h项、第3条(过渡);
- 168/2025/ND-CP号议定(自2025年7月1日起生效):第17、18、19、52、74条;
- 296/2026/ND-CP号议定(自2026年7月23日起生效):第3、4条、第19条第9款;
- 288/2026/ND-CP号议定(修订122/2021/ND-CP号议定,自2026年7月21日起生效):第43、44、46、4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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